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管理
Aaron · 2010-02-22 23:38 · 50723 次点击
国家有关部门对出版部门编辑出版图书、期刊、唱片、字画、录音带、照片等出版物及其批发、零售、播放实施的行政管理。国家规定,除出版和发行单位按有关规定出版、发行出版物外,其他任何非出版单位一律不准自行印售出版物;亦不准翻印出售外国和港澳台的书刊、唱片等。近年来,社会上非法出版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大量非法印制有害的书刊和音像出版物。其内容腐朽,大多宣扬凶杀、色情和迷信,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危害极大。为制止这种危害和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非法活动,1985年2月,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加强报刊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印刷(装订)厂,均不得承印(装订)非法出版物。未经国家音像管理机关批准的音像翻录加工单位,一律予以取缔。任何国营、集体、个体发行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非法出版物。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可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或领导者给予行政处分。对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收入除全部没收外,还应视不同情节,加处出版物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对从事非法出版活动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7年7月,新闻出版署、文化部、司法部、轻工业部、交通部、中国民航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邮电部、财政部联合向其下属单位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提出了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行动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具体措施、方法和步骤。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对有些非法出版活动的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作了具体规定。(王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