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手册宣贯

  沙漠深林 ·  2008-04-11 08:23  ·  59226 次点击
第一篇概述
一.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比较
1.基本概念
a.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凡是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对第三方实验室的行政许可。
b.审查认可(验收)是政府质量管理部门对依法设置或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设立条件、界定任务范围、检验能力考核、最终授权(验收)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为,其管理模式为国家统一管理,分国家和省两级实施,以维护国家法制的需要。其考核工作是在注重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实践的基础上而实施的。
c.CNAS实验室认可工作是我国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套国家实验室认可体系,目前已有亚太、欧洲、南非和南美洲等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承认其认可结果。
实验室认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的不到100家,发展到了2500多家(截止到2005年底)。在这期间,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的机构和名称也进行了几次变化:首先是2002年7月4日,原CNACL与原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CIBLAC)进行合并,组建了新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L。2006年3月31日,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又与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合并,组建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S。为了使实验室认可工作同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一致,使我国的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同国际惯例接轨,1994年9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由CNACL负责实验室认可工作,其运作程序同国际通行做法完全一致,运行数年来已为国际同行所认同,1999年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有关成员签署了互认协议,2000年又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35个成员签署了互认协议。按照国际惯例,申请实验室认可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实验室为完善其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证能力向认可机构申请认可,由认可机构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
2.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比较表
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审查认可

的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提高质检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
术能力提高质检中心(所、站)的管理水
平和技术能力


CNAL/AC01: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质量法》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中心审查认
可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则25—1982


实验室认可是自愿性的,我国的
认可原则中第一项就是自愿原则
计量认证是强制性的,未经计
量认证的质检机构不得向社会
出具公证数据
审查认可是强制性的,是代表政
府行使产品监督,给予授权可以
在某个行业进行抽查、评比

象第一、二、三方的检测校准实验
室属于第三方的各类质检机构
(检测实验室)属于第三方的国家质检中心及部
委、省级质检所、站

型一级国家认可
两级认证(国家和部委、省)
两级审查(国家和部委、省)

施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L)各级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以上)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容公正性和技术能力(25个要素)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19个要素,
75条)
公正性和技术能力(19个要素,
75条)

果发证书,可使用CNAS认可标志
发证书,可使用CMA标志
发证书,可使用CAL标志



轨国际通行做法,CNAS已与亚太
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以及国际实
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签订互认协议
仅对国内适用,不能与国际接

仅对国内适用,不能与国际接轨




随IS09000的变化而变化并与之完全兼容继续维持(因有法律依据)同样要
制定与认可准则统一的新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继续维持(因有法律依据)同样要
制定与认可准则统一的新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及ISO/IEC17025:2005的对照
1.《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关系
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2月21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局长令形式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部门规章。
b.《办法》规定:为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办法》同时明确,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两种形式。
C.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国家认监委印发了《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称《评审准则》),文件规定,新评审准则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各实验室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版,同时,《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作废》。
d.新发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继承和发展,它全面吸收了ISO/IEC17025:2005的精华,继续保留了法律法规和政府对检测机构的强制性考核要求。将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评审要求统一为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使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技术评审活动在与国际接轨方面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2.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对照表
条款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款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
4.管理要求
4.1组织4组织和管理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或校准活动。4.1(1)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1.1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4.1(3)
4.1(4)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若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和独立核算。
4.1.2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4.1(2)实验室组织和运作方式应保证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设施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4.1.3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5.1(1)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4.1.4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1(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4.1.5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4.2(c)其组织形式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4.2(b)有措施保证所有工作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商业、财务和其它影响其工作质量的压力;
4.1.6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4.2(i)应在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证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
4.1.7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5.2(b)实验室组织与管理结构以及它在任一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相应的组织图;
4.1.8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6.1(a)实验室管理者、技术主管、质量主和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
(b)最高管理者和技术主管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备案;
6.1(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应由其法人单位的行政领导成员担任;
4.1.9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4.2a)有管理人员,并具有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权利和资源;
(d)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所有管理、执行或验证人员规定其职责、职权和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h)在技术或质量主管不在时,要指定其代理人,并在质量手册中规定;
4.1.10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4.2(e)由熟悉检验方法和程序、了解检验工作目的,以及懂得如何评定检验结果的人员实施监督;
监督人员与非监督人员的比例应足以保证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4.1.11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4.2(f)有负责技术工作的技术主管(无论如何称谓);
(g)有负责质量体系及其实施的质量主管(无论如何称谓);其能直接与负责实验室质量方针和资源决策的最高管理者及技术主管联系。在规模较小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是技术主管。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4.2(k)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4.2(j)适当时,参加国际、国家、行业或自行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和能力的验证计划;
4.2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5.1(1)
5.1(2)
5.1(3)
5.1(4)实验室应建立和保持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要素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实验室应明文规定达到良好工作水平和检验服务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作出承诺。
实验室的管理者应将质量方针和目标纳入质量手册,并使实验室所有有关人员都知道、理解并贯彻执行。
5.1(5)质量主管应负责保持质量手册现行有效。
5.2质量手册以及相关的质量文件应阐述实验室为满足本准则要求所制订的方针和工作程序。质量手册和相关质量文件应包括:
(a)最高管理者的质量方针声明,包括目标和承诺;
(c)管理工作、技术工作、支持服务和质量体系之间的关系;
(e)关键人员的岗位描述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岗位描述;
(f)实验室获准签字人的识别;
(g)实验室实现量值溯源的程序;
(h)实验室检验的范围;
(i)实验室有开展新检验项目的程序,以保证在开始新项目之前已配备适当的设施和资源;
(j)列出在用的检验程序;
(k)处置检验样品的程序;
(l)列出在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参考测量标准;
(m)设备的校准、检定(验证)维护程序;
(n)涉及检定(验证)的活动,包括实验室之间比对、能力验证计划、标准物质的使用、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o)当发现检验有差异或发生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时,应遵循反馈和纠正措施的程序;
(p)实验室关于允许偏离规定的政策和程序或标准规范的例外情况的管理措施;
(r)保密和保护所有权的程序;
(s)质量体系审核和评审程序。
4.3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5.2(d)文件的控制和维护程序;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14.1如果实验室将检验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为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
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并能满足相同的能力要求。
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后方可分包。
14.2实验室应记录和保存调查分包方的能力及符合性的详细资料,并保存有关分包事项的登记册。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15.1
15.2实验室在寻求本准则未涉及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以支持其检验工作时,应选用能充分保证实验室检验质量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
如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0.8实验室应制定其技术工作中所使用的消耗材料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的程序。
15.2
如外部支持服务或供应商无独立的质量保证,实验室则应制定有关程序确保所购仪器设备、材料和服务符合规定的要求。
如可能,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在使用前按相应的检验所要求的标准规范进行检验、校准或检定(验证)。
15.3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为检验提供所需的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的所有供应商的记录。
4.6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4.7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5.2
16.1(1)
16.2
16.1(2)(q)处理抱怨程序;
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或程序中,作出处理委托方或其他单位对实验室工作提出抱怨的规定。
当抱怨或其他任何事项是对实验室是否符合其方针或程序、或者是否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是对其他有关实验室检验质量提出疑问时,实验室应确保按本准确5.3条的要求,立即对涉及的范围和职责进行审核。
记录和保存所有抱怨及处理意见。
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5.3(4)
5.5(1)当审核中发现检验结果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可疑时,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在审核和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纠正措施应形成文件。
5.5(2)对质量负责的人员应保证这些纠正措施在议定的时间内完成。
4.9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12.1(1)
12.1(5)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规章的记录制度。
记录更改应按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21.1
12.2所有的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副本、检验证书副本、检验报告副本均应归档并保存适当的期限。
每次检验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验人员的标识。
所有记录(包括8.4条中有关校准和检验仪器设备的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贮存、妥善保管并为委托方保密。
4.10内部审核
实验室应定期地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每年度的内部审核活动应覆盖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所有活动。审核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只要资源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的工作。5.3(1)
5.3(2)
5.3(3)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要求。
审核应由受过培训和有资格的人员承担。
审核人员应与被审核工作无关。
4.11管理评审
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定期地对管理体系和检测和/或校准活动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5.4管理者应对为满足本准则要求而建立的质量体系每年至少评审一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更改和改进。
管理评审应考虑到: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申诉、投诉及客户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
5.技术要求
5.1人员
5.1.1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6.1(1)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6.2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
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1.3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6.1(2)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6.3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
5.1.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6.1(d)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验业务。
5.1.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7.1实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采暖和能风等应便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7.3(1)
7.2适当时,实验室应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和记录的设施。
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有效性或对其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验时尤应注意
5.2.3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7.3(2)
7.3(3)对影响检验的因素,例如生物灭菌、灰尘、电磁干扰、湿度、电源电压、温度、噪声和振动水平等应予以适当重视。
应配置停电、停水、防水等应急的安全设施,以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
5.2.4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7.6应有适当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
符合有关人身健康和环保要求。
5.2.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7.4相邻区域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7.5进入和使用有影响工作质量的区域应有明确的限制和控制。
5.3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10.2
10.1(1)实验室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检验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业务活动(包括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和贮存、制备,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检验数据的分析)。
这些方法和程序应与所要求的准确度和有关检验的标准规范一致。
实验室应对缺少指导书可能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危害的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样品的处置和制备、检验工作编制指导书,并在质量文件中规定。
5.3.2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10.3没有国际、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检验方法时,实验室应尽可能选择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
技文献或杂志上公布的方法。经实验室技术主管确认。
5.3.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10.1(2)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实验室自行制订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10.4需要使用非标准方法时,这些方法应征得委托方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使出具的报告为委托方和用户所接受。
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10.6
10.7应对计算和数据换算进行适当的检查。
当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采集、处理、运算、记录、报告、存贮或检索检验数据时,实验室应确保:
(a)符合本准则要求;
(b)计算机软件应形成文件并满足使用要求;
(c)制定并执行保护数据完整性的程序,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贮存、数据传输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
(d)对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进行维护,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保证检验数据完整性所必需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e)制定和执行保证数据安全的适当程序,包括防止非授权人员接触和未经批准修改计算机记录。
5.4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8.1(1)
8.2(1)实验室应正确配备进行检验的全部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
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并有维护程序。
5.4.2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8.2如果任一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检定(验证)或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
如可能应将其贮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
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校准、检定(验证)或检验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
实验室应检查由于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验所造成的影响。
5.4.3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8.1(2)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限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则应保证符合本准则规定的相关要求。
5.4.4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8.4应保存每一台仪器设备以及对检验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a)仪器设备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号、条款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d)目前放置地点(如果适用);
(f)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或复制件;
(g)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和结果以及下次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的日期;
(c)接收日期和启用日期;(e)接收时的状态及验收记录(例如全新的,用过的,经改装的);
(h)迄今所进行维护的记录和今后维护的计划;
(i)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的历史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8.3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8.1(3)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流转应受控。
5.4.8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8.1未经定型的专用检验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5.5量值溯源
5.5.1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9.2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和确认的总体计划,以确保(适用时)实验室的测量可追溯到已有的国家计量基准。
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的要求,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的要求。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9.3如不可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应提供结果相关性的满意证据,例如参加适当的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计划。
5.5.3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9.1实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的校准与检定(验证)的周期检定计划。
凡对检验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和/或检定(验证)。
5.5.4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应编制参考标准进行校准和检定(验证)的计划。
实验室建立的测量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不能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够证明其作为测量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9.7如可能,标准物质应能溯源到国家或国际计量基准,或溯源到国有或国际标准参考物质。
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有效期内)。
5.5.6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9.6适用时,参考标准、测量和检验仪器设备在两次检定(验证)/校准之间应经受运行中的检查。
5.5.7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9.2校准证书应能证明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并应提供测量结果和有关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经批准的计量规范的说明。
9.5测量的参考标准的校准工作应由能提供对国家计量基准溯源的机构进行。
计量检定用最高计量标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5.6抽样和样品处置
5.6.1实验室应有用于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运输、接收、处置、保护、存储、保留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完整性。11.4实验室应编制对检验样品接收、保存或安全处置的质量程序文件,包括为维护实验室诚实性所必需的各项规定。
当检验样品或其一部分须妥善保存时(例如:基于记录、安全或价值昂贵或日后对检验进行检查的原因),实验室应有贮存和安全措施,以保护这些需要妥善保存的样品或其部分状态的完整性。
5.6.2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样品的抽取、制备、传送、贮存、处置等。没有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的,实验室应根据适当的统计方法制定抽样计划。抽样过程应注意需要控制的因素,以确保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10.5
当抽样作为检验方法的一部分时,实验室应按有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和适当的统计技术抽取样品。
5.6.3实验室抽样记录应包括所用的抽样计划、抽样人、环境条件、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可能,还应包括抽样计划所依据的统计方法。
5.6.4实验室应详细记录客户对抽样计划的偏离、添加或删节的要求,并告知相关人员。
5.6.5实验室应记录接收检测或校准样品的状态,包括与正常(或规定)条件的偏离。11.2(1)在接收检验样品时,应记录其状态,包括是否异常或是否与相应的检验方法中所描述的标准状态有所偏离。
5.6.6实验室应具有检测和/或校准样品的标识系统,避免样品或记录中的混淆。11.1实验室应建立对拟检验样品的唯一识别系统,以保证在任何时候对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5.6.7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设备设施贮存、处理样品,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实验室应保持样品的流转记录。11.3
11.2实验室应在质量文件中规定有适当的设施避免检验所用样品在贮存、处置、准备检验过程中变质或损坏,并遵守随样品提供的任何有关说明书。
如果样品必须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贮存或处置,则应对这些条件加以维持、监控和记录(如必要)。
如果对样品是否适用于检验有任何疑问,或者样品与提供的说明不符,或者对要求的检验规定得不完全,实验室应在工作开始之前询问委托方,要求进一步予以说明。
实验室应确定是否已完成了对样品的必要准备,包括是否按委托方要求对样品进行的相应准备。
5.7结果质量控制
5.7.1实验室应有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控制计划以监控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
b)参加实验室间的比对或能力验证;
c)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或校准;
d)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或再校准;
e)分析一个样品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5.6除定期审核外,还应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以确保给委托方提供的检验结果的质量,并对其方法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此);
(a)尽可能采用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
(b)参加能力验证试验或其他实验室的对比;
(c)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和/或在内部质量控制中使用副标准物质;
(d)用相同或不相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e)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
(f)一个样品不同特性检验结果的相关性
5.7.2实验室应分析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将要超出预先确定的判断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来纠正出现的问题,并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5.8结果报告
5.8.1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和规定的程序,及时出具检测和/或校准数据和结果,并保证数据和结果准确、客观、真实。报告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13.1对于实验室完成的每一项或每一系列检验的结果,均应按照检验方法中的规定,准确、清楚、明确、客观地在检验证书或报告中表述。
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8.2检测和/或校准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a)标题;
b)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与实验室地址不同的检测和/或校准的地点;
c)检测和/或校准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及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客户的名称和地址(必要时);
e)所用标准或方法的识别;
f)样品的状态描述和标识;
g)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和/或校准的日期(必要时);
h)如与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相关时,所用抽样计划的说明;
i)检测和/或校准的结果;
j)检测和/或校准人员及其报告批准人签字或等效的标识;
k)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有关的声明。13.2每份检验证书或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
(a)标题,例如“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验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地址不同);
(c)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条款)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d)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e)被检验样品的说明和明确标识;
(f)检验样品的特性和状态;
(g)检验样品的接收和进行检验的日期(如果适用);
(h)对所采用检验方法的标识,或者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明确说明;
(i)涉及的抽样程序(如果适用);
(m)对检验证书或报告(不管如何形成)内容负责人员的签字、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
(n)如果适用,作出本结果仅对所检验样品有效的声明;
(o)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完整复制除外)的声明。
5.8.3需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做出说明的,报告中还可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以及特定检测和/或校准条件信息;
b)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当不确定度与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不确定度影响到对结果符合性的判定时,报告中还需要包括不确定度的信息;
d)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j)对检验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k)测量、检查和导出的结果(适当地辅以表格、图、简图和照片加以说明),以及对结果失效的证明;
(l)对估算的检验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如果适用);
证书或报告中还应包括为说明检验结果所必需的各种信息以及采用方法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5.8.4对含抽样的检测报告,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c)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抽样人;
e)列出所用的抽样计划;
f)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5.8.5检测报告中含分包结果的,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分包方应以书面或电子方式报告结果。13.3如果检验证书或报告中包含分包方所进行的检验结果,则应明确地标明。
5.8.6当用电话、电传、传真或其他电子/电磁方式传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时,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13.7当委托方要求用电话、电传、图文传真或其他电子和电磁设备传送检验结果时,实验室应保证其工作人员遵循质量文件规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应满足本准则的要求,并为委托方保密。
5.8.7
对已发出报告的实质性修改,应以追加文件或更换报告的形式实施;并应包括如下声明:“对报告的补充,系列号……(或其他标识)”,或其他等效的文字形式。报告修改应满足本准则的所有要求,若有必要发新报告时,应有唯一性标识,并注明所替代的原件。13.5对已发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重大修改,只能以另发文的方式,或采用对“编号为××××的检验证书或报告”作出补充声明或以检验数据修改单的方式。
13.4应合理的编制检验证书或报告,尤其是检验数据的表达应易于读者理解。
注意逐一设计所承担不同类型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格式,但标题应尽量标准化。
13.5这种修改应有相应规定并符合本准则第12条的全部相应要求。
13.6当发现诸如检验仪器设备有缺陷等情况,而对任何证书、报告或对证书或报告的修改单所给出结果的有效性产生疑问时,实验室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方。
3.《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ISO/IEC17025:2005的对照
a.《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删除了ISO/IEC17025:2005中的一些要素
4.7客户服务,5.1技术要求总则
b.《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合并了ISO/IEC17025:2005中的一些要素
4.9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4.10
改进,4.11纠正措施,4.12预防措施等三要素合并为4.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5.7抽样,5.8检测和校准样品处置合并为5.6抽样和样品处置
c.ISO/IEC17025:2005共6+19=25要素102条;《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共19要素75条。
4.其它说明:
a.国家质检中心跨省、省中心跨市建分支机构、工商流动检验车不允许。
b.公路、铁路、工地的临时实验室允许
c.检查机构暂时不考虑

