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原理

  QCHAO ·  2010-02-24 08:36  ·  16376 次点击
在任何经济体系,均存在信息通信的必要。每一个经济主体都有关于其偏好和禀赋的私人信息,并且在发现互利交易之前必须将这些信息向他人进行沟通。然而,如果这种信息显示有悖于其利益,就不能指望人们还会这样做。譬如,卖家可能试图隐瞒在更低价格水平上他也会愿意出售的想法。因而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中,我们必须能够分析和比较使信息通信便利的不同机制。任何特定的通信机制都可以使用非合作博弈理论中的各种均衡概念来分析,但我们也应该力求对所有不同的通信机制作一个概括性的阐述。显示原理正是这样一种使得我们在任何经济情况下能够对所有可能的通信机制进行一般性阐述的技巧。初步来看,对各种不同的信息通信机制进行这种阐述似乎是一个难以解决的复杂问题,因为各种通信机制之间在诸多问题上存在着差别。经济主体用来发送信号和报告的语言涉及浩翰的词汇量。通信机制允许每对主体之间的通信有不同的方式可以选择,如可以采取公开发布的方式,也可以选用私下沟通的方式,等等。通信机制还包括以某种随机过程扭曲或过滤信息的噪声渠道。任何一个通信机制还需要能详尽地说明公开的、依约实施的交易是如何根据经济主体所发送的报告和声明来进行的,正式地说,给定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通信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详尽内容:
(1)每个经济主体能够发送的可能报告或信号集;
(2)每个经济主体能从通信系统接收到的可能信息集;
(3)一组确定所收信息和依约实施的交易作为经济主体所发送信息的函数的概率性规则。然而,显示原理告知我们,对许多经济目标而言,我们仅需考察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息通信机制即可,这种特殊的通信机制称为“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incentive-compatibledirect-revela-tion)机制”。在直接显示机制中,假定每个经济主体只与一个中心媒介进行信息通信,这一媒介,如实地同经济体系中的每一个体一一进行沟通。它可以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个人,也可以是电话网络中心的一台计算机。在直接显示机制中,每个个体被要求向中心媒介报告所有他的私人信息(也就是他知道,而经济体系的其他个体都不知道的内容)。在接收到每个个体如实的报告后,中心媒介就根据这些报告具体安排所有依约可施的交易。如果任何个体选择采取并非依约进行的私下行动(如他必须选择其他人所无法直接观察到的个人努力程度),那么媒介体也必须如实地向该主体推荐他应该选择的行动。直接显示机制还包括媒介体应如何根据它所接收到的私人信息报告来确定这些交易和所荐行动并对其详加说明的规则。因此,在直接显示机制中,每个个体向媒介体报告所使用的语言是最能描述其私人信息的而又最简要的语言,而媒介体向个体回送信息的用语也是最能描述个体适宜可行的行动的最简炼的语言。如果每一个体都盼望其他人对媒介体是老实并服从安排的,不指望通过不如实向媒体报告或不依从其行为推荐能够捞取更大好处的话,那么,这种直接显示机制就可以说是激励相容的。也就是说,如果诚实和服从是一种博弈论所指的“均衡”,那么该机制就是激励相容的。对这种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机制的分析可能初看之下难以引起广泛的兴趣,因为这种高度集中化的媒介职能在现实中几乎是见不到的,还因为在现实经济制度中可以随时目击到不诚实、不听从的动机。然而,研究这种机制的重要性可以从两个主要方面获知:
(1)这套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机制具有简单的数学性质,很容易就能够对它的特征加以概括,这是因为它可采用一套线性不等式予以确定。
(2)对于任何一般的通信机制的任何均衡,都存在本质上与其等价的一种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机制。由此,通过分析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机制,我们可以在一定的经济情况下对所有可能机制的各种可能均衡进行特征概括。用以概括激励相容机制特征的线性不等式称为激励约束,有关激励约束的数学分析的介绍可参见迈尔森(Myerson,1985年)的论文。上述(2)即为显示原理。显示原理背后的道理是这样的。第一,中心媒介汇集了经济中所有个人所知的全部相关信息,能够向个人提出行动建议,从而模拟出任何组织或市场体制下的结果(无论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体制下的结果)。