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

  Baike ·  2010-02-26 20:29  ·  15637 次点击
社会组织利用社会规范对其成员的社会行为实施约束的过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对一切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对偏离行为或越轨行为的控制。
目录
概述
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
一般特征
类型
方式
心理机制
功能和意义
参考文献
参考资料
概述
最早提出“社会控制”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罗斯所说的社会控制主要是指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所作的约束。
20世纪前半期,社会控制的概念在美国社会学界曾风行一时,得到了广泛的使用。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却不尽相同。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解释是把社会控制理解为社会或群体为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和约制过程;狭义的解释是把社会控制理解为社会或其群体对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或限制过程。我们采用广义的解释。因为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大多数人是遵纪守法的,背离社会规范的人只是少数,采用广义的解释可以使社会控制这一概念更具涵盖力。因此,我们是在维持社会秩序的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这一概念的,它从积极方面是对社会成员进行指导,教人们明白社会的各种规范,懂得为什么和怎样去遵守社会规范,进而促使人们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而从消极方面则是对违反和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它是一种后置的控制方式。
根据以上的分析和理解,我们可以这样界定社会控制:所谓社会控制,就是通过各种社会或文化的手段对个人或集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使其符合社会传统的行为模式,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
早期的社会控制理论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一词。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他认为,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种“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3个组成部分。人性的这些“自然秩序”成分,使人类社会能处于自然秩序的状态,人人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的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的争夺、战争引起的社会混乱。但是,罗斯为美国社会设想的这种“自然状态”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移民所否定。在现代的美国社会,初级群体和社区迅速解体,人们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人性中的“自然秩序”难以再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离轨、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所以,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社会对个人或集团的行为进行约束。他还认为,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乃至社会评价等等,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
60年代以前,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曾在美国风行一时。此后,社会控制的理论不断得到修正和充实。有的学者认为,把社会控制仅仅归结为控制人的动物本性,带有根本性的偏差,它否定了人的社会性,无法解释复杂的社会问题。
一般特征
①从社会控制的本质来看,它具有明显的集中性和超个人性。社会控制的集中性,是指社会控制总是集中地反映了特定社会组织的利益和意志,不管它具有什么具体内容和采取什么具体手段,都服务于社会组织的总体利益和最高意志。超个人性,是指社会控制总是以某种社会名义,代表某个社会组织施行控制。正是这种凌驾于个人之上的超个人性,使它更有力地控制个人。
②从社会控制的作用来看,它具有明显的依赖性和互动性。依赖性指社会控制只有依赖于社会实体才能起作用。这些实体包括社会组织、社会个人和传递社会规范内容的信息媒介。互动性是指社会控制通过社会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而起作用。
③从社会控制发挥作用的过程来看,它具有多向性和交叉性。多向性指控制主体多方面地将各种信息发射出去,而作为中间环节的多种信息传递媒介,又把各种社会精神因素和众多的社会个体相互联系起来,从而使社会控制成为一个多向交叉和多层联结的复杂过程。
类型
社会学家按照不同的标准,把它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①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这是根据社会控制有无明文规定来划分的。政权、法律、纪律、各种社会制度、社会中有组织的宗教,均有明文规定,它们属于正式控制的范畴;而风俗、习惯等则是非正式控制。
②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这是按使用奖励手段还是惩罚手段来划分的。前者如奖状、奖金、奖章、记功、晋升等;后者如记过、开除、降级、判刑等。无论正式控制或是非正式控制,既可以采取积极控制的手段,也可以采取消极控制的手段。
③硬控制和软控制。这是按使用强制手段和非强制手段来划分的。政权、法律、纪律,都依赖控制力,属于硬控制范畴;软控制则依赖社会舆论、社会心理进行控制。社会风俗、道德、信仰和信念的控制属于软控制范畴。
④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这是按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来划分的。内在控制即自我控制,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把社会规范内化,用以约束和检点自己的行为。外在控制是社会依靠外在力量控制其成员就范。外在控制与内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对的,两者相互渗透和转化。
从法理学的角度,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有多种形式,它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社会调整根据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可分为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内在调整是人们在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社会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家庭、学校、各种社会实践)使人民逐渐认识到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从而使外在的行为规则内化,从事正当的行为成为一种习惯,从事不正当的行为被视为“异常”、“越轨”。因此,内在调整也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外在调整则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内在调整与外在调整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二者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
(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
外在的社会调整根据其给予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可分为肯定性的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的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对服从一定社会闺房的人给予鼓励,达到促进一定行为的目的。否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制裁的方式,如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目的。在社会调整的措施中,奖励与制裁也是并用的。但一般来讲,社会调整主要是针对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制裁措施显得更为突出。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可分为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执行,无需专门人员负责,如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赞扬等。这类社会控制措施在一个有着密切的人际关系、频繁交往的小团体内部具有明显的效果。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正式的社会调整是随着社会分工而发展起来的专门化的社会调整,它是在非正式的社会调整不完善、不足以保证人们服从社会规范的情况下产生的。在现代社会,正式的社会调整占主导地位,但非正式的社会调整在一定范围内仍然起着重要作用。