9 条回复

sixin_lin  2008-11-20 11:41
** 5# _sseaun_ **


倒,这么长啊,能不能上传文档文件啊?现在不是选择实验室认可后,可不进行计量认证了吗?
。。。。
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可以同时进行的
sixin_lin  2008-11-20 11:39
** 4# _李翔顾_ **

认可和认证同时搞
sparrow820  2008-11-19 17:18
感谢提供这么好的资料.谢谢!
wxw204778  2008-09-18 14:05
太长了,复制下来会有乱码的,能不能上传个文档或什么的 ?~
nzm_1956  2008-05-25 19:18
好资料,学习学习,谢谢.
sseaun  2008-04-15 18:13
倒,这么长啊,能不能上传文档文件啊?现在不是选择实验室认可后,可不进行计量认证了吗?
李翔顾  2008-04-11 14:29
很好~~~~~~~~学习学习
沙漠深林  2008-04-11 08:27
第四章准则释义——技术要求部分
第一节 人 员
准则原文:
5.1人员
5.1.1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验室应使用正式人员或合同制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并按照实验室管理体系要求工作。
5.1.2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5.1.4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5.1.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一、概述
人员素质与水平的考察对实验室是至关重要的。人员是最宝贵的资源,一个实验室的水平高低优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素质与水平,特别是对关键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应加以规定,如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实际工作能力(包括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工作经验等。实验室应明确规定技术主管和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
二、理解要点
(1)实验室应根据所从事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特点和工作量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人员的数量和能力均应满足要求。在使用合同制人员和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应确认其能力并监督其工作,确保其工作符合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要求。
(2)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或校准、签发检测/校准报告、操作设备的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上岗的授权必须明确、具体,如授权进行某一项抽样/检测/检测工作、签发某范围内的报告、操作某一台设备等。但上岗前的资格确认方式可以根据工作的复杂程度、个人的学历经验水平等而有所差异,有些岗位或人员可能需要经过专门培训、见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授权,有些岗位或人员可能仅需要简单的确认后就可授权。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确保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符合这些规定要求,如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器产品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等。
(3)实验室应确定人员培训需求,并制定人员培训的程序和计划,人员培训的内容应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实验室还应对所做的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评价可以通过对人员能力的监督评价来实施,如通过能力验证、人员比对、操作观察、内部或外部审核等来证明人员的能力,进而证明人员培训的有效性。
(4)对于培训中的人员要进行监督,确保其不会对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结果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
(5)实验室应保存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技和经历等的档案,包括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关键支持人员和辅助人员等。
(6)实验室的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是与实验室的技术能力、技术水平、结果质量密切相关的关键人员,其技术职称、工作经验等应符合要求。
(7)对于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满足更高的要求,即在要求其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的基础上,还要求其应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
(8)任职条件的要求:对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层组成人员、质量主管、监督员、内部审核员、特殊类型的抽样与检测/校准人员、发布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的人员、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特殊类型设备的人员、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制定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这些人员有的直接影响着检测/校准质量,有的是重要的管理人员。因此,为有效地管理实验室,通常有必要对上述几类人员提出任职条件的要求。

