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约束

  迪迦 ·  2010-02-26 09:38  ·  35089 次点击
纵向约束(VerticalRestraints)
什么是纵向约束
纵向约束指在具有纵向关系的产业链中,一个企业利用所在市场的垄断势力或讨价还价能力,通过各种纵向约束或控制的方式,以影响上游或下游的竞争状态,达到阻止市场进入阻止或延伸垄断势力的目的。
纵向约束的基本方式
(一)价格约束
价格约束是指在特定流通渠道内的上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各方的采购、销售价格进行限制,从而达到控制渠道关系、分配渠道内利润的目的。常见的价格约束的形式有:转售价格维持、特许费、歧视性价格折扣、进场费等。
(二)非价格约束
在特定流通渠道内上下游企业为了控制渠道内交易,会采取诸如限制经营范围、区域与经营对象等非价格约束的措施。常见的非价格约束的形式有:排他性经营区域、排他性购买(或叫排他性经营范围)、排他性销售、搭配销售等。
对于制造商和零售商来说,这些不同的约束形式的采用往往有着不同的动机。我们可以从广义上把其分为效率动机、反竞争动机和租金转移动机。效率动机主要是指由于某些纵向外部性的存在,采取纵向约束的手段可能是增进效率的。比如,零售商之间或制造商之间的“搭便车”问题。反竞争动机是指为了解决零售商之间或者制造商之间的竞争问题。租金转移动机是指为了解决双重加价问题或者确定最优数量的经销商问题。不同问题的出现伴随着不同的纵向约束的解决办法
纵向约束的福利效应分析
(一)纵向约束的理想效应
纵向约束可能降低价格,或者因为它们提高了现有厂商的产出,或者因为它们鼓励新厂商进入市场,允许厂商更有效地推销其产品并导致可按照更低的价格出售更多的产品的纵向约束既有助于厂商又有助于消费者。
(二)纵向约束的模糊效应
纵向约束有时候具有模糊的福利效应。通过给与独立的销售商独占区域以交换不转卖的协议,制造商可在需求弹性较低的地区索取较高的价格而在需求弹性高的地区索取较低的价格。不完全价格歧视具有模糊的福利效应,并且和纯粹的垄断定价相比可能提高或者降低福利。同样,相关研究表明,允许制造商控制销售商之间的横向外部性的纵向约束也可能具有模糊的福利效应。
(三)纵向约束的负面效应
在某些情况下,纵向约束可用作反竞争的目的。
纵向约束可导致销售商卡特尔化或者制造商卡特尔化。
纵向约束(或者一体化)可帮助制造商卡特尔永存下去。
纵向约束可用来提高进入产业的难度。
从经济效率的标准来衡量,纵向约束的社会福利效应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这一结论对纵向约束立法有重要的意义。
西方国家纵向约束立法
(一)美国法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关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成文法主要是《谢尔曼法》的第1条和第2条。依据谢尔曼法,如果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订立的固定转售价格协议会妨碍销售商之间的价格竞争,其结果就是如同这些销售商之间订立了固定价格的卡特尔。
禁止纵向约束的成文法规还见于《克莱顿法》的第3条。它指出,在商业交易中,不管一种商品是否被授予专利。
美国司法部在1985年1月23日还发布了一个《纵向约束指南》。
(二)德国法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明确地对纵向约束竞争协议做出了规定。但是,与该法中关于横向协议的第1章不同,关于纵向限制竞争的第2章没有总则性的规定,也没有普遍禁止的原则。它除了在第14条中对纵向的价格约束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约束做出禁止性规定外,其他的排他性约束包括限制使用商品、独家销售、独家购买以及搭售,都是通过第16条采取了滥用监督的法律措施。
《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5条规定了出版物的价格约束可以从第14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得到豁免。第17条和第18条对知识产权转让协议中的限制竞争性约束做出了规定。
(三)欧共体法
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指出,如果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买卖协议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以妨碍、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上的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这样的后果,这个协议就是违法的。
欧共体委员会于2000年5月24日还通过了一个《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适用指南》。这个指南虽然对欧共体法院和成员国法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解释了欧共体委员会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而且在许多方面发展了这个条例。
参考文献
白让让.行政权力、纵向约束与管制困境,《新华文摘》2006年第23期
《产业经济学》合肥工业大学,第六章产业组织:企业纵向关系,第三节纵向约束的福利效应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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