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手册宣贯
沙漠深林 · 2008-04-11 08:23 · 59226 次点击
第一篇概述
一.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比较
1.基本概念
a.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许可。
b.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其管理模式为国家统一管理,分国家和省两级实施,以维护国家法制的需要。其考核工作是在注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实践的基础上而实施的。
c.CNAS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我国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套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目前已有亚太、欧洲、南非和南美洲等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承认其认可结果。
实验室认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到100家,发展到了2500多家(截止到2005年底)。在这期间,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的机构和名称也进行了几次变化:首先是2002年7月4日,原CNACL与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进行合并,组建了新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L。2006年3月31日,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又与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合并,组建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为了使实验室认可工作同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一致,使我国的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同国际惯例接轨,1994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由CNACL负责实验室认可工作,其运作程序同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一致,运行数年来已为国际同行所认同,1999年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有关成员签署了互认协议,2000年又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35个成员签署了互认协议。按照国际惯例,申请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实验室为完善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证能力向认可机构申请认可,由认可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2.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比较表
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目
的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提高质检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
术能力提高质检中心(所、站)的管理水
平和技术能力
依
据
CNAL/AC0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质量法》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中心审查认
可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则25—1982
性
质
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我国的
认可原则中第一项就是自愿原则
计量认证是强制性的,未经计
量认证的质检机构不得向社会
出具公证数据
审查认可是强制性的,是代表政
府行使产品监督,给予授权可以
在某个行业进行抽查、评比
对
象第一、二、三方的检测校准实验
室属于第三方的各类质检机构
(检测实验室)属于第三方的国家质检中心及部
委、省级质检所、站
类
型一级国家认可
两级认证(国家和部委、省)
两级审查(国家和部委、省)
实
施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L)各级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以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考
核
内
容公正性和技术能力(25个要素)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19个要素,
75条)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19个要素,
75条)
结
果发证书,可使用CNAS认可标志
发证书,可使用CMA标志
发证书,可使用CAL标志
国
际
接
轨国际通行做法,CNAS已与亚太
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以及国际实
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互认协议
仅对国内适用,不能与国际接
轨
仅对国内适用,不能与国际接轨
发
展
动
态
随IS09000的变化而变化并与之完全兼容继续维持(因有法律依据)同样要
制定与认可准则统一的新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继续维持(因有法律依据)同样要
制定与认可准则统一的新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及ISO/IEC17025:2005的对照
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关系
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2月21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形式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部门规章。
b.《办法》规定:为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办法》同时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C.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称《评审准则》),文件规定,新评审准则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各实验室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同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作废》。
d.新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继承和发展,它全面吸收了ISO/IEC17025:2005的精华,继续保留了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考核要求。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评审要求统一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使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活动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条款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4.管理要求
4.1组织4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4.1(1)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4.1(3)
4.1(4)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4.1(2)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4.1.3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5.1(1)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4.1.4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1(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4.1.5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4.2(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4.2(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4.1.6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4.2(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4.1.7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5.2(b)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4.1.8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6.1(a)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和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6.1(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4.1.9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4.2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4.1.10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4.2(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4.1.11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4.2(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其能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4.2(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2(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的验证计划;
4.2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5.1(1)
5.1(2)
5.1(3)
5.1(4)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5.1(5)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现行有效。
5.2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c)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e)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r)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4.3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5.2(d)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14.1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15.1
15.2实验室在寻求本准则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以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如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0.8实验室应制定其技术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的程序。
15.2
如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则应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
如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5.3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记录。
4.6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5.2
16.1(1)
16.2
16.1(2)(q)处理抱怨程序;
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中,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实验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
当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项是对实验室是否符合其方针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是对其他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提出疑问时,实验室应确保按本准确5.3条的要求,立即对涉及的范围和职责进行审核。
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5.3(4)
5.5(1)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
5.5(2)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
4.9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12.1(1)
12.1(5)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度。
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21.1
12.2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
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贮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4.10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5.3(1)
5.3(2)
5.3(3)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要求。
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
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4.11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5.4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6.1(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6.2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
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1.3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6.1(2)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6.3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5.1.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6.1(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验业务。
5.1.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7.1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能风等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7.3(1)
7.2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
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时尤应注意
5.2.3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7.3(2)
7.3(3)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和振动水平等应予以适当重视。
应配置停电、停水、防水等应急的安全设施,以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
5.2.4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7.6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
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7.4相邻区域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7.5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5.3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10.2
10.1(1)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验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贮存、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检验数据的分析)。
这些方法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和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一致。
实验室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验工作编制指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
5.3.2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10.3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
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5.3.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10.1(2)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10.4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接受。
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10.6
10.7应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贮或检索检验数据时,实验室应确保:
(a)符合本准则要求;
(b)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并满足使用要求;
(c)制定并执行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贮存、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
(d)对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证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e)制定和执行保证数据安全的适当程序,包括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和未经批准修改计算机记录。
5.4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8.1(1)
8.2(1)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
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
5.4.2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8.2如果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
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
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影响。
5.4.3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8.1(2)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则应保证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5.4.4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8.4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以及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条款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f)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8.3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8.1(3)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
5.4.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8.1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量值溯源
5.5.1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9.2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家计量基准。
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9.3如不可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例如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5.5.3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9.1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5.5.4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应编制参考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验证)的计划。
实验室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9.7如可能,标准物质应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有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
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有效期内)。
5.5.6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9.6适用时,参考标准、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验证)/校准之间应经受运行中的检查。
5.5.7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9.2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
9.5测量的参考标准的校准工作应由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机构进行。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5.6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11.4实验室应编制对检验样品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的质量程序文件,包括为维护实验室诚实性所必需的各项规定。
当检验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例如:基于记录、安全或价值昂贵或日后对检验进行检查的原因),实验室应有贮存和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样品或其部分状态的完整性。
5.6.2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10.5
当抽样作为检验方法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按有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和适当的统计技术抽取样品。
5.6.3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11.2(1)在接收检验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5.6.6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11.1实验室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识别系统,以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5.6.7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11.3
11.2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有适当的设施避免检验所用样品在贮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
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或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和记录(如必要)。
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者对要求的检验规定得不完全,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方,要求进一步予以说明。
实验室应确定是否已完成了对样品的必要准备,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对样品进行的相应准备。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5.6除定期审核外,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以确保给委托方提供的检验结果的质量,并对其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a)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b)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的对比;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内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标准物质;
(d)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e)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f)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5.7.2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结果报告
5.8.1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楚、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条款)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5.8.3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5.8.4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5.8.6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13.7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13.5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
13.4应合理的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
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3.5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13.6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ISO/IEC17025:2005的对照
a.《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删除了ISO/IEC17025:2005中的一些要素
4.7客户服务,5.1技术要求总则
b.《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合并了ISO/IEC17025:2005中的一些要素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4.10
改进,4.11纠正措施,4.12预防措施等三要素合并为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5.7抽样,5.8检测和校准样品处置合并为5.6抽样和样品处置
c.ISO/IEC17025:2005共6+19=25要素102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要素75条。
4.其它说明:
a.国家质检中心跨省、省中心跨市建分支机构、工商流动检验车不允许。
b.公路、铁路、工地的临时实验室允许
c.检查机构暂时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