问题:实验室哪些人员必须经过授权?
A.在一个质量管理体系中,技术管理层组成人员、质量主管、监督员、内部审核员也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予以授权。
B.进行特殊类型检测/校准的人员不仅需要进行资格确认,还需要授权。
C.意见和解释无论是在报告/证书中给出,还是口头给出,都可能看作是一种服务,对顾客使用(甚至更新)设备、改进产品性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认可准则要求对这类人员进行书面授权。
D.有的人虽然以前承担了某项检测/校准工作,但中途离开岗位较长一段时间,就需要通过培训或者经过一定考核,确认其能力资格,重新授权后再上岗。例如,在纺织品检测实验室,三个月以上未从事外观、黑板、棉花品级、抱合、色牢度、起毛起球、棉结杂质等用目光评定的检测项目的检测人员,必须经过目光校对。同样时期未从事过羊绒、羊毛手排长度和棉花手扯长度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操作比对,合格后方重新从事上述项目的检测工作。在珠宝玉石实验室,两年以上未从事珠宝玉石检验的人员,在重新上岗检验时,必须重新经过培训并获得所规定的资格证书后才能承担主要检测任务。
问题:授权签字人与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有何不同?
授权签字人与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是和报告/证书有着直接关系的两种人,前者是对结果报告内容负责的人,而后者是帮助顾客正确理解和运用结果或结果出现不合格时帮助顾客提出改进措施的人,但授权签字人不一定就是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
授权签字人对报告/证书的质量全权负责,发现问题,责令责任人纠正,以确保经其批准签发的报告/证书的正确性。而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则是根据检测/校准结果对相关问题作出意见和解释,包括对报告/证书反映的内容做出深层次的解释,可能涉及样品如仪器设备为何出现这样的状态、如何使用检测/校准结果、结果出现不合格如何改进等等。
工作职责上的差异决定了授权签字人与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资格和能力的侧重点不同。授权签字强调依“法”办事,这里的法是指所依据的技术文件。对检测报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除了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以及所进行的检测方面的足够知识外,还需具有:
(1)制造被检测物品、材料、产品等所用的相应技术知识,已使用或拟使用方法的知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纸等方面的知识。
(2)法规和标准中阐明的通用要求的知识。
(3)所发现的对有关物品、材料和产品等正常使用的偏离程度的了解。CNAL允许已认可实验室在带有认可标志的报告或证书上出具意见和解释,但这些意见和解释需获CNAL认可,如未获得许可,应清晰标注该意见和解释未经CNAL认可。起草和签发解释或意见声明的人员应得到授权。需要指出的是,授权签字人并不一定有能力做出意见和解释。
问题:操作什么设备应持证上岗?
认可准则对操作特殊类型设备的人员提出了授权的要求,所谓特殊类型的设备一般包括以下五类:
(1)复杂、大型、价值昂贵的设备。例如,电磁兼容检测设备。
(2)应用于不可复现的试验,可能对被试物品造成破坏的设备。例如,被试物品在腐蚀试验后,性能将发生变化。
(3)涉及人身安全的设备。例如,电气安全性能试验设备。这些设备若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就可能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对人身造成伤害。
(4)重要程度相对较高的设备。例如计量基、标准装置。
(5)对操作熟练程度有要求,测量结果对操作经验依赖性较强的设备。例如,使用某些干涉仪校准量块时,如果操作手法不熟练,得出的数据就会有较大差异,甚至造成误判。
问题:为什么要对关键人员进行授权?
通常来说,人们的教育和专业技术水平可以通过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如检定员证、操作员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等)、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发明创造以及各种奖励证书、聘书来反映,从业经历可以通过工作履历来印证,而管理能力以及工作经验、技能是难以用量化的指标来衡量的,而只能凭平日的观察来获得感性的认识。
在实验室日常质量活动中,管理人员的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技能都会影响到检测/校准工作质量,实验室关键岗位的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保证工作质量。认可准则赋予最高管理者掌握这个标准的权力,即关键人员(通常是指技术管理层、质量主管、授权签字人、对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必须经过最高管理者的授权或任命,在使用标志的报告/证书上签字的授权签字人还需经认可机构的考核认可。
问题:实验室哪些人员应有任职条件的要求?
通过对满足一定任职条件的人员进行授权,赋予其相应的组织资源是组织管理的一种手段。人员的资格条件是其拥有和使用资源的前提,满足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才能享有和合理利用资源,包括权利资源。
认可准则对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层组成人员、质量主管、监督员、内部审核员、特殊类型的抽样与检测/校准人员、发布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的人员、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特殊类型设备的人员、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制定人员的配备提出了要求,这些人员有的直接影响着检测/校准质量,有的是重要的管理人员。因此,为有效地管理实验室,通常有必要对上述几类人员提出任职条件的要求。
问题:人员任职要求应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对实验室人员的任职要求可分为以下七方面的内容:
(1)从业资格
在一些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领域,要求检测/校准人员取得从事岗位所需的相应资格。例如,无损检测人员应具有无损检测II级资格;黄金珠宝实验室必须至少应有2名取得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资格并已注册的检验人员,其他主要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诸如中国珠宝玉石协会GAC证书、美国珠宝学院G.G证书、英国皇家宝石协会FCA证书等;在校准实验室,要求校准人员应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培训经历
检测/校准人员不仅应掌握专业基础知识,还应不断接受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例如,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应确保与检测质量有关的人员受过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电磁兼容检测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在金属材料检测领域,从事抽样和制样的工人应经过培训;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检测人员至少应具备软件、硬件和网络技术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接受过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门教育。
(3)从业经历
在一些操作性强、对工作经验依赖程序较高的岗位上,对检测人员的最低工作年限提出了要求。例如,在纺织品检测实验室中,羊绒、羊毛手排长度、棉花手扯长度的检测工作操作技巧性强,要求检测人员有2年以上的实际操作经历,方可独立开展工作。
(4)专业知识
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的知识是对检测/校准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要求。例如,微生物检测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知识;电磁兼容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电磁兼容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信息技术软件产品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软件检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等。
(5)经验和工作能力
只有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工作能力才能保证检测/校准工作质量,因此尽管这是一项“软”指标,但却是实验室在授权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例如,在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中承担医疗器械或附件安全性能检测的人员,应能按规定程序判定与被检测物品相关的危害,并有估计其风险的能力,并能正确出具风险分析报告、进行风险分析评审;无损检测实验室的技术监督人员和检测人员,应具有整理分析有关无损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经验和能力;校准实验室监督员以上的管理人员应有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能力,能对校准结果的正确性作出判断。
(6)生理要求
这一要求主要针对某些特殊领域的实验室。例如,在微生物检测实验室中,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能执行某些涉及到辩色的检测。在电声检测实验室中,要求视听检测人员听力正常,具有听力鉴别率。
(7)其他要求
例如,在医疗器械检测实验室中,若人员与检测物品的接触会影响物品的质量,则实验室应建立并维持对检测人员的健康、清洁和服装的要求,并形成文件;在汽车摩托车检测实验室中,要求从事道路试验的驾驶人员必须获得驾驶证;在校准实验室中,校准/检定人员任职基本条件、职责应满足《计量法》及相应法规的要求。
问题:如何实施人员技术档案的管理?
人员技术档案是全面反映人力资源整体情况,人员技术档案应全面、客观、真实,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学历和学业证书。例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明等。
(2)资格证书。例如检定员证、操作员证、上岗证、内审员证、审核员证、评审员证、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等。
(3)技术水平证明材料。例如论文论著、科研课题鉴定证书、英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等。
(4)各类聘书和授权文件。
(5)工作履历。工作经历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在人员技术档案中包括这一内容很有必要,不仅要反映技术人员在本实验室从事的工作,还应该包括自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人员技术档案一旦建立起来,就实施动态管理,全面跟踪。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1)实施“一人一档”,即对每位员工分别建立档案。为便于档案管理,了解实验室员工的专业背景及岗位变动情况,需要建立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内的每人一套的技术档案。
(2)将文件的收集贯穿到日常工作中去。例如,可以规定外出人员学习结束后向培训管理部门上交一份培训证明(复印件),由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再向人员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在技术职称评定和技术职务聘任时同步收集材料。评聘工作为个人技术能力和业绩的集中展示提供了机会,有些不能通过官方渠道得到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这一渠道来收集。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是否满足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合同制人员、其他的技术人员和关键支持人员是否胜任,其工作是否符合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所有人员的持证上岗记录,有无资格确认,上岗授权是否明确;
(3)实验室是否制订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有无培训计划实施的培训记录;
(4)对培训中人员的监督要求;
(5)查实验室人员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6)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7)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是否满足要求。
第二节设施和环境条件
准则原文:
5.2设施和环境条件
5.2.1 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5.2.2设施和环境条件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特别注意环境条件的影响。
5.2.3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安全作业管理程序,确保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得以有效控制,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4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确保检测/校准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的处理符合环境和健康的要求,并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2.5 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5.2.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一、概述
为保证抽样、检测、校准结果的准确可靠,实验室必须配置相应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根据实验室所从事检测和/校准工作的不同,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还应满足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防护、对环境的安全保护等的需要。设施和环境条件是直接影响报告质量的要素,属于资源配置的过程。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该与所进行的工作类型相适应,不同类型的实验室有不同的要求。实验室还应具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和控制的手段,这些设施和环境条件以及监控手段是保证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先决条件。
二、理解要点
(1)设施和环境条件是检测/校准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实验室首先应确保其检测/校准设施及环境条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实验室的设施条件,主要指场地、能源、照明(采光)、采暖、通风等;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包括内部环境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实验室的内部环境条件主要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电磁干扰、冲击振动等;实验室的外部环境条件即周围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如微生物菌种、灰尘、电磁干扰、电源电压(和/或电网频率)(谐波分量)、温度、湿度、噪声、振动、海拔、大气压强、雷电、有害气体等。这些设施和环境条件一方面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避免影响结果的质量或准确性;另一方面,这些设施和环境条件还应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确保安全是实验室的第一件大事,实验室的检测或校准活动不能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某些实验室的检测和校准工作可能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这些实验室的活动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此类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有严格的限制和技术要求。实验室应遵守这些限制条件并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同时应满足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并符合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如生物安全实验室、基因实验室和有严格防火要求的实验室等。实验室应满足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满足符合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和保障操作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要求。在安全方面不能满足要求的实验室,不能通过资质认定。
(2)当设施和环境条件对检测/校准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应具备监测和控制环境条件的能力,并且应维护和保持这种能力。环境条件出现一些波动是难免的,重要的是应当及时发现和调控这种波动,避免因为这些波动影响检测/校准结果的质量。对于在固定场所以外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工作时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也应同样加以关注。对环境条件实施的监测和控制应有真实和及时的记录,这种记录是反映环境条件变化的信息,是分析数据变化的参考因素,是保证在同等条件下可以复现检测/校准工作的重要条件。在固定设施以外的临时或可移动的设施中场所进行抽样、检测,应对环境条件的影响给予特殊关注,同样应当具备条件和实施有效的监控,做好记录。在固定设施以外的临时或可移动的设施中场所进行抽样、检测,应对环境条件的影响给予特殊关注,同样应当具备条件和实施有效的监控,做好记录。
(3)该条款是资质认定的特殊要求,实验室应建立和实施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对涉及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以及水、气、火、电等危及安全的因素和环境,必须有效控制确保安全。比如,接触化学危险品、毒品、有
害生物的实验室,要从存贮、领用、标识、交接、实验、无害化处置等各环节建立严密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不泄漏、不流失、不扩散,不会对检测人员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对涉及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要确保监测设施有效,环境条件处于严格控制,
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水、电、火、气等日常管理也应高度重视,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
实验室还应建立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出现险情和意外事故时,实验室能在第一时间内做出快速反应,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该条款是资质认定的特殊要求,说明实验室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建立并保持环境保护程序,不得因检测/校准而影响环境和健康。要正确配置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检测/校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等得到合理的处置。处置的
效果符合环保要求,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超出实验室处置范围的,应委托环保部门处置。
(5)实验室对开展的检测/校准工作应合理布局,任何两相邻区域的工作(活动),在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以防止影响检测/校准工作质量和对环境的交叉污染。
(6)该条款要求的控制与5.2.2有区别。前者是指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该条款则是为防止影响工作质量和安全,对工作区域应有正确、显著的标识,并建立相关规定,防止未经允许的人员进入检测区域。进入检测/校准工作区域会影响工作质量或涉及安全隐患,当客户(或其代表)要求观察为该客户所进行的检测或校准时,应在确保其他客户的机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或其代表)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合理进入实验室的受控区,直接观察为其进行的检测/校准工作。
问题:实验室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不同的检测/校准项目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有很大差异,对环境条件比较敏感的检测/校准项目,实验室必须满足相关要求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例如在纺织品检测实验室中,物理指标(如强力、伸长、捻度、细度、防织材料静电性能力电压半衰区的测定等)检测时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标准规定,检测区域内必须配置温度自动记录仪(或温湿度自动监控装置),并且保留工作期间的连续监控记录。
对环境条件无特殊要求的检测项目,实验室无需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例如,在黄金珠宝检测实验室中,有的仪器和方法对环境无特殊要求。
由于校准项目对环境温度的准确度、均匀度和波动度要求较高,为保证符合要求,许多校准实验室安装了可自动监控和记录房间温湿度的智能型中央空调系统。此时,如果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了定期校准,并可确保其显示的信息及时传达到校准人员,则手工记录有时就可能被计算机自动记录所取代。
问题:如何对检测/校准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实施控制?
为获得正确的检测/校准结果,实验室必须对检测/校准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实施有效控制。具体措施和办法用:
(1)按功能对实验室区域进行划分
不同工作对环境要求不同,因此要对实施室区域进行划分和标示。实验室可按功能划分为办公区、检测/校准区、维修区、科研区和接待区。按试验要求,检测/校准区又可分设温湿度高稳定作业区、高电压作业区、超洁度作业区、无菌作业区等。
(2)对人员进入的控制
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应经批准。为避免不正常的干扰,对实验室内部人员也应予以控制,以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进入。为此,有的实验室采用可自动识别的门禁系统。否则,对人员进出造成温湿度波动而影响检测/校准结果的房间,应设立“正在工作,请勿干扰”的警示标识。对有卫生要求的,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进行消毒或采取其他净化措施。
(3)对实验区或使用的控制
例如,校准/检测区中不得从事与检测/校准无关的工作,不得接受外来人员的技术咨询。在校准实验室的某些区域(例如天平、量块、砝码),由于相对湿度要求小于60%,不允许用水;在磁测校准区域,不得带入手机。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设施和环境条件影响结果时,实验室是否有监控记录;非固定场所检测时是否有
规定;
(3)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实验室环境保护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区域间的工作相互之间有不利影响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6)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是否有效控制并正确标识。

