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仪器信息网 ·  2010-02-02 16:46  ·  31113 次点击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3282299hh909wyy0t2t2s.jpg《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整体性的法律现象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的学科,它居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法理学是法科学生入学后首先必修的基础课,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引导学生领悟法律的精神,逐渐确立法律思维方法和法学理论素养,以更好地适应转型期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目录
主要内容
历史背景
相关资料
如何学好《法理学》
参考资料
主要内容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法的本体、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作用和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法理学的基本论题和问题;对通贯整个法学体系的法学基本范畴,诸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32822xuux3sx6p6cx556u.jpg《法理学》
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等,进行了解析;对法的要素、人权、法律发展、法制现代化、法治国家、法与知识经济、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法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法的生成、法律程序、后现代法学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探索;对法理学的许多传统论题或从内容上加以拓展,或在理论上有所深化。总之,在教学内容上,本课程基本上涵盖了国内法理学教学中的主要论题和内容。
在教学的具体目标定位上,本课程以法理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以理性分析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为目标。在教学的切入点的选择上,以讲授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问题、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以理论学说、流派思潮、人物作品为拓展进路,同时兼顾授课的前沿性和时代性,充分展现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高水准成果,密切关注中国法治实践的最新动态。教学的着重点在于系统学习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学的范式,实现视野的更新和融合,实现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实现理论思维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论知识和修养,提高专业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识框架。
历史背景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32823o2qso9t8sat44zee.jpg《法理学》
《法理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理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撰写的一部五卷本的理论巨著。这里希望引导大家阅读的是由我国学者邓正来于2004年刚刚翻译出版的该书的第一卷。罗斯科·庞德一生阅历非常丰富。最初曾任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律师,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从1903年起先后在内布拉加州州立大学、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任教;1916——1936年一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46年曾到中国担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教育部顾问。以后又曾任教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和印度加尔各答大学。与其阅历相适应,庞德一生著述也很多。据统计,至1960年止,他曾发表过二十四本著作和二百八十七篇论文和报告。正是由于他丰富的阅历和学术上的巨大贡献,庞德在美国法学界甚至政府中都享有很高的声望。他创立的社会学法理学,从20世纪30年代以降,几乎成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因此,研究他的法理学无疑是了解美国法学,美国法律文化的一条捷径。同时,由于庞德于1916年就天才地洞见到“一种世界法”的问题(见本卷第七章),了解这一理论,对于当下中国回应“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学的冲击,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本书中还蕴涵了庞德许多不同凡响的见地和参予讨论的75位法学教师的精彩智慧。
研读一部蕴涵丰富的著作,最简便的办法就是抓住这一著作相对于此前学术成果的知识增量。这种知识增量可以表现为解释力的扩展,涉及到理论范式转换和某个理论问题的提出或证成,也可以表现为某种理论视域的拓展或者具体方法的更新。
相关资料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32823ux105o9c3sdao2qc.jpg《法理学》
于法律的目的,庞德在本卷中首先采用了历史考察的方法。他列举了法律发展不同阶段上的目的观(即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成熟阶段、法律社会化阶段),并通过对法律各个发展阶段上的安全观的述评而达致了对他的法律目的论的证成。
庞德认为,“安全就是人们站在理想与理想的关系之间所考虑的安全,并且难以在理想本身中发现。人人觉得安全的世界是人道主义的理想。通过对法律持续的影响,这种理想正在不断传播到全世界各个角落。”正是从这种理想的安全观出发,庞德详述了他的法律目的理论。