(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规范性调整和个别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是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一次性调整,它只对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有效,问题每出现一次,就要重新处理一次。规范性调整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只要出现规则所规定的那种情况,就可以反复适用。规范性调整是在个别性调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个别性调整所制约的行为反复出现时,就会形成一种行为模式,凡是出现类似的情况,都按同一模式即规则处理。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相比有许多优越性,它有助于克服个别性调整所固有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从而使被调整的社会关系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束缚,保证人们的行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使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具有稳定性。但规范性调整也有不足之处,它不能考虑具体的、个别的情况和该情况独有的一些特点,特别是当出现规则所没有概括的新情况时,它往往墨守成规,缺乏灵活性,以致成为社会关系发展的桎梏。因此,在出现了规范性调整之后,仍然需要个别性调整加以补充。
(五)自己解决的社会调整和第三方解决的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是一种解决冲突的措施,根据解决冲突是否需要第三方干预可分为第三方解决和自己解决两种社会调整措施。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需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有第三方解决的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到冲突中去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人们选择什么样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取决于多种因素,依争端者之间的关系,争端的性质、规模,解决争端所需要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争端各方的实力对比以及文化传统等而定。比如,在有着密切交往的人们之间,如家庭成员、亲戚朋友之间的冲突,往往用自己解决或调解的方式。而陌生人之间的冲突,由于冲突双方不是为了保持一种持久的合作关系,用仲裁、审判的方式较为适宜。同时,不同解决争端方式之间又是相互渗透的,同一争端可以通过不同方法解决,也可以通过集中方法相互配合解决。
方式
1.习俗、道德和宗教
(1)习俗及其社会控制作用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风俗、习惯。习俗对人们的行为有指导和约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控制作用。这表现为违背习俗的人常常会受到周围人的嘲笑、攻击和孤立。
(2)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对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是非、善恶、正义和非正义、正当和不正当进行评价的标准。它包含了对一个人的人格进行优劣评价的因素。道德靠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来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会受到社会赞扬,不道德行为则会受到社会的谴责,使行为者在思想上、心理上感受到压力。因此,道德对人的行为是有明显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
(3)宗教及其社会控制作用宗教是一种和神或神圣物相联系的信仰和规范体系。作为社会规范的宗教,主要表现为教规和宗教仪式。宗教通过教育和制裁两种手段来约束和控制其信徒的活动。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宗教发挥着极强的控制作用。而在现代国家,随着宗教世俗化,他的控制力量在减弱。
2.政权、法律和纪律
(1)政权的社会控制作用政权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权力,是国家一切权力的基础。统治阶级通过建立行政体系,设置各级政府和委任政府官员来实现对内的管理,并凭借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工具来对破坏国家利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因此,政权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
(2)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法律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它以国家规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作什么,并靠国家政权控制力量来推行,是最严厉、最权威、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3)纪律及其社会控制作用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为其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是他们用来指导和约束自己的成员,促使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实现组织目标的手段。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和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3.社会舆论和群体意识
社会舆论是社会上众人关于某一事件或现象的议论和意见,它包含了对于此事件或现象的是非曲直之评价。由于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它对少数人的言行具有一定的指导、约束及社会控制作用。其内在的机制是:社会舆论作为一种评价性意见,会对少数人的、与众人意见不同的言行产生环境压力,少数人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会改变或放弃原来的言行,与众人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
社会舆论可以产生两种控制效果,当它代表社会正义时是一种正确意见,有积极的社会控制作用。但是,社会舆论未必总能对社会现象给予正确评价,特别是对于新生事物,革新者畏于人言,就可能改变或放弃自己的观点,这时它的社会控制作用就是消极控制。
心理机制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人类学教授梅尔福德?E?斯皮罗的社会控制观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控制的心理模式。它的核心思想是尽管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受一定文化制约的,但社会文化的因素并不能直接地发挥作用,它仅仅是规范行为的“动因”。社会文化的要求只有在成为个体的需要与动机时,才可能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
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不能不考虑控制的目的能否与人的需要保持一致。社会控制虽然不否定人的需要,但规定了一定社会中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同一种需要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满足方式,但在一特定的文化中只有若干方式是得到认可的。人们按照这些规定的方式共同生活从而保证了社会秩序。由于满足人的需要方式的多样性,所以文化规定的生活方式有被突破的可能。又由于人的需求的积极作用,人也在努力以自己所向往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从而改变着规范。人的心理需求既是控制的因素,也是失控的因素。从外部控制方式来看,如果奖励的方式不能真正使行为规范者得到心理的满足,而惩罚又不能使越轨者痛苦,那么控制就会失效。从内部社会控制来看,人的一些动机是受社会制约的,但又不断的与社会规范抗争。如果社会规范被突破后这些动机不再受到禁止,它们就会为社会所接受。如果这是对人的正当要求的认可,这是社会的进步;如果是对不正当要求的放纵,这就是社会“失范”。从内化的控制方法来看,道德规范的内化是与社会的奖励与惩罚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道德的行为受不到谴责和相应的惩罚,而道德行为得不到真正的鼓励,道德规范就不会转化为个体的需要。道德教育就不能达到目的。道德也就失去了它的社会控制作用。
功能和意义
社会控制的意义和功能主要表现为:
(1)社会控制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社会秩序的基本保障。
(2)社会控制是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控制是党和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
(3)社会控制也是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参考资料
新浪爱问知识人http://iask.sina.com.cn/b/5521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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