第三节 检测和校准方法
准则原文:
5.3检测和校准方法
5.3.1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使用适合的方法和程序实施检测和/或校准活动。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影响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5.3.2 实验室应确认能否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新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确认。实验室应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5.3.3 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等都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5.3.4需要时。实验室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
5.3.5实验室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资质认定项目,但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5.3.6检测和校准方法的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和客户接受,并将该方法偏离进行文件规定。
5.3.7 实验室应有适当的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规定,并有效实施。当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或校准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一、概述
检测和校准方法是实验室实施检测/校准工作的依据,是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工作所必需的资源,也是组成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所必需的作业指导书。
二、理解要点
1.方法的选择
(1)实验室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使用合适的检测/校准方法和程序来进行检测/校准工作。不同的检测/校准有不同的方法和程序,目的是为了使不同的人员、不同的时间所进行的检测/校准过程能保持一致。检测/校准方法中首先应给出被测样(或参数)所要求的量程和允许误差(或不确定度),所用仪器设备的一般说明,检测所依据的标准/规范等,还应给出验证检测过程适宜性的检测保证技术或不确定度的分析等,如没有这样的分析,则应保证测量标准的扩展不确定度不应超过被检样品所给允差的1/3~1/10(如美国规定为1/4)。实验室还应根据项目要求,制定相应的检测校准程序,包括抽样程序、样品制备程序、样品的贮存和传递程序、检验工作程序、测量不确定度的估算指导性文件、数据分析指南等。
(2)实验室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为检测/校准的依据,这也是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考核时确定检测/校准项目的依据。
一般来说,除委托性检测或具有试验性质的测试项目可以使用非标准方法或委托方提供的方法外,法定检测、评定性检测和仲裁检测等需要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均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当客户提出的方法不合适或已经过期时,实验室应明确通知客户。
(3)作业指导书是用以指导某个具体过程、技术性细节描述的可操作性文件。作业指导书要制定得合理、详细、明了。实验室需要的作业指导书可能包括检测/校准方法方面的(即方法操作细则)、设备使用方面的(即操作指导,或操作规程)、样品处置方面的(即样
品制备、样品处理等的指导)、数据处理方面的(即修约规则、统计处理、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及表述等)等。实验室需要建立哪些作业指导书,要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实验室人员素质水平较高、经验丰富,对检测/校准方法的理解和掌握、设备的操
作等没有需要特别说明和细化的内容,实验室执行这些标准或使用这些设备时可以保证检测/校准工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不会对检测/校准结果造成影响,则不必制定指导书,直接采用标准方法和设备厂家的操作手册等即可;有些实验室因为人员能力或经验的限制,或由于设备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不够详实、使用的语言(英文、日文等)使操作人员无法准确的阅读理解等,则必须制定相应的指导书。
2.新方法的采用
(1)实验室使用新标准、新方法实施检测/校准,对所用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人员技术等条件予以确认,并提供相应的验证证明,以证明实验室能够正确使用该新标准实施/校准。
要按《开展新工作项目的管理程序》予以确认:
a明确新开展检测/校准项目的标准。对于申请国家有检测/校准方法标准的项目,应按国家检测/校准方法操作。对于国家没有检测/校准方法标准的项目,应按实验室自定检测标准的要求予以确认。
b.编制原始记录表格格式和确定检测/校准报告格式。
c.培训检测/校准人员。
d.相关检测/校准人员负责准备新项目所需的技术资料、仪器、设备和试剂等。
e.采购部门负责所需物品的购置。
f.新仪器的计量检定,建立仪器档案。
g.按标准规范、检测/校准细则进行试验并记录,形成检测/校准报告并审批。同时应组织安排一次比对验证试验,确保新开展项目的可靠性。
h.对照标准要求评审检测/校准工作,证实其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i.若完全符合要求并经过指定次以上检测/校准后,方可确认。
(2)实验室应根据二种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对标准变化的处置意见:
a.标准只是代号变更,其检验方法、技术指标或参数没有变化的,只需将标准名称和代号用文字说明统一汇总后报资质认定部门办理标准变更手续。
b.不仅年号发生变化,检验方法、技术指标或参数也随之提高,实验室必须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才能满足标准要求,属于检验性质发生变化。实验室应申请扩项评审,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组织的评审,经评审组现场确认后,由发证机关发放新的项目附表。
3.标准的有效版本
实验室应对所有与检测/校准工作有关的标准、技术规范、手册、作业指导书等实施受控管理,并应通过有效可靠的渠道,对在用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和检测方法进行不间断的跟踪,定期进行清理或查新,以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这些标准和规范在检测/校准中现场应迅速获取,方便工作人员使用。
4.国际标准的使用
随着我国检测市场的逐步开放,委托方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进行检测的现象会逐渐增多。经资质认定的实验室由于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第三方公正地位,具有政府认定的检测能力,在社会上有好的影响和信誉,客户是愿意委托资质认定合格的实验室承担其委托检测项目的。但我国实验室的资质认定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检测项目确认的依据,不能直接将国际标准作为实验室资质认定确认项目的依据。因此,直接采用国际标准的检测服务,国家对其限定在特定的委托方,如涉外检测、仲裁检验、司法鉴定和涉及对科研、生产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该条款的设立,适应了检测市场放开后涉外检测的需要,也体现政府对实验室的监管措施。一是允许实验室直接采用国际标准,二是这种检测限定在特定委托方的委托检测,三是实验室应具备承担这种检验的技术能力。实验室承担这类检测服务,应首先对国际标准进行认真研究,将其与资质认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比较,通过技术专家确认现有能力。在资质认定的能力能够覆盖该国际标准时,方可直接采用,并应将技术专家对资质认定依据的标准与该国际标准进行比较和确认的意见附后,作为支撑该项检测的合法依据。超出实验室资质认定范围的,需报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或取得临时授权后,方可采用该国际标准出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申请资质认定的国际标准应译成中文。
5.关于实验室自制的方法标准
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鼓励实验室科技进步,帮助实验室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和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对于实验室自行制定的方法、应掌握两点:
a.实验室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应经过确认,确认的方法是:
从理论到实践对方法的理解;
使用参考标准或标准物质进行校准;
与不同方法所得结果进行比较;
实验室间比对;
对影响结果的因素作系统性评审;
进行结果不确定度评定。
确认的内容是:预期用途评价所确认的方法得到的值的范围和准确度。方法的性能规范包括:结果不确定度、检出限、方法的选择性、线性、重复性限/复现性限、稳健度、交互灵敏度等,方法的确认应对这些特性量加以核查、比对和确定。
经过验证和确认后,方可依据该方法对客户服务,所选的方法应通知客户。
b.当需使用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时,应与客户协商征得同意,使出具的结果能为委托方所接受。实验室不应采用不适合客户需要的方法和程序。本条可按照4。6的合同评审,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在检测前所用方法应得到确认。
c.使用非标方法限制在特定委托方的检测
6.方法的偏离
实验室应当建立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偏离的规定或程序,对方法的任何偏离必须以不得背离质量方针和目标为前提只能在已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进行。
对于产品、限量是否合格的判断依据的偏离,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过程方法的简化,应与客户协商协议。采用新的过程方法或新的设备,应经技术验证后报发证机关核准。
偏离均应被文件规定,经客户同意并有实验室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偏离仅限于在该偏离已被文件规定,并经技术判断、授权和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作为资质认定的特殊要求,强调对偏离“须有相关技术单位验证其可靠性或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后”.
即不允许任何随意的偏离行为,实验室对于方法的偏离,应按程序上报核准。实施时应做好技术记录,并进行后续跟踪加以验证。
7.数据处理
对数据控制和核查的要求,是检测/校准活动中十分重要的环节。
(1)实验应当对检测/校准活动中的计算处理和数据转换做出相应措施规定,以确保检测/校准获得的数据得到正确的计算和转换。避免因计算处理和数据转换出现的错误而造成结果不可靠。因此,当计算作为检测活动的一部分时,如有条件应尽可能由检测以外的人对各种计算进行详细检查,并被文件化。手抄数据也应该核查,以保证没有抄错,或错误地输
入到计算机文件中。计算和转换中出现的差错在检测/校准工作也是时有发生的,实验室应当避免这种“功亏一篑”的错误发生。
(2)当实验室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或检索时,实验室应对出具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包括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程序,其内容包括:使用者开发的软件应被制成足够详细的文件,并加以验证;要逐步开展对计算机软件的测评,以确保软件的功能和安全性;计算机操作人员应实行专职制,未经批准不得交叉使用;计算机硬盘应有备份,并建立定期刻录和电子签名制度;软盘、光盘、u盘应由专人妥善保管,禁止非授权人接触,防止结果被修改;软件应有不同等级的密码保护:当很多用户同时访问同一个数据库时,系统应有几层不同级别的访问
权,以确定对每个用户的开放性。应经常对计算机或自动化设备进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并提供必需的环境和运行条件;防止病毒感染。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选择使用适合的方法,是否制定必要的作业指导书;
(2)实验室是否对选用的新方法(包括变化的方法)进行确认,是否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 .
(3)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标准、手册、指导书是否现行有效并便于相关工作人员使用;
(4)实验室采用的国际标准和自行制定的非标方法是否仅限特定委托方的检测,非标方法是否经过确认;
(5)实验室对检测/校准方法的偏离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实验室负责人的批准、客户接受,是否将偏离方法形成文件;
(6)实验室是否建立并实施计算和数据转换及处理的规定,是否建立并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第四节 设备和标准物质
准则原文:
5.4设备和标准物质
5.4.1 实验室应配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需的抽样、测量和检测设备(包括软件)及标准物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
5.4.2如果仪器设备有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结果可疑、或通过其他方式表明有缺陷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如可能应将其储存在规定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的仪器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应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进行的检测和/或校准所造成的影响。
5.4.3如果要使用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租用、借用、使用客户的设备)。限于某些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且应保证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5.4.4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应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4.5 实验室应保存对检测和/或校准具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至少应包括:
a)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
b)制造商名称、型式标识、系列号或其他惟一性标识;
c)对设备符合规范的核查记录(如果适用);
d)当前的位置(如果适用);
e)制造商的说明书(如果有),或指明其地点;
f)所有检定/校准报告或证书;
g)设备接收/启用日期和验收记录;
h)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适当时);
i)设备的任何损坏、故障、改装或修理记录。
5.4.6所有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都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
5.4.7 若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实验室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
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能显示满意结果。
5.4.8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5.4.9 当校准产生了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确保其得到正确应用。
5.4.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需提供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一、概述
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工作所必需的重要资源,也是保证检测/校准工作质量、获取可靠测量数据的基础。
二、理解要点
(1)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是指实验室能够准确的依据检测/校准规范而进行的检测/校准活动。实验室应正确配备检测/校准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工具、样品制备和数据处理需用的仪器设备和相关软件。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
测参数的技术指标相适应。实验室的设备配备率可通资质认定申请书的检测能力分析设备表(即标准要求配备的仪器设备)与实验室设备一览表对照检查。
实验室应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建立维护保养程序,明确维护仪器项目和保养周期,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使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的状态。
(2)在检测/校准过程中,如果仪器设备出现过载或操作不当等错误,或已显示出缺陷、超出规定限度,这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仪器设备,并加贴停用标识,避免误用。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将该出现问题的仪器设备存放在合适的地方直至修复。修复后的设备为确保其
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要求,必须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功能指标已恢复方可投入使用。实验室还应对这些缺陷或偏离规定的极限对过去进行的检测/校准造成的影响进行追溯,发现不合格,应按“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进行处置,必须时应通知客户,以确保检测/校准工作的质量和为客户提供提供可信任的数据。
(3)实验室在检测/校准工作中,特别是现场检测,可能会以租用、借用或利用客户的设备等方式使用本实验室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该条款对此规定了必须限制在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殊的检测设备的范围。使用这些设备应符合准则的相关要求,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指标符合被检参数的要求且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由于实验室不具备检测/校准这些参数的设备能力,实验室在其结果或报告中应予注明。
实验室应当区别该条款和分包的异同点,分包的范围也是限制在上述三类设备范围内,但分包参数是按协议由分包方实施检测和提供结果/报告;而租用、借用或利用客户的设备则是由实验室的检测/校准人员自己操作、记录和出具结果/报告。
(4)实验室应当明确规定的检测/校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和所使用的仪器设仪器备,一般不允许使用由他人管理的仪器设备。该条款强调的主要对象是针对重要的、关键的仪器设备、操作技术复杂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由专门指定(以授权方式体现)的操作人员操作,操作者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未经指定的人员不得动用该设备。有关设备使用和维护的作业指导书应现行有效,并便于有关人员取用。实验室应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该条款是对实验室建立仪器设备档案的要求,给出了至少9项内容。应当强调的是,建立档案的要求主要是指对检测/校准有重要影响的仪器设备和主要的仪器设备,并且应以一台一档的方式建立档案,这样的档案应包含该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如同检测人员的
技术档案一样,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补充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内容。同类的多只小型计量器具如百分表则可建立一个档案,集中存放相关材料。
(6)所有仪器设备及其软件、标准物质均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若这种做法不可行,如密度计无法加贴标识,可以通过包装盒上加贴标识并严格实施包装盒与密度计的对应管理来实现。
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是检查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管理的措施之一。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应有实施标识管理。
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和“停用”三种,通常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具体标志为:
a. 合格标志(绿色):
经计量检定或校准、验证合格,确认其符合检测/校准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的。
b.准用标志(黄色):仪器设备存在部分缺陷,但在限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的(即受限使用的),包括:
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丧失,但检测所用功能正常,且检定校准合格者;
测试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验(检测)所用量程合格者;
降等降级后使用的仪器设备。
c.停用标志(红色):仪器设备目前状态不能使用,但经检定校准或修复后可以使用的,不是实验室不需要的废品杂物。废品杂物应从应予清理,以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停用包含:
仪器设备损坏者;
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不合格者;
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仪器设备超过周期未检定校准者,
不符合检测/校准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者。
d.状态标识中应包含必要的信息,的如检定/日期校准、有效期、检定校准单位、设备自编号、使用人等。
(7)设备脱离实验室的直接控制期间的状况是不确定的,所以在这类设备返回后,实验室须对其进行功能和校准状态检查并显示满意的结果方可恢复使用。
(8)“期间核查”是《评审准则》的重要内容,针对的是在用仪器设备。
a.关于‘‘期间核查’’的概念。期间核查不是一般的功能检查,更不是缩短检定校准周期,其目的是在两次正式校准/检定的间隔期间防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设备。
b.期间核查的重点。“期间核查”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仪器设备的性能不够稳定漂移率大的、使用非常频繁的和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检测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仪器设备。不是所有的设备都要进行期间核查,对无法寻找核查标准(物质)(如破坏性试验)也无法进行期间核查。
c.开展“期间核查’’的方法是多样的,基本上以等精度核查的方式进行,如仪器问的比对,方法比对、标准物质验证、加标回收、单点自校等都有是可以采用的。更多的期间核查是通过核查标准来实现的,所谓核查标准是指用来代表被测对象的一种相对稳定的仪器、
产品或其他物体。它的量限、准确度等级都应接近于被测对象,而它的稳定性要比实际的被测对象好。核查标准本身也应进行校准和确认。
d.实验室进行期间核查后,应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求真正达到期间核查要求的目的。对经分析发现仪器设备已经出现较大偏离,可能导致检测结果不可靠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直到经证实的结果是满意时方可投入使用。
e.实验室应编制“期间核查程序”,确定核查清单,按计划和程序要求实施。