个人向媒介体显示其所有信息后,媒介体仅需告知他们在其他体制下的做法就足够了。第二,个人所掌握的信息越多,就越难以防备他违背媒介体的安排而找到获利之道。因此,只有当媒介体只向每一个人显示能说明清楚其行动建议所需的低限信息,而只字不提报告外的信息或对他人所作的建议时,激励约束才不会产生什么约束作用。由此,如果我们假定媒介体是一种抽象的,可信赖的信息加工方法,并且不存在任何信息加工成本,那么就可以设定每一个将如实向媒介体显示其所有信息,而媒介体随后只向每一个人显示其行动建议而不致出现大的差错。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设定个人应尽可能多地向值得信赖的媒介体进行信息显示,而媒介体则尽可能简炼地向其行为受激励约束制约的个人进行显示。值得注意的是,显示原理并没有断言我们只需要考虑集中的通信机制,它仅仅指出我们可以使用集中的信息通信机制来对不同通信机制的所有博弈的所有均衡进行特征概括。显示原理的作用正在于使我们能够重新界定我们要分析的问题:不是要发现所有可能的通信机制的全部均衡,而是要对所有个人会理性地、如实地提交其私人信息报告的通信机制进行特征概括吉伯德(Gibbard,1973年)首次使用了显示原理,来对非贝叶斯占优战略(nonBayesiandominant-strate-gy)的均衡解予以说明。不完全信息的贝叶斯博弈的显示原理则由达斯古普塔(Dasgupta)、哈蒙德(Ham-mond)和马斯金(Maskin)(1979年),哈里斯(Harris)和汤森(Townsend)(1981年),霍姆斯特龙(Holmstrom,1977年)、迈尔森(1979年)与罗森塔尔(Rosenthal,1978年)予以简述。显示原理的其他应用还包括有迈尔森(1982年,1986年)对败德和多阶段博弈条件下的贝叶斯博弈分析。为了举例说明显示原理的作用,我们考察一种拍卖活动。在这一拍卖活动中有五位投标者提交密封投标书竞买某一物品。假定这五位投标者对这一物品有不同的个人价值判断,并独立取值于0~100美元的统一区间。在举行拍卖时,每位投标者的私人信息就是惟有自己知道的物品对他的价值。有许多方法来规定拍卖的规则,但我们以考察价格优先原则下的密封投标拍卖为出发点。在这种拍卖方式下,物品将出售给出价最高的投标人,而其他投标者不中标,无需进行任何支付。在这一拍卖博弈的均衡状态,每位投标者的最优策略是将出价定为物品对于他的真正价值的80%。注意,这种拍卖不是激励相容的(我们将每个人的投标书作为他对物品价值的报告),因为在均衡时每个人的出价均严格低于物品对他的真正价值。然而,正如显示原理所断言的,这一拍卖的均衡等价于如下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机制:每一位投标者同时提交密封投标书给拍卖者或媒介体,后者随之将物品交付给最高出价者,并向该中标者索要其出价的80%。因为媒介体对中标所用的贴现因子等同于最初价格优先原则下的拍卖中投标者自己所使用的贴现因子,投标者在拍卖时就不存有动机来调整价格使其偏离于物品对他们的真正价值。这一激励相容的拍卖的结果完全等同于价格优先原则下的拍卖在均衡时的结果;在两种情况下,对物品价值判断最高的投标者获得该物品,并支付物品对他的真正价值的80%。由此,在最初的价格优先原则下的拍卖和我们的激励相容的拍卖中,卖方都有相同的预期收益,等于66.67美元(相当于五位投标者中价值最高者的80%)。我们可能自然地会发问:在这个例子中,是否还有其他形式的拍卖能给卖方更高的预期收益呢?如果没有显示原理,我们会对许多不同拍卖博弈的均衡情况进行分析,但仍不能弄清是否还会有尚未分析到的拍卖方式在均衡时能给卖方提供更高的预期收益。然而,有了显示原理,我们就知道,在任何拍卖的任何均衡情形中所获得的最高预期收益也同样是激励相容的拍卖机制中所得到的最高预期收益,在后者的均衡点上投标者如实地标出物品对他们自己的价值。我们可以全面地分析各种激励相容的拍卖机制(数目较少)(参见迈尔森,1981年)并证实在该例中,使用任何一种激励相容的拍卖机制所得到的最高预期收益都是67.1875美元。这一预期收益值可以通过许多种不同的激励相容的拍卖机制获得,但也可以通过各种非激励相容的拍卖机制而获得,后者包括在价格优先原则下密封投标拍卖方式下由卖方设置底价50美元。(在设立这一底价的情况下,每一位投标者的均衡策略是出价0.8v+10(50/v)4,其中物品对他的真正价值为v,若v≥50美元,如果物品对他的真正价值低于50美元,他就不参加投标由此,将底价从0美元提高到50美元,只要有一个以上的投标者认为物品对他的价值高于底价,就会提高中标价格。但这也带来一种小小的风险,即如果所有投标者认为物品不值底价,该物品就根本卖不出去。)因此,激励相容的直接显示机制分析可以用来证实非激励相容的拍卖机制的最优策略。罗杰·B·迈尔森(RogerB.Myerson)陈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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