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

  迪迦 ·  2010-02-07 12:41  ·  32449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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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特征
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征收的内容
行政征收的分类
行政征收的方式和程序
什么是行政征收
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
行政征收的特征是:
(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
(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上是相同的,两者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着区别:①两者发生的依据不同;②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③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不同;④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行政征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其特殊性在于,在征购关系中,相对方的意思表示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征购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的区别在:①行为的性质不同;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显然不对等的;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对等的。
行政征收的内容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管理费征收;
(6)滞纳金征收。
行政征收的分类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此类征收实际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使用国有资源、资产的体现,是所有权人的收益权能在行政法上的实现方式。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此类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公民、经济组织的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收的方式和程序
1、行政征收的方式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等。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都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素,反映了行政征收的深度。其计算方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应征人的负担。
2、行政征收的程序
行政征收的程序是指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按照何种顺序进行。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相对方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两种。当相对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行政主体确定的期限全部主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告结束。当相对方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时,行政征收即进入强制征收阶段。为了保证强制征收的顺利实现,避免给相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实施强制征收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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