(9)该条(5.4.9)是对仪器设备有修正因子时的管理要求。当仪器设备经校准给出一组修正因子时,实验室应制定程序,确保有关数据得到及时修正,计算机软件也应得到更新。只有对修正因子的正确应用而不是忽视,才能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10)实验室使用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需提供技术机构对该设备的验证证明,以增强该设备出具数据的可信度。其方法有: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来给出可靠的物理或化学特性;可以通过三台以上同类仪器设备对可分割的同一样品进行比对;用于综合性检验的仪器设备,可通过对该设备的基本参数的校验来进行。如这类类仪器带有自校程序,还必须包括用自校程序进行自校等。对未经定型的专用仪器设备,在资质认定时,应当检查该仪器设备是否经具备资格的检定或校准部门验证其可靠性,经验证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实验室的能力加以认定。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配备了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所有仪器设备是否正常维护;
(2)仪器设备出现缺陷时,是否立即停用并明显标识;修复的仪器设备是否经检定、校准等方式证明其功能指标已恢复;实验室是否检查这种缺陷对过去的检测/校准的影响;
(3)实验室使用的永久控制范围以外的仪器设备是否仅限于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或特定的检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要求;
(4)所有设备是否均由授权人员操作,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有关技术资料是否便于有关人员取用;
(5)实验室是否保存对检测/校准有重要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档案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6)所有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是否均有明显的状态标识;
(7)脱离实验室直接控制的设备,返回后、恢复使用前,实验室是否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检查并显示满意结果;
(8)需要时,是否建立设备期间核查程序并执行;
(9)校准产生修正因子时,实验室是否正确应用;
(10)未经定型的专用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有相关技术单位的验证证明。
第五节 量值溯源
准则原文:
5.5量值溯源
5.5.1 实验室应确保其相关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能够溯源至国家基标准。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仪器设备的校准和/或检定(验证)、确认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能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的量值传递方框图(适用时),以确保在用的测量仪器设备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
5.5.2检测结果不能溯源到国家基标准的,实验室应提供设备比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满意证据。
5.5.3 实验室应制定设备检定/校准的计划。在使用对检测、校准的准确性产生影响的测量、检测设备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进行检定/校准,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5.5.4 实验室应有参考标准的检定/校准计划。参考标准在任何调整之前和之后均应校准。实验室持有的测量参考标准应仅用于校准而不用于其他目的,除非能证明作为参考标准的性能不会失效。
5.5.5 可能时,实验室应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没有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时,实验室应确保量值的准确性。
5.5.6 实验室应根据规定的程序对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期间核查,以保持其校准状态的置信度。
5.5.7 实验室应有程序来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参考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确保其完整性。
一、概述
量值溯源性是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的或国际标准联系起来的一种特性。溯源的目的就是强调所有测量结果或标准的量值都能最终溯源到国家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即sI单位的复现值。量值溯源是贸易全球一体化和实验室结果互认的基础。
二、理解要点
(1)实验室应制定溯源的总体要求,对于设备校准应绘制溯源到国家基准的量值传递框图,确保实验室的量值符合计量法制规定,这是资质认定的特殊要求。实验室应制定和实施量值溯源程序,规定本实验室的量值溯源方法。
a.实验室确保相关检测/校准的结果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其前提条件是检测/[url=http://www
沙漠深林  2008-04-11 08:24
4.管理要求部分
第一节 组 织
准则原文:
4.1 组织
实验室应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
4.1.1 实验室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账目和独立核算。
4.1.2 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4.1.3 实验室管理体系应覆盖其所有场所进行的工作。
4.1.4 实验室应有与其从事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1. 5 实验室及其人员不得与其从事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以及出具的数据和结果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检测和/或校准判断的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或者类似的竞争性项目有关系的产品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者维护活动。
实验室应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4.1.6 实验室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4.1.7 实验室应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在母体组织中的地位,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4.1.8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
4.1.9 实验室应规定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0 实验室应由熟悉各项检测和/或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测和/或校准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12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适用于授权/验收的实验室)。
一、概述
该要素是评审准则中最重要的要素。它从实验室的法律地位、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如何保证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检测和/或校准资源(包括设备和设施以及各种管理和技术人力资源等)的配置、内部各部门或重要岗位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保守国家和客户的秘密以及防止商业贿赂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二、理解要点
1.实验室的法律地位
a.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法设立”,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实验室;或者是有权设置实验室的组织在管辖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非独立法人实验室。
“依法注册”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实验室。核查:主要是指检测企业:工商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文件;申请书与注册文件相符;在注册区域内营业;无借用、冒用行为。
即有法可依,有权组织,在管辖范围内
2.对非独立法人的授权
a.申请资质认定实验室的法律地位状况,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实验室是独立法人;二是其“所在的组织”是独立法人,而实验室是其组成部分,即称为非独立法人。
b.独立法人概念:
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非独立法人实验室概念:是某独立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它是通过法人授权的方式获得相对独立的资格。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设立要求:
实验室所在母体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该实验室独立对外开展检测业务、能独立对外行文、有独立财务账号或账目,独立核算;
授予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相应的管理权力,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最高管理者一般应由其法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如果不是法人代表直接出任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则应有法人代表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书,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实验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任命文件。
在组织机构、职责和业务管理等方面,实验室应与母体组织有明确界定,特别是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的部门,如设计、开发、生产和营销等部门,应当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界限,不得影响检测/校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问题:二级法人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保证质量活动的公正性方面应关注哪些问题
(1)母体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授权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活动,承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书面授权的文件应说明授权内容和授权有效期,规定实验室可以自主采取的行为,声明在业务行文、签订合同、计划管理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明确可以享受的财产分配和处置权,以便使二级法人在享有部分自主权的前提下开展检测/校准活动和实施质量管理,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2)限制和约束母体组织中的有关部门和人员,避免对实验室检测/校准活动可能造成的潜在利益冲突。
二级法人只是母体组织的一部分,不享有完全的人、财、物的处置分配权,在各种资源的获取方面不得不受制于母体组织最高管理者以外的其他领导者或其他部门,当母体组织中其他领导者或其他部门提出有违于公正性、独立性和诚心度的某些要求或建议时,实验室会担心,拒绝他们的要求是否会使自己的正当利益受损。因此,作为母体组织,有必要对其他部门和人员的行为做出一些限制和约束,并形成书面文件。
(3)最高管理者兼任二级法人实验室的负责人,实验室在组织结构上应独立于生产、财务、商贸经营部门并不受其管辖,而接受母体组织的直接领导。
有时母体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可能无暇顾及实验室的具体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但由最高管理者兼任二级法人实验室的负责人,可以保证实验室日常工作的管理者和母体组织最高管理者的直接接触和有效沟通。反之,如果缺乏最高管理者应有的关注,各种明文规定可能会留于形式,不能真正起到作用。为此,实验室在组织结构上应接受母体组织的直接领导,以便有利于资源的获取和利益的维护。

