工会资产

  仪器信息网 ·  2010-01-11 09:41  ·  28161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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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特点
性质
法律根据
重要条件
管理信息化
概述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2494021572q7u3d252t27.jpg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
工会资产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有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
特点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24940e5v255y8nzyie5vi.jpg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一)工会资产是由多种渠道形成的
《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他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资产虽来自上述诸多方面,但工会对这些资产拥有所有权,不论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以及人民政府的补助,汇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不再划分是会员缴纳的会费或企业事业单位拨交的经费,而由工会统一使用与支配。
(二)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
工会完全有权使用自己的经费购置不动产,为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同时有权处置自己的资金。
(三)工会资产是社团法人资产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会资产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必备条件,任何社团法人必须拥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便社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述四点正是工会资产概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我们分析工会资产性质的根据。
如上所述,工会资产仅仅来源于《工会法》第36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至于《工会法》第39条规定的"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则不属于工会资产的范畴,工会仅对这些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具有处分权,其性质仍为国有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这部分资产原本就属于国有资产,不存在某些同志担心的由此引起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上述工会资产问题不包括对这些资产的探讨。
性质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24941giyyza0au64zqas3.jpg全国总工会新楼模型亮相
关于工会资产的性质,我认为应对工会资产作全面的理解,它具有自己本身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的资产,更不是个人所有的资产,工会资产是工会社团所有的资产。
当前有的同志硬要否认工会资产的属性,说工会资产是"国有资产"。这纯粹是一种误解。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凡是由国家拨款形成以及由此积累、派生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社团接受的重大捐助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具体而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以一种强制手段,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拨给工会的,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和国有企业的国家权益,应视为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通过法律要求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是人民政权与工会相互支持的表现。这一做法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1931年11月,在中央苏区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为了支持工会工作,要求由雇主按工资总额2%的数额交给工会,作为工会的办公费,又1%作为工人的文化费。全国解放后,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24条仍然继承了这一传统,要求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这是我们的优良革命传统。2.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实质上应是职工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本身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只是国家通过初次分配直接拨交给了工会而已。国家通过强制力拨交这部分资金以支持工会活动,这些资金与国家的预算并不发生直接联系,因此不能看作国有资产。
3.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不应按企业和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而确定这笔资金的性质。也就是说,工会资产的性质不能随着企业的性质而定性。如果认为在国有企业中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是"国家拨款,应界定为国有财产",那么,在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中交纳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经费,岂不成了中外合资性质的资产吗?私有企业交纳的工会经费则依此要推定为私有性质的资产了;市总工会下面既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也有合资企业的工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那么市总工会财产又如何定性呢?因此,工会资产的性质绝不应界定为国有财产。
4.从所有权的理论来讲,财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依法缴纳各种款项或提供了物质补助之后仍然保留其所有权,甚至认为是所有权的延伸。试问公民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还能说自己拥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吗?还能说向国缴纳的税金是个人财产的延伸吗?私有企业主依法缴纳了税金,能说自己对这笔税金还拥有所有权,这笔税金是私人资金的延伸吗?政府部门向工会提供了某项补助,还能继续拥有这些款项的所有权吗?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当其缴付之后,这笔资产也就转移了主人,已成为工会资产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必须认识工会资产就是工会拥有所有权资产,属于社会团法人资产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资产或个人所有资产。
法律根据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24941ribz75z3rh7arigj.jpg全国总工会文件
对于工会资产性质的界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随意臆断。《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都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准则。《民法通则》与《工会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的基本法,这些法律仅次于宪法,具有很高的法律权威。《民法通则》的第5章第1节"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有关条款,明确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类别以及对社团财产的保护等问题,都应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法律根据。《工会法》第5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一章,更是具体地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与国家对工会财产的保护。这些都是判断工会财产性质的法律依据。对工会资产的分析和解释均不应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相抵触,离开了这些法律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解释。