首先,他分析了以往人们对安全的四种认识。其一,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持一定社会的和平,并在任何情况下不惜一切代价保持这种和平。这是原始法阶段的概念。其二,古希腊的哲人们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思考一般的安全,并将维持社会现状作为法律秩序的目的。“社会现状的维持形成了古希腊人,而后又成了古罗马人以及中世纪人们的法律目的概念”。其三,文艺复兴之后,人们的眼光转向个人自身,即将法律的存在视为保障个人自然平等权利的必要条件。安全的着眼点不是整个社会的和平或现状的维持,而是如何保障个人权利。“保障自然平等的法成了保障自然权利的法”。这种安全观一直持续到19世纪下半叶。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是反自然法理论的,但是边沁在强调国家主权者制定与实施法律时,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终是促进每个人的幸福。“法律的目的是使自由的个人行为尽可能地与一般自由个人的行为相一致”。其四,现代的法学家不再停留在个人自然权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谈论安全。他们所考虑的法律目的,不是自我主张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满足的最大化,显然,西方法哲学史上的安全观之变化,实质是从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发展到新的社会本位,可谓否定之否定。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32823zsojc3wvvo9ooxt1.jpg《法理学》
然后,庞德具体阐述了对第四种安全观的认识。他指出,首要的问题是承认某一种需求——承认和保障各种利益。在罗列各种法律将保障的需求或利益之后,人们要评价、选择将要得到承认的那些利益,并在考虑利益之间互相影响的前提下,决定特殊利益的限度,最后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以及通过实施予以确切的保障。庞德认为,人们从主观的意志范畴转向从客观的社会需求出发来看待法律目的,有着深刻的原因。社会科学的发展,拓宽了人们的视野。人们从经济学角度解释法律史,解释经济需求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的心理学。人们不再从主观意志自身中去寻找法律的目的,而是探讨包括经济在内的社会需求对于法律的决定作用。
庞德认为,第四种安全观是社会功利主义的表现形式。早期的社会功利主义形式与19世纪的法哲学理论形态一样,过于绝对化。这种功利主义的目的论旨在说明立法中实际上和必然发生的东西,而不是人们追求的东西。在法哲学方面,它引导人们去讨论“权利”问题,同时,它最初提出立法者是协调者。然而,这种协调是一种绝对的协调,而不是考虑具体时代和地点的,具有操作性的妥协。他指出,与此不同,“当我们考虑法律是为了保障各种社会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32824h94h886lryqqom03.jpg《法理学》
利益而存在时,只要通过组织化政治社会的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可以保障各种社会利益,我们就能形成一种适应此时此地条件需要的,协调互相冲突的人类愿望的政治制度。其保障手段是尽一切努力使这种制度有效,但我们并不认为某一解决办法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点是完美无缺的”。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社会功利主义。
最后,庞德对自己的目的论作了总结:“我想说明的是,应将法律看作是满足各种社会需求,文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请求,要求的社会体制,手段是以最小的牺牲尽可能促使这种体制有效。人们只要通过政治组织化社会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可使这种要求得到满足,或者使这种请求产生效果。庞德提出,由此可以将法律看作是通过“社会控制”,广泛承认和满足各种需求的记录。总之,这种法律是一种高效率的“社会工程”。可见,庞德的“社会控制”或“社会工程”说都是法律目的论之延伸
如何学好《法理学》
通过课程讲授,旨在使学生在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前提下,提高法律思辨能力,能够根据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分析、解释和解决法律实践问题。通过采用课堂讲授、影视教学(播放《秋菊打官司》等影像资料)、讨论与辩论等多种教学形式,倡导学习方法和研究思路的多元化,培养学生更多关注中国本土的尤其是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生活,注重研究真实的“活”的法、动态的法,最大限度的扩展学生的理论视野和实践知识,努力将法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应用于地方法治实践,以期达到“经世致用”的法理学课程目标。
本课程在课堂教学中的一个显著特色是通过案例关系图和法理学漫画等图像资料来辅助教学。这一教学改革的形式,突破了传统的法律类多媒体课件单纯投射文字材料的那样一种呆板的局面,使现代多媒体教育技术的应有功能在法学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328274fx33k3jjxei43i8.jpg《法理学》
教育中被充分地开发出来。
上述基础材料已经说明庞德在撰写《法理学》时,其法律思想法哲学观已经确立。所以,在体例上他将第一卷分为两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称为法理学,包括六章,第一章从何为法理学开始到第六章社会学法理学结束。中间主要是对各法学派的介绍与分析。第二部分称为法律的目的,包括两章,主要论述了法律目的在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中的发展以及在法学思想中的发展。其间涉及到世界法问题。在理论进路上,庞德在讨论“社会学法理学的特征及法律的目的问题时所依凭的相关性指向乃是此前的各个主要法学流派,尤其是支配19世纪法律理论的三大法律学派,即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而具体的论述进路则始于对下述五个问题的设问,即:第一,在我们称之为法律的复杂现象和日常审判活动中,一般都具有三种要素:法律律令要素、技术要素和理想要素;而在这些要素中,各个法学派所主要关注的是什么要素以及通过法律而达致的是何种社会控制制度?第二,各个法学派对法律性质这个问题以及对法律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做了什么样的回答?第三,各个法学派是如何回答下述问题的:何者使法律具有了强制力?什么应当是法律权威的渊源?什么赋予了法律秩序的功效?第四,各个法学派把何种形式的法律律令视作是法律的类型?第五,各个法学派的哲学观是什么?正是基于上述五个问题的设问,庞德经由分析各个法学派的不同回答而阐明社会学法理学的五个特征。(第二部分则是通过对“安全”这一概念的分析而揭示法律目的的)。同时,由于庞德认为:“我实在是在一个长久且丰富的经验过程中渐渐相信上述方法(比较法学的方法)是阐释法律科学的一种合理方法的”,在整个论述过程中,总体上使用了比较的方法和历史考察的方法。
参考资料
http://web.sdie.edu.cn/fxx/ReadNews.asp?NewsID=212
http://www.nwnu.edu.cn/jpkc/web/kcjj.php
http://www.nwupl.edu.cn/jpkc/flx/doc/wxdd12.htm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