3.实验室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a. 工作场所:
实验室应当具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场所(包括办公、检测/校准的场地或房屋),以及设备、设施(包括检测/校准的设备,以及保证检测/校准技术活动正常进行的辅助设施等),并对所有设备和设施具有独立调配使用、管理的权力。
b. 设备和设施:
设备和设施可以是固定的、临时的和可移动的。“固定的设施”是指在固定的场所形成的开展检验/校准工作的单元;“可移动的设施”是指开展检验/校准的工作单元是可移动的,如移动的检测车或检测线;“临时的设施”是指为满足合同或特定任务的需要,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开展检测的单元,如为某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的同期设置的设施。
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校准设备、设施满足“正确”进行检测/校准的需要。所谓正确是指设备的有关性能指标(如量程、准确度、分辨率等)能够符合检测/校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规定;设施能够达到规定的用途和目的。

4.实验室的多检测场所
《评审准则》的4.1.3条规定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当按照部门或岗位的职责以及每项管理活动的程序,覆盖所有(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和/或校准项目涉及的场所,即每个不同的场所都应当在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的控制和管理范围之内,不允许出现不受控制的场所。管理体系之外的检测和/或校准项目,不能纳入资质认定评审的范围,资质认定证书也不能包含管理体系之外场所。
当实验室有不同的工作场所时,应当对本条的要求,特别予以关注。
不同的工作场所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由实验室的某一场所出具检测报告,在几个不同场所实施不同项目的检测;
(2)实验室的几个不同场所实施不同的(或相同的)项目检测,由这些场所分别出具检测报告;
(3)使用同一证书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同检测场所,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4)使用同一证书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同检测场所,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问题:对于多现场应注意哪些问题?
(1)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多检测场所的组织结构、质量职责、质量管理有清楚的描述;多现场检测的,应符合“依法设立”和“固定工作场所”的原则;每个不同的场所都应当在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的控制和管理范围之内,不允许出现不受控制的场所。
(2)能力运作要覆盖所有的检测项目;
(3)对多场所评审的过程应符合初次评审、复查评审的程序规定。

5.实验室的人力资源
《评审准则》的4.1.4条规定,实验室必须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运行,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出具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A.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所学习的专业、工作经历和技术业务能力应符合工作需要;
B.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应适应工作要求;
C.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与工作相适应;
D.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资格。
6.实验室的公正性、独立性
A.实验室应遵守“三不得”的规定。一是不得与检测和/或校准活动、数据和结果存在关联的利益关系;二是不得参与任何对检测和/或校准结果和数据的判断产生不良影响的商业或技术活动,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数据、结果的诚信性;三是不得参与和检测和/或校准样品或有竞争利益关系产品的设计、研制、生产、供应、安装、使用或维护的活动。 ‘
B.实验室应当制定保证其工作人员不受外界压力和影响的措施
C.实验室或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自律,抵制商业贿赂。
7.保密规定
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制定有关的措施或文件,并有效实施,以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侵害。
8.组织机构
A.组织机构框图P114:包括实验室内部的和外部的。内部组织机构框图应与岗位职责的设定一致;外部机构框图应当正确明示实验室的各种外部关系,包括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在母体单位中的地位等。对于无上级主管的工商注册的中介检测公司,其外部框图非常简约。
B.职能分配表P113:为表达和明确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要画出“管理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通过适当的符号,将管理体系的要求分解落实到不同的部门或岗位上,以此表来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
9.人员的任命
A.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各部门主管有任命文件。
B.依法设立且隶属于某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环保)的实验室,其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任命;
C.依法注册、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独立法人实验室,其最高管理者即是法定代表人。
D. 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其最高管理者一般应由其法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如果不是法人代表直接出任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则应有法人代表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的授权书,对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及实验室各部门负责人有任命文件
E.最高管理者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确认,以便于资质认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10.人员职责
A.管理人员是指所有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部门主管及各管理岗位人员。
B.操作人员是指具体从事技术检测的人员包括直接从事检测/校准的人员,也包括间接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
C.核查人员是指对检测/校准活动及结果进行复核(校对、验证或审核)的人员。
D.关键岗位上的管理人员是指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
E.无论是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还是核查人员,只要其从事的工作对检测/校准质量能够产生影响,那么实验室必须将其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予以规定。
F.必要时,对关键岗位上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定代理人,以便其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位时, 有人员能够代行其有关的职责和权力,以确保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正常进行不受影响。
11.监督活动
A.实验室应当设立监督人员,并在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监督人员的职责、工作要求和程序、实施监督的证实性记录和结果,以及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的处理意见等。
B.监督人员数量的确定,实验室可以根据检测/校准工作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考虑,只要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即可。不同的专业技术领域应设置不同的监督人员。
C.监督人员应当能够胜任监督工作的需要,应当予以任命,应当由熟悉各项检测/校准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担任;应当对检测/校准的现场和操作过程、关键的环节、主要的步骤、重要的检测/校准任务、新上岗以及正在培训的人员进行重点监督;当发现检测/校准工作发生偏离,影响检测数据和结果时,监督人员应当令其中止检测/校准工作。
D.质量监督应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
E.可由顾客或以顾客的名义实施质量监督。
问题:担任监督员的条件:
①熟悉各项检测/校准的方法、程序。
②了解检测/校准工作的目的。
③知道如何评价检测/校准结果。
问题:怎样才算做到了充分的监督?
应考虑以下几点:
①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范围是否配备了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督员。
②监督员的比例是否足够。
③对如何监督和监督的内容是否有文件化的规定。
④质量监督的记录有哪些规定要求,要有详细的记录。
⑤如何评价监督的有效性。
⑥日常的质量监督如何与管理评审联系起来等等。

问题:监督有动态的和静态的区别
监督有动态的和静态的。动态是指随时随地的、预先不通知的、对人员现场的检测和校准过程的监督及不可预料的过程的监督;静态的是指有计划的对人员的检测和校准过程实施监督,对新设备试运行过程的人员监督、对在培养人员的操作和原始记录、报告的监查等。

1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A.实验室应当设立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并办理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
B.技术管理者可以是一名“技术主管”,也可以是一名“技术主管”和多名“技术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技术活动运作,包括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检验或校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设备使用操作指导书以及各种技术类文件的审批、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的确认等。技术管理者对技术工作负全责,此外,技术管理者还要确保实验室运作质量所需
的资源。
C.实验室还应任命一名质量主管(或称谓质量负责人、质量经理等),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文件化”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守的职责和权力,且保证质量主管能与最高管理者和技术负责人直接进行沟通,以决策和解决管理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D.在小型实验室或人数较少的实验室中,质量主管也可以由技术管理者兼任。
13.指令性检测任务
A.4.1.12条是对依法设置或授权实验室提出的要求。
B.依法设置或授权的实验室承担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督检验(如按照《产品质量法》实施的国家或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时,必须对该任务编制合理的工作计划,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具有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从法律上认定是否是一个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是否有合法的设立或注册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实验室是否有批准文件、授权书、最高管理者的任命文件和母体的公正性声明。实验室应承诺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有保持第三方公正地位措施,满足“授权”、“独立”的有关要求。
(2)审阅实验室注册、登记文件和工作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审查仪器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实验室是否具备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临时的或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和设施,以及设备、设施
能否保证正确进行检测/校准。 .
(3)通过审阅管理体系文件,特别是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以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控制程序,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覆盖了所有的工作场所或地点。检查实验室所有场所的所有工作,验证质量体系能否对其有效的覆盖。
(4)查阅实验室在册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确认实验室是否拥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查阅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证检测和/或校准工作公正、客观的有关措施;能否保持第三方公正性;能否有效防止任何有损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能否有措施防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并考查实验室的实施效果如何。
(6)实验室是否制定了保护国家秘密和客户秘密的有关措施,以及在有关的活动中实施情况。
(7)分析实验室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部门职责是否明确,是否能够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8)查阅实验室的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质量主管、各部门负责人和监督人员是否有符合要求的任命文件,他们的职责规定的是否明确、恰当,以及履行职责的状况。
(9)是否规定了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所有的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是否明确本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关键人员是否明确了代理人。
(10)检查监督工作的范围、计划和记录,监督员职责是否到位,评价其工作有效性。
(11)是否任命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是否‘明确了技术管理者和质量主管的职责和权力。
(12)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实验室是否有措施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第二节管理体系
准则原文:
4.2 管理体系
实验室应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能够保证其公正性、独立性并与其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形成文件,阐明与质量有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一、概述
A.实验室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管理体系。
B.实验室管理体系在运行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理解要点
本要素所称“管理体系”是指实验室为了实现管理目的或效能,由组织机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构成的,且具有一定活动规律的一个有机整体。
(1)关于建立体系的依据和体系名称的问题。
无论实验室依据何种标准、建立的是质量体或是管理体系,但是在计量认证评审时一定要依据本评审准则来评价实验室的体系和能力。本准则所述的管理体系,实际上是资质认定管理体系。
(2)实验室建立的管理体系必须符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必须与自身的检测和/或校准活动相适应,避免“生搬硬套”。
在建立和完善管理体系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规定部门或岗位职责,设计业务工作程序时,要充分考虑到各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以保证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3)管理体系的文件化
评审准则的所有要素都应在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中加以体现,包括质量方针、目标、承诺、政策、程序、计划、指导书等,它是实验室规范管理的依据和要求,也是评价管理体系、进行质量改进不可缺少的依据。
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管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表格报告及质量记录等质量文件构成。
1)质量手册是阐明组织质量方针、目标、描述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是实验室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的纲领性文件。
2)程序文件是规定实验室检测工作和质量管理活动或过程的方法和途径的文件,是质量手册的支持性文件。程序文件的正文一般包括下列几个方面A、目的 B、适用范围 C、职责 D、工作程序 E、相关文件 F、相关表格
3)作业指导书、质量计划是指导某项具体活动或过程的文件,作业指导书如技术标准、检测方法、操作规程等,质量计划如内部审核计划、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检测能力验证计划等,它们多是程序文件的补充。
4)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

(4)实验室管理体系形成文件之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使有关人员理解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加以实施。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实例
方法科学、行为公正、数据准确、服务及时。
方法科学——科学的工作态度,先进的技术手段。
行为公正——坚定的第三方立场,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实地开展检测。
数据准确——有效的质量控制,可靠的检测数据。
服务及时——快速的市场反应,高效的规范服务。
质量目标实例:全面贯彻中心的质量方针,跟踪评审准则,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持续有效运行,并不断改进,保证客户满意。
a)维护检测中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确保量值的统一和数据的准确,检测报告不得有数据或结论性差错,其他差错率低于1%;坚定不移地执行“以客户为关注焦点”的服务宗旨,不折不扣地执行质量方针,抱怨处理率100%,客户满意率98%以上;
b)人员培训计划落实率100%;
c)在用设备合格率100%;
d)不合格项的纠正措施实施率100%:
e)跟踪检测技术标准规范的变更,始终保持检测的有效性。

质量承诺实例: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可信、结论正确;保证将顾客的合法权力置于首位;恪守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出具的报告/证书负责;视顾客的时间为自己的生命,以最合理的价格按时向顾客提供最优秀的服务;在质量手册的指导下开展活动,不断完善质量体系。
A.实验室将质量承诺(包括服务收费、服务时限),张榜公布在收发大厅的显著位置,增加了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这不仅可以增强顾客的信任度,同时对实验室本身也具有约束力,体现了实验室主动接受顾客监督的姿态。
B.对于一些特例,实验室应事先声明。例如,在校准实验室,由于标准温度计、标准热电偶的校准所需时间长,同时专门为少量标准温度计、标准热电偶开炉,成本过高,此时就有必要针对这些特殊物品的服务时限单独作出声明,并将此写入服务承诺。
C.如果确实由于某些不可预测或其他原因,质量承诺不能兑现,实验室应及时和顾客沟通,争取顾客的谅解。