对于工会财产性质的界定,除了应以《民法通则》和《工会法》为依据外,政府部门与工会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也是应当遵循的法律文件。就立法体系和立法工作而言,工会是一个群众团体,它无权立法,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仅对工会系统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工会与政府部门联合发出法律文件,则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而具有法律权威。为了解决工会资产的性质问题,一些政府部门曾与工会联合发布了一些法律文件,例如1993年全国总工会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办联合签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全国总工会于1993年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会资产界定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都明确地提出:"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交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损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这两个文件非常清晰地提出了工会资产的范畴及来源,判明工会资产不属于国有资产。这种规定当然代表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和工会的观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任何人对工会财产的解释都不能置这些法律文件于不顾。从加强法制观念论,我们既要维护各项基本法的法律尊严,也应维护行政法规的尊严。
重要条件
确定财产归属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依法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工会资产形态的特点是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加上这些资产大部分位于城市的黄金地段和全国著名的风景名胜所在地,从而构成工会资产巨大的升值潜力。如何依法保护好工会不动产,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显得尤为重要。
全总历来重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早在10多年前,全总就下发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总工办发〔1995〕57号)。2003年,全总发出《关于加强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充分运用占用的土地,为工会工作服务。2004年,全总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工会办证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这些年,尽管各级工会投入了不少的人力财力,但从整体成效来看,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还有很大差距。2006年度工会资产统计结果显示:全国工会企事业土地使用证办率只有67.7%,房屋产权证办证率仅为34.9%,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办证率均在60%以上的只有天津、上海、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13个省市。土地使用证办证率最低的省份仅为25.3%,房屋产权证办证率最低的省份为6.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工会干部产权意识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工会的大部分土地是由国家划拨,早期的房屋建筑物也大多数是由政府提供。一些工会的领导认为反正是国家划拨的,办不办证没多大关系。办证还要多花钱,没有必要。二是不少县市工会没有筹集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办证手续费用。三是原始资料不齐全,征地手续不完备。四是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因,工会原有房屋被拆迁或面临拆迁,有关部门不给办证。五是土地、房产存在纠纷或由于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新建房屋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无法办证。
物权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准备,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全总决定,在物权法实施前这一段时间,不进行范围广泛的产权登记,只进行最为紧迫、最关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今后,对工会资产的产权管理,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全方位动态管理;把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不动产产权证书结合起来,从而将工会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和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有机结合起来。这次不动产产权登记主要任务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同时核发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为10月1日后尽快进行不动产登记创造条件。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工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层层把关,上下协调。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和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各省级工会和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负责所辖地区(系统)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本级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负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办证工作遇到具体问题,上级工会要直接介入并给予帮助;权属有争议的,尽可能内部协商解决;多次协商不成的、不能错过办证时机,也可采取“上登一级”即登记为上一级工会资产的办法予以解决。
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要站在贯彻落实物权法、工会法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三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目标任务。2007年9月底前,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资料齐全的不动产必须完成“三证”办理工作;对于资料不全的,要尽快补齐资料,于2007年底前完成“三证”办理工作。物权法实施后,要按照该法律迅速进行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情况不清或产权发生变动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尽快明晰产权,确保产权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缺失历史资料、办证手续不完备的,要千方百计查找和补齐历史资料,尽快办证;确实无法查补办证资料的,要向党委报告,向政府说明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明确工会产权,准予进行不动产登记。对于房屋建筑物竣工后,因故没有办理决算手续而无法办证的,要尽快补办竣工决算手续。对于虽有完备的办证资料,但不动产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先将不动产登记在工会名下,同时协商归还事宜。
完善政策,重点突破。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正确的政策导向机制,解决办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证需要一些费用,特别是一些经营性资产的房屋、土地产权,可能需要补交一些费用。相关工会应当尽量争取地方政府给予减免,一些必不可少的费用也应下决心支出,保证更多工会资产价值的不会流失。办证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实在有困难的县市,上级工会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
