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迪迦 ·  2010-02-07 11:12  ·  34541 次点击
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其销售的产品所必须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1.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时的质量检验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也是区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环节。2.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后的质量保持义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规定:(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根据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6)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4.销售者的不作为义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违反以上义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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