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成本法

  迪迦 ·  2010-02-26 09:28  ·  43914 次点击
机会成本法(OpportunityCostApproach)
什么是机会成本法?
是指在无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资源使用的成本可以用所牺牲的替代用途的收入来估算。例如,保护国家公园,禁止砍伐树木的价值,不是直接用保护资源的收益来测量,而是用为了保护资源而牺牲的最大的替代选择的价值去测量;保护土地,是用为保护土地资源而放弃的最大的效益来测量其价值。
机会成本法的运用
指导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
1、中间产品存在外部市场,即市场价格可供利用时,理想的内部转移价格应是含一定折扣的市场价格。根据机会成本法,在完全市场下,销售分部可以向外部以市场价格销售任意数量的产品,若转移价格比市场价格低,它就会遭受损失。同样的,购买分部也能以市场价格获得所需的产品,故它不愿意支付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购买内部产品,此时销售分部的最低转移价格和购买分部的最高转移价格似乎就是市场价格,其实不然。机会成本法在指导内部定价时能同时满足合理业绩评价,目标一致和自主经营权这三项,此时的市场价作为转移价仅能充分说明各分部的自主经营决策权,未能很好地体现业绩评价与目标一致的功能。从目标一致上讲,公司应鼓励购买分部向销售分部采购内部产品,销售分部应优先向购买分部销售不是都从市场上购买(或销售);从业绩考核上讲,由于是内部转移物品,与产品销售相关的销售费用、包装费用、广告费用、收款费用、坏账损失及各种相关税费等并未实际支出,若以市场价为内部转移价将虚增销售分部的利润,不能完全真实地体现出销售分部的业绩。因此,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应是打了一定折扣的市场价格,具体折扣的比例可以由公司总部制定也可以由销售分部与购买分部协商,这样的定价既不会损害销售分部的利益,又会促使购买分部主动地向销售分部购买而向市场购买,因为这样的价格低于购买方的机会成本,购买方有利可图。所以,当中间产品存在外部市场时,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是折扣后的市场价格,它能使业绩评、目标一致、自主经营有机结合。
2、当中间产品不存在外部市场,无法确定中间产品的市场价格时,以市场价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就不适宜了,此时用机会成本法指导的内部转移价格是协商转移价而非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这是因为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包括完全成本、完全成本加成及变动性成本加固定成本)的弊端很多。
(1)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价格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双方的机会成本。如完全成本所耗直接材料、人工、变动性制造费用及部分固定性制造费用完全由销售方控制,购买分部无法控制其成本,此价格不是购买方所愿意接受的价格,它将可能由于销售分部的行为而受损,这样会产生不良刺激并歪曲业绩的评价,造成分部间的苦乐不均,影响公司的整体利益。
(2)它没有考虑不完全市场竞争对企业的影响。例如,在不完全的市场竞争中,销售分部可能无法销售其所有的产品,这将导致生产能力过剩,生产能力的过剩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销售分部的产品价格,而购买分部所能接受的机会成本也将充分考虑生产能力过剩的影响。
相反,协商转移价格由于是销售方与购买方在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各自提出可供参考的方案并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确定双方都满意的转移价格。协商价格的好处是:
(1)它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机会成本。
(2)协商价能着力避免某一分部的低效益转到另一分部,避免了业绩评定的不公。
当然协商转移价也有不足之处,它体现在:
(1)协商转移价受双方谈判技巧因素的影响,从而无法真正反映经理人员的管理能力;
(2)某个分部经理可能会利用内部信息的优势来取得在协商转移价上的好外;
(3)双方的协商可能会耗费过多的时间和资源。
尽管协商转移价存在一些不足,但它还是可以同是满足目标一致、经营自主及准确的业绩评价这三个标准,因而是较为理想的内部转移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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