督促检查,务求实效。要把办理“三证”工作纳入到各级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负其责,全面推进。2008年6月底以前全总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三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报各地完成任务的情况。
管理信息化
资产统计是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掌握全国工会资产的基本情况,去年资产监管部、财务部对有关统计报表进行了反复修改,与国家统计局多次协调,从而建立工会资产统计指标体系,并以全总办公厅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做好〈2006年度工会资产情况统计表〉报送工作的通知》。全总召开了全国工会资产统计工作会议,举办统计人员培训班。为推进工会资产管理信息化,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财务部的支持下,资产监管部与通用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对工会资产管理软件进行了升级,制作光盘5000套发放到全国县以上工会。通过层层抓培训和反复督促落实,终于第一次运用计算机的手段完成了2006年度资产统计的上报和汇总工作,基本摸清全国工会资产的家底。截至2006年底,全国工会资产共有724.9亿元,其中工会行政性资产484.7亿元,工会企事业资产240.2亿元。这是全会共同努力的成果。在此,我代表全总书记处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虽然资产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它仍是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目前的工作状态、工作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省市对资产统计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统计人员,也没有将工会资产管理软件推广到市、县工会;统计表填报不够严谨,审核把关不严;迟报现象较为普遍。二是职责划分不清。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三是统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一些省市没有按要求对统计人员及时进行培训,部分统计人员不会使用工会资产管理软件。
对于资产统计工作,王兆国同志历来十分重视,他反复强调,各级工会的资产是属于工会的社团资产,全总及各级工会都应认真负责地管理好。工会社团资产有多少?现状如何必须清楚。为此,我们必须再接再厉,苦干实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资产统计工作。总的要求是:以推进工会资产管理信息化为手段,切实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以搞好资产统计调查为重点,进一步摸清家底,夯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基础。当务之急是要将工会资产管理软件迅速推广到市、县工会,通过全面开展资产统计调查,逐级建立完整、统一的工会资产数据库,推动产权登记工作。
2007年资产统计工作,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资产统计作为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切入点来抓。今后,资产统计的信息服务、决策参考和监督检查作用越来越重要。各级工会资产监管机构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各省级工会要切实发挥承上启下、协调指导的作用,按照全总的要求,认真向市、县工会和基层工会部署工作任务,加强对下检查、督促和服务。二是努力保证数据收集的准确全面。资产统计要实行归口管理,层层把关;提高统计质量,坚决杜绝瞒报、漏报、不报现象;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拖延上报时间、使用陈旧数据甚至编造数据的给予严肃批评。三是充分运用资产统计的成果指导监管实践。各级工会要重视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的运用,加强对工会企事业资产经营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及时准确地为工会领导集体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大力推进工会资产管理信息化。修改完善工会资产管理软件,提高资产统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逐步实行网上直报,并确保网络与工会资产数据库的安全;加强对统计报表和数据的管理,保守工会企事业商业秘密。
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全面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好,一刻也不能放松。工会各部门都要树立全局观念,增强责任意识,积极支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
今天参加会议的都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和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的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借此机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向大家通报一下,以便我们上下协同努力,开创工作的新局面。根据书记处的要求和《全国总工会2007年工作要点》,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制度建设。指导和推动地方工会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形成权责明确、上下对应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制订和完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包括《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工会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工会企事业单位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实现工会资产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
2.加强地方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贯彻落实物权法,推动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明确资产权属,防止资产流失;继续搞好资产统计工作,通过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推进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做好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审批工作,严把资产处置关。加强资产监管队伍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资产监管运营效率。
3.推进工会企事业改革,增强发展活力。以改革资产监管体制、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推进传统事业改革为重点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全国工会企事业发展改革的意见》和《工会疗休养事业发展改革意见》;召开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工会资产监管和工会企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各项要求;稳步推进职工文化事业、疗休养事业、旅游服务事业的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全国职工互助保险整改工作,积极推进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资产重组和改组改制,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产业结构,重点扶持一批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的工会企事业。
4.规范全总直属企事业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分类考核的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继续与各企事业单位签订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定期对企事业落实资产经营目标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用工制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薪酬挂钩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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