三、评审要点
(1)建立管理体系的职责是否明确并得以落实;质量过程是否予以明确;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本实验室的特点(如移动的、多检测场所等);相应的质量记录能否证明体系的运行;是否存在系统性或区域性不符合。
(2)审阅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以及对照本准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结合本准则全部要素的评审情况和实施效果,评判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验室自身状况的适应性和实际运行的有效性。
(3)在评审过程中,注意与实验室的重要岗位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其对本岗位的职责和管理体系、质量方针目标是否清楚明了。
(4)是否建立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方针是否适宜;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和可操作。
(5)本要素的评审一般要衡量全面评审情况、分析管理体系关键和重点环节管理状况,整体评价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的状况和实际效果。往往不是某个评审人员的意见,应当是评审组集体评判的意见和结论。
第三节 文件控制
准则原文:
4.3文件控制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一、概述
文件是一切管理和技术活动的依据。为保证使用的各种文件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实验室应对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各个环节实施控制和管理。
二、理解要点
(1)实验室应制定程序来管理构成管理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制定的和来自外部的),其范围包括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以及有关规章、标准、检测/校准方法、图纸、软件、规范、规程等。无论是文本文件还是电子版本文件,都要按照规定要求实施有
效控制。
受控文件包括指导实验室员工开展检测/校准和实施质量活动的文件,以及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记录。
非受控管理的文件包括由资料情报部门保管的科技书籍、期刊杂志等各种参考文献资料,也包括由行政办公室保管的来往公文等。这些文件由于和检测/校准工作质量没有直接关系,在实验室中一般不实行受控管理,而是按照国家图书档案管理的有关办法进行分类、编目和建档管理。
(2)实验室对内部文件应根据文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来确定编制、审核和批准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编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并履行相关的签字手续。如管理手册,一般由质量负责人和内部审核人员参与编制,由实验室管理层进行审核,最终
由最高管理者予以批准。而一般的技术类作业指导书,可由具体的技术人员编制,由检测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由技术管理者批准。
实验室按照规定已经审批或予以登记、核准使用的文件,就应当是实验室所有的人员应当遵守的内部“法规”,任何管理或技术活动应当按照有效文件的规定严格予以实施。
(3)实验室所用的有关文件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登记、并加施规定的标识后,方可予以发放、使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持文件的完好和完整。
(4)对于文件的修订、废止、改版或更新,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合理且规范进行,防止无效或作废版本文件的使用。失效或废止文件版本一般要从使用现场收回,加以标识后存档。如果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在现场的,必须明显加以标识,以防误用。
问题:如何获得外来法规性文件发布或更新的信息?
外来法规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外来文件的及时获得是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活动的基础,尤其是技术法规的有效性更是确保检测/校准方法有效性的前提,实验室必须畅通信息来源渠道,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新的信息。
(1)向标准情报部门查询
检测依据的是各类标准,截至2003年底,我国国家标准的总数已达20906项,加上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般用户欲跟踪所有标准的发布和更新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借助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标准情报部门。就实验室而言,较为稳妥的一种做法是和情报部门建立长期固定的协议关系,由情报部门定期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发布、更新信息和所需的标准。
(2)订购权威机构出版的国家标准和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中国标准出版社每年出版《国家标准目录总汇》,该目录收集了截至到上一年度批准发布的全部现行的国家标准信息,同时补充载入被代替、被废止国家标准的目录及国家标准修改、更正、勘误通知等相关信息。中国计量出版社每年出版《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该目录收集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和国家计量基(标)准、副基准操作技术规范的信息,并将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已修改的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号和名称作为附录编入。
(3)从期刊获取最新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报》不仅公告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重要文件,也发布标准、计量技术规范更新的信息。专业型的技术刊物。由于科技期刊的连续性,顾客必须期期关注,不能遗漏。
(4)应用互联网查询
ISO、IEC、OIML以及我国的国家标准情报部门等都建立了网站,顾客可以查询到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国际建议、国际文件以及国家标准。许多行业网站也提供标准和计量技术法规的查询服务。
(5)参加技术交流会
即使有了上述各种渠道,参加各类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仍然是有必要的。与会人员不仅可获取学科发展动向等信息,还可以了解技术法规编制计划,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标准、计量技术法规的编制或修订工作中去,这对实验室今后业务的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具有文件控制和管理程序,有关的内容和环节是否齐全,规定是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2)实验室内部文件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现场使用的各种文件是否标识清晰。
(3)实验室现场是否使用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是否存在一个文件出现不同版本的问题。
(4)实验室受控文件是否定期审核,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改的文件是否经过再批准,并加以注明。
第四节 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准则原文:
4.4检测和/或校准分包
如果实验室将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一部分分包,接受分包的实验室一定要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分包比例必须予以控制(限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实验室应确保并证实分包方有能力完成分包任务。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形
式征得客户同意后方可分包。
一、概述
为保证分包业务的有效性和结果质量,实验室应对外分包的检测和/或校准项目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二、理解要点
本要素所称“分包”是指实验室在某些情况下,委托其他的实验室为其提供检测/校准数据的业务活动。实验室具备对某一产品进行检测的部分能力,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可以将不能检测的个别参数委托给符合分包要求的实验室进行检测,这就是资质认定中“分包”。
(1)实验室选择的分包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的要求。实验室应当是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
(2)实验室分包项目仅限定在仪器设备使用频次低、价格昂贵及特种项目,并非所有的项目都可进行分包。
(3)实验室要以适当的方式来证实分包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符合本准则的要求,而且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能够完成自己的分包任务。实验室应保存所有分包方的名录以及分包方的能力和符合标准要求的详细调查材料。必要时,实验室可对分包方进行第二方审核,以验证其能力。
(4)实验室应将分包事项以书面通知客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分包。
(5)分包部分的技术能力不能计算在本实验室的技术能力之内,不能写入实验室最终通过资质认定考核的项目表中,由评审组在申请书的附件签字确认。
关于实验室分包问题,国家认监委会以文件的形式进行进一步明确,文件出台后,按文 件规定执行。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确定了分包实验室名单,每个分包实验室是否符合本准则和相关技术能力。
(2)实验室分包项目是否符合本准则限定的三种情况。
(3)实验室每一次分包是否征得客户书面同意。
第五节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准则原文:
4.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对检测和/或校准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一、概述
为保证外购物品和寻求的相关服务的质量,实验室应当对外购物品和寻求的相关服务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以保证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质量。
二、理解要点
本要素所称采购服务和供应品的概念分别是:“采购服务”包括采购校准和计量检定服务;采购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的设计生产制造安装维护保养等服务等。“采购供应品”包括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和消耗性材料等。
(1)实验室应制定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程序,包括选择合格的检定或校准的服务方、仪器设备和消耗性材料的供应方和对购买、验收、存储和不合格品的处理规定等内容。
(2)实验室对供货单位或服务提供
者(如提供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的检定或校准机构)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应当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者的名单。
(3)实验室每一次外购物品或选择服务,首先应从确定的名单中选择供货单位或服务提供者。当实验室能够检测/校准时,应对外购物品实施检测和/或校准。
对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应有验收要求。验收是对采购品控制的一个必要环节,只有经检查,证实采购品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实验室应建立合格供货单位和服务提供者的档案资料,对其质量保证能力予以印证。
如何选择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的合格供方?
实验室要通过比较、选择、评价来确定服务的供方,保留相关评价记录和服务方的名及其资质材料。
评价的方式有时可采用记分或计票,评价的标准包括商业信誉、价格和质量、技术能力等,下列各项都是可能考虑的评价标准:
(1)相关经验的评估;
(2)所采购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绩效;
(3)供应商的服务,安装与支持能力(例如产品检测能力),过去的绩效记录;
(4)供应商对于相关法令及法规要求的认知及符合性;
(5)供应商的后勤能力,包括场所及资源。
A. 服务的合格供方:
实验室的溯源服务方,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有校准能力的机构,实验室在索取资质材料时,不仅要查阅供方的计量授权证书或认可证书,更要查看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在授权或认可范围内。
某些特定的项目对培训机构有资质要求,实验室需要首先了解培训机构的资质、信誉、师资,尽可能选择教学设施完善、教师水平高超、信誉度高、取得了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由技术文件起草人主讲的宣贯会是最佳的选择。
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有服务工作,是影响校准实验室和某些特殊领域检测实验室工作质量的重要因素。实验室不仅要考察服务方的资质、信誉及技术能力,还要向供方以前的顾客做细致的调查,了解其生产的同类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稳定,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同时要兼顾将来的发展,考察制造商根据顾客要求进行设备技术改造的能力。
B. 供应品采购的合格供方:
实验室可按照采购优先考虑的因素和产品技术指标,排出先后次序。相同功能和准确度的测量设备,应比较性能价格比、功能的可扩充性;进口设备还应考虑国内适用性、附件的可获得性。
有的消耗品质量直接影响到检测/校准质量,例如,用于清洗量块的汽油如果纯度不能达到要求,就会对量块表面质量造成伤害。由于消耗品是一次性的,除标准物质外大多价格不高,实验室容易忽视对消耗品供应商的评价。对消耗品供应商的评价和对测量设备供应商的评价应遵循同样的原则,供方应提供消耗品的检测/检验报告。
采购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采购合同是最重要的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通常包括:
(1)质量:采购规格、检查标准、质量保证期了、售后服务事项、包装、运输方式、不良品的处理;
(2)数量、期限:订购批、量的大小、交货期限、交货方式、交货地点;
(3)价格、交付方式。
采购合同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是采购规格。采购规格是所购产品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各种条件的具体书面规定。为了避免错误与误解,将对供应商的所有要求,列于采购规格书上,使买卖双方都能一目了然。采购规格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1)品名;
(2)使用目的和用途;
(3)数量以及交货日期、地点;分批交货时还需清楚标示每批的数量;
(4)质量特性与规格;
(5)制造方法或加工方法、搬运方法;
(6)检测方法与验收标准;
(7)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法。
实验室如何验收设备?
设备验收工作包括功能、短期稳定性和技术指标的检查以及完整性、一致性的检查。接收人员要在设备到达的第一时间,检查所收到的设备的型号规格是否与采购合同一致,包装是否完好,外观是否存在明显磕碰,包装盒内的附件、配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是否附有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单。电子仪器还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提供电源,进行通电试验;压力仪器则要对油路、气路进行密封性试验,观察一段时间后再进行技术性能的检测。
有的设备,供方人员调试时正常,但不久就会“罢工”,甚至在保修期内也经常发生故障。对这样的设备,应多通电、多使用,多和该制造商的其他顾客联系。由于对新设备的性能不熟悉,有时会误以为操作不当或运行条件(例如环境条件)没有满足要求所致,实际原因却是设计原理或制造上的问题。对确认对方原因造成故障的,要及时向设备供方提出退货或索赔。
设备验收合格后,应移交设备使用人保管和维护。如判定为不合格,则需迅速将其移入特定的存放区域或贴上“不合格”的鲜明标志,同时将验收结果通知供应商。无论验收合格与否,都应予以记录,以便于今后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制定了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和验收、储存的相关管理程序文件。
(2)实验室是否对服务方和供应方进行了评价,是否建立了服务方/供应方名单。

