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折算法
仪器信息网 · 2010-01-11 09:42 · 35415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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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方法
原则
计算
简介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249445vpv81e578v5vjzz.jpg工龄折算法
折算工龄是正常工龄乘以国家规定的折算系数而得出的工龄,是国家对长期在恶劣工作环境或工作场地劳动的职工,除提前退休外,在工龄计算上给予的优惠。如井下、矿山或固定在华氏30℃以下低温,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地的工作者,计算工龄时,折算系数1.25(即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从事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等工业部门中,直接从事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折算系数为1.5;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的职工,折算系数为1.5等。折算后的工龄等同于连续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方法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24945s67j1ao7c5xp57g0.jpg工龄折算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龄的处理
《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并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工,退休时,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按规定给予折算;《暂行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退休时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再给予折算。
原则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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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1.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2.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计算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
1、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
2、在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3、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军队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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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人民团体的机关工作的时间;
5、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6、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所属的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7、起义人员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起义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8、国家机关新招收的工作人员,试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9、国家机关招用的临时工,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0、作为社会力量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的人员,后被调到机关为正式工作人员,如果他们不是象一般支援参加社会主义民主改革而是一开始就参加土改、征粮等工作即为专职脱产干部,其从事上述各项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1、参加“四清工作队”的人员后被吸收为国家干部的,其在“四清工作队”工作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2、解放前在私营商店工作的职工,解放后仍在该店当职工,1956年该店转为公私合营,后由组织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其解放前后在企业工作的工龄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13、原系国营农场、牧场、厂矿企业职工,后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在国营农场、厂矿企业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4、因工作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5、由农村基层信用社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他们原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16、工商联的工作人员,以前在下属同业公会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17、农业税助征人员被录用为国家机关正式干部后,其被录用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从事农业税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非国营企业调到国营企业的职工连续工龄的计算
1、原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职工和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不论是由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化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还是经组织个别调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工作的,他们原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连续工作的时间都应与到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在合作商店的小商小贩,其生活来源主要是靠工资收入的,他们随合作商店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将在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部队干部的随军家属,原在部队所属的集体企业工作,后随其配偶调入地方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在部队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与调到地方后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精简、离职、退职、“停薪留职”后又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
1、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3、在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又重新收回参加工作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4、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又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退职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工作人员在中国解放以前,因为各种原因离开革命队伍,中国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凡是因为革命意志不坚定而擅自脱离组织,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的连续工龄,一般应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因为客观原因与组织失掉联系,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6、“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7、科技人员被批准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对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经教育拒不返回也不补办辞职手续的,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其工龄从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8、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1、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6个月的病休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6个月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2、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计算工龄。
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到速成中学学习的,其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1961年10月9日《内务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经批准入学学习能否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规定。
2、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①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②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③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其中“调干生”是指凡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算为“调干生”。
3、1966年至1970年大专院校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计算
(1)1966年大专院的毕业生,从1967年9月开始进行分配,参加工作的时间,从1966年7月起计算。
(2)1967年大专院校毕业生,推迟到1968年6月开始进行分配,工资从7月份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7年7月起计算。
(3)1968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68年11月中旬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12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8年7月份计算。
(4)1969年大专院校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69年7月份计算。
(5)1970年大专院毕业生,从1970年6月开始分配,工资从当年7月开始发给,参加工作时间从1970年7月份计算。
4、在半工半读学校中学习,半工半读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5、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6、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的,在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7、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1979年以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8、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9、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
10、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其在国外学习期限内,可以计算工龄。
11、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可以计算工龄。
12、在职职工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13、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为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实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注册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
14、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四年)。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
1、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国家机关、事业、企业部门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该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2、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3、义务兵退伍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
4、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5、退伍义务兵的军龄从其入伍时间应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
6、军队干部复员、转业时,其退出现役的时间以办理离队手续之日为准。
教师的工龄计算
1、各级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其解放前夕所在学校(不包括敌伪、国民党或者其他反动党团举办的专门属于军事、政治性质的学校)连续工作的时间,与解放后在学校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职工)的,其任民办教师期间,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3、各级学校的代课教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本校代课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4、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师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剧团艺人和专业运动员的工龄计算
1、民间剧团演员和工作人员转入国营后,他们的连续工龄从解放以后最后一次参加民间剧团工作之日算起。
2、临时参加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作为参加工作,不应计算工龄。但通过集训调为正式运动员,或集训后即分配了工作,其工龄应从参加集训的时间开始计算。
卫生医务人员的工龄计算
1、解放前在私立医院和教会医院工作,解放后被接收为公办医院的,在解放后至接收公办前这段时间的一般工作人员(不包括医院董事会的董事等院方人员),如果专职从事医务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可以和在公办医院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卫生医务工作人员参加工作以前,曾在联合诊所、联合医院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极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在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并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乡干部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工龄计算
1、建国后,在乡一级或相当乡一级党政机关中,担任支部书记、乡长、秘书、财粮和治安委员等职务的半脱产干部,其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如果名义上是半脱产,实际上大部分时间从事该项工作,他们在这段时间内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乡一级中的妇女主任、青年团书记,在专职从事上述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2、公社半脱产干部转为国家职工后,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半脱产(实际大部分时间从事公社专职工作)干部,被直接转正或录用为国家干部或工人之后,他们最后一次在公社半脱产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享受国家生活补贴专职工从事公社党政工作的集体编制干部,被直接录用为国家干部后,他们被录用以前最后一次在公社从事党政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4、公社畜牧兽医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其最后一次在公社畜牧兽医站任兽医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为国家畜牧兽医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农民技术员经考核录用为国家农技人员的,他们被录用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业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
7、农民技术员考入各级农业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农业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聘用为县、社专职农民技术员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