(3)实验室已发生的采购是否受控,是否正确选择具备资格的供应方。
(4)实验室是否规定了对采购品的验收要求,对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经过验收。
第六节 合同评审
准则原文:
4.6合同评审
实验室应建立并保持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程序,明确客户的要求。
一、概述
为达到客户的要求,实验室要与客户充分沟通、真正了解客户需求,并对自身的技术能力是否能够满足客户的要求进行必要评审。
二、理解要点
本要素所述的“要求、标书和合同”是客户向实验室在委托检测或校准时,提出的“要求”;实验室在项目投标时,客户在“标书”中提出的需求;实验室在与客户签订有关的“合同”时,客户在合同文本中提出相关规定。
(1)委托书、标书或合同是明确客户与实验室双方责任和义务的文件,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实验室要充分分析客户的“要求”、“标书”中的需求、“合同”中的规定,并且与客户进行充分而有效的沟通,真正理解和获知客户的真实需要,以使为其提供的检测
/校准服务能够得到客户的认可。对委托书、标书或合同有不同意见,一定要在开始工作前得到解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实验室应编写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并加以有效的实施和保持,记录必要的评审过程或结果。
(3)合同评审的检测/校准项目,应在资质认定的检测/校准能力范围之内。
(4)对于常规的、一般性的或非常明确的客户需求,可简化评审的过程,经有关人员加以确认即可;对于偏离标准的或检测/校准法律后果需要论证的,以及需要落实工作量工期能否满足客户要求的,实验室应按照有关程序的规定,实施评审。
怎样进行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合同签定前,为了确保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件,且供方能实现, 由供方所进行的系统的活动”。“合同评审是供方的职责,但可以和顾客联合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阶段重复进行”,它是实验室服务顾客的第一个环节,历来受到管理者重视。
(1)按照服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施分类评审
服务项目有的是新项目、有的是老项目,有的复杂,有的简单,有的技术要求高,有的技术要求低,有的关系重大,有的影响一般等等,千差万别,实验室应区别不同情况、组织不同人员、按照不同要求、遵循不同程序进行评审。
(2)要充分重视评审记录
对综合性大型项目、涉及大宗贸易的项目、影响重大的项目和首次开展的项目,不仅要分析实验室自身是否有技术能力和充分资源来承接以及是否需要分包;也要记录下对方的观点,包括提出的异议或认同的意见,明确双方最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整个过程中往往需要先草签一份合同,经过反复磋商才形成正式的合同文本,实验室要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开展检测/校准工作。
(3)注意风险规避
对打包和需要分包的合同,实验室尤其需要考虑风险规避的问题,不能为了争取业务而大包大揽,应在尽量为顾客提供方便的同时保护自己,防止无谓的利益损失。
(4)合同书应充分体现顾客要求
实验室既要重视大宗业务的检测/校准合同(协议)书中起草、评审和签定的细节问题;也要认真考虑通用的检测/校准合同格式,使顾客要求和意见在合同书上充分得以体现。对双方可能意见不一的问题设计选择项,在检测/校准实施前由顾客做出选择。譬如有的顾客只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不希望实验室进行修理;而有的顾客则要求当发现设备故障时,能由实验室进行修理。这些都可以设计在合同(协议)书中,既明确了顾客的要求,也方便了自己的工作。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制定评审客户要求、标书和合同的相关程序文件,不同情况下的评审
规定或要求是否明确。
(2)实验室是否对不同类型的委托书、标书或合同,按照不同的规定实施了评审。
第七节 申诉和投诉
准则原文:
4.7 申诉和投诉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和/或校准结论提出的异议。应保存所有申诉和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一、概述
满足客户需要、追求客户满意应当是实验室向客户提供服务和检测/校准结果的最终目标。因此,实验室应当时刻关注客户的意见或建议,以改进和保证服务和检测/校准结果的质量。
二、理解要点
(1)“投诉”是客户以书面和口头的形式表达对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校准服务的不满意或报怨;“申诉”是客户对实验室提供的检测/校准服务或数据、结果的异议。
(2)实验室应主动征求客户意见,积极了解客户的抱怨,倾听客户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3)对客户投诉或申诉的处理过程和要求,编制管理程序文件。对客户的每一次投诉或申诉,均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对由于实验室服务问题或检测数据或结果偏差造成的投诉或申诉,应当纳人改进环节,采取纠正措施。
(4)实验室应对申诉或投诉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形成记录,并按规定全部归档。
问题:顾客对质量管理体系起什么作用?
质量管理的目的是达到持续的顾客满意,顾客对质量管理体系起重要作用。
(1)顾客要求是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起点
理解顾客的要求和期望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的起点。质量管理体系的输入是顾客和其他相关性方的要求,输出应是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满意。因此,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在于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
(2)顾客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判员
随着检测/校准市场的开放,顾客的法律意识、市场意识、校准意识不断增强,有资格、有能力向顾客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实验室越来越多,顾客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在观察、比较和评判实验室。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作为外部评价者的顾客是最有发言权的。
(3)顾客是推动质量管理体系改进的动力
顾客是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三个推动力之一(另两个是竞争压力和科技进步)。顾客抱怨既可能是当前服务的不满,也可能是潜在的需求所致。
实验室应积极主动地和顾客进行沟通,识别、理解和确定顾客的需求,了解顾客不断变化的要求和期望,找出改进之处,从而促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实验室只有从顾客推动走向管理者推动,质量管理体系才能真正不断完善、不断改进。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制定处理申诉和投诉程序文件,主动征求客户意见。
(2)实验室处理申诉和投诉过程是否符合程序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3)确属实验室原因造成的投诉或申诉,是否对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对有关工作领域或管理体系进行改进。
第八节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准则原文:
4.8 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实验室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在确定了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工作发生的可能性。实验室应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一、概述
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工作予以纠正,对可能造成不符合的原因加以预防;持续地改进、不断提高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保证检测/校准数据、结果的质量,应当是实验室追求的目标,也是管理体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理解要点
(1) “不符合工作”是指管理或技术活动不符合管理体系文件或检测/校准技术规范或标准的要求。
“纠正措施”有两层含义:一是参照ISO/IECl7025的4.9要求,对不符合工作“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二是参照4.10为防止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而执行纠正措施程序。所称“潜在的不符合”是指不符合是潜在的,实际未发生的不符合。通过事先分析,确定可能造成不符合工作的原因,并对此采取预防性的措施,对潜在的原因加以消除,避免不符合工作的出现。
(2)实验室应当对不符合工作、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实施和改进工作制定程序文件,并有效实施。
(3)无论是采取纠正措施,还是实施预防措施,目的是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实施改进,不断地提高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质量。
(4)不是所有的不合格都需要制定纠正措施,也不是所有的潜在的不符合都需要制定预防措施,因为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制定都是需要成本的,它们应与不合格所造成的危害和风险相适应。
(5)由于潜在的不合格不易发现,预防措施的提出往往需要运用统计的方法,寻找变化趋势,由表及里地分析、预测潜在因素或可能隐患,实施起来时间跨度长,更多地表现出系统性和完整性。

问题:预防措施、纠正、纠正措施的区别?
总的来说,“纠正”和“纠正措施”都是为了消除不合格,但“纠正”和“纠正措施”是有区别的。而“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潜在不合格的发生。
“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区别是:
——“纠正”是指“返修”、“返工”或调整,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涉及对现有的不合格所进行的处置。
——“纠正措施”涉及消除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从而杜绝不合格的再次发生。一个不合格可以有若干个原因。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区别是:
——采取纠正措施是为了防止再发生,而采取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发生。
“预防措施”是为了防止潜在(未发生)的不合格、缺陷或其他不希望的情况发生,以消除其原因所采
取的措施,同样可以包括诸如程序和体系的更改,以实现质量环节中任何一阶段的质量改进。

问题:纠正措施的实施应采取哪些步骤?
1)识别和评审不合格,包括体系运作方面和产品质量方面的不合格,特别应注意顾客申诉和投诉所引发不合格的评审;
2)通过举一反三,调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
3)研究为防止不合格再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4)确定并实施这些措施;
5)跟踪并记录纠正措施的结果;
6)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富有成效的改进做出永久更改。对于效果不明确的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分析与改进。

三、评审要点
(1)实验室是否编制了不符合工作的控制程序,对不符合工作予以及时处理。
(2)实验室是否编制了纠正措施程序,在“评价表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时,
执行纠正措施程序。并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分析程序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实验室对出现的不符合工作或对潜在造成不符合的原因,是否采取了纠正措施或
预防措施。
(4)实验室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是否进行了验证。


第九节 记录
准则原文:
4.9记录
实验室应有适合自身具体情况并符合现行质量体系的记录制度。实验室质量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应当按照适当程序规范进行。
所有工作应当时予以记录。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原始信息或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均应归档并按适当的期限保存。每次检测和/或校准的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记录应包括参与抽样、样品准备、检测和/校准人员的标识。所有记录、证书和报告都应安全储存、妥善保管并为客户保密。

一、概述
记录是管理体系运行结果和记载检测/校准数据、结果的证实性文件,实验室应当对记录的编制、填写、更改、识别、收集、索引、存档、维护和清理等进行控制和管理,以证实管理体系运行的状况和检测/校准工作的所有结果。
二、理解要点
本要素所称记录一般分为管理记录和技术记录两类。管理记录是指实验室管理体系活动中所产生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记录、申诉和投诉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等。技术记录是进行检测/校准活动的记录,包括抽样记录、检测/校准的原始记录、观测记录等。
(1)实验室应当制定记录管理的程序文件,对记录编制、填写、更改、标识、收集、检索、存取、归档、贮存、维护和清理等各环节的职责、要求等予以明确,对记录形成的全过程实施合理、规范的控制,保证记录编制合理、填写真实、更改规范、标识清晰、收集及时、检索方便、存取有序、归档分类、贮存防损、维护得力、清理合法。
(2)实验室对所有工作应在工作的当时予以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或追记。无论是书面文本记录还是电子信息记录,均要按照程序文件的规定进行控制,对电子版本的记录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数据的丢失或未经批准,有关人员擅自修改记录。
(3)实验室应对所有质量记录和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记录、以及证书/证书副本等技术记录等均应归档管理,并规定记录保存的时间期限(不同类别的记录也可能保存期限不同)。保存期限的确定一般要考虑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管理机构的要求、客户委托书(标书或合同)的约定等,与此同时,实验室应充分分析记录保存期限的规定,给自身产生的风险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4)无论是管理记录还是技术记录,实验室应当保证其具有足够的信息,能够“再现”已经过去的工作过程。因此,在记录编制时,要充分考虑该要求,使设定后的记录内容能够保证“信息足够”;另外记录的填写人员,也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做到齐全、准确的填写。如此以来,记录信息方可能够保证“足够”,能够保证“复现”。
(5)实验室对存档记录还应当按照4.1.6条的规定,做到为客户保密。
问题:技术记录的信息包括哪些?
为复现检测/校准过程,技术记录的信息应尽可能足够。技术记录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1)被检/校物品的相关信息
例如被测量仪器的名称、型号规格、委托者及其地址、制造厂、出厂编号或设备编号等。
(2)为复现检测/校准条件所需的信息
包括检测/校准依据、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大气压)检测/校准所用测量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编号、示值误差/准确度等级等可能影响检测/校准结果的信息。包括抽样单、任务单、合同、检验过程流动单。
(3)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
包括原始观测数据、中间计算步骤、计算过程中用到的所有修正量、常量以及他们的来源(必要时)、计算结果、图表等。自动化设备如其输出信息不足以满足完整信息的要求,打印输出的字条应直接粘贴在原始记录纸上(有图谱输出的要保留图谱),并加盖骑缝章或进行相应标识。
(4)参与人员的标识
如签名,参与人员包括检测/校准人员、核验人员,有时还包括抽样人员。
(5)检测/校准的时间和地点
检测/校准操作具体是何年何月何日,经过连续多日试验才得到检测/校准结果的,应能看出哪一个项目是什么时候进行的,有时间段的表示。对在户外或顾客单位进行检测/校准的,必须给出检测/校准的具体场所,如房号,以便日后追溯。
(6)有关标识和标志
记录标识如记录编号、记录的总页数和每页的页码编号等。
问题:技术记录应保存多长时间?
保存多长时间在有关技术文件或实验室自己在质量文件中做出的明文规定。
有的技术文件对技术记录的保存期限提出了要求。例如,CNAL发布的《实验室认可准则在玩具检测实验室的应用说明》中规定:“所有检测记录,包括原始记录、校准、检测报告必须至少保存三年。”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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