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性理论

  仪器信息网 ·  2010-02-28 11:40  ·  36157 次点击
根据锡博特(JohnW.Thibaut)和华尔克(Lanrenwalker)的观点,程序公正性是指对于决策制定者使用政策、程序、准则以达成某一争议或协商结果的公平知觉。程序公正性理论认为,人们会依据决策结果所产生的程序对决策结果做出反应,并且在本质上人们认为公正的程序是首要的。当人们无法直接操控某项决策时,公正的程序就可以作为一种间接的控制工具。公正的程序可以让人们觉得,他们的利益在长期中都是可以受到保护的。
目录
起源发展
构成要素
评价原则
判断标准
法律意义
主要影响
参考链接
起源发展
对程序公正性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学家锡博特和华尔克这两位学者。他们将公正性的心理学理论与有关于程序方面的研究结合,创造出了程序公正性的研究领域。
锡博特和华尔克尝试在法律的环境下,运用程序公正性的理论观点。他们的研究发现,如果进行裁决的程序是公平的,那么即使个体得到了不利的结果,他们对这项结果也会持比较肯定的评价。锡博特和华尔克的研究证明,程序公正性的差异会影响到个人对于某一项程序的态度与行为。他们认为,增加程序公正性有助于产生可以提高结果满意度的态度与行为。
锡博特和华尔克的研究发现,被后续一系列在法律背景中应用程序公正性的研究证实。从此,学术界展开了对于程序公正性效果(proceduraljusticeefects)的研究热潮。Leventhal对程序公正性的研究,使一直被视为心理现象的程序公正性理论不再局限于法律的议题,而是扩展到了其它的社会学范畴,而后又进一步地延伸到了社会学以外的其它研究领域如教育和政治。
随着员工如何评价组织程序的议题受到学者的注意,程序公正性的观念被应用到绩效评估的研究上。此外,程序公正性的研究更扩展到许多企业的议题如劳工纠纷协议程序、员工申诉程序、人事程序、解雇程序等。这些研究显示程序公正性是具有一般性的。换句话说,从高层主管到中层管理者乃至最低层的员工,都非常重视组织内各项决策的程序是否公正。
之后,陆续有研究跨国公司的学者将程序公正性的观点运用于跨国公司的研究中,逐渐为程序公正性理论开启了另一扇研究之窗。虽然在跨国公司的管理中,涉及到程序公正性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但正如Prhalad&Doz(1987)所言:“正当的程序(dueprocess)在未来可视为是全球战略制定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因素。”因此,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将是不容忽视的,更可以预见的是,未来相关的研究也将会越来越多。
构成要素
Leventhal指出在评估报酬分配的公正性时,除了要衡量分配结果是否公正外,还必须考虑到程序的公正性。他认为在评估报酬分配的程序是否公正时,必须从以下七个不同的层面来考虑程序的构成要素(proceduraldements):
1、选择委托人(selectionofagents):规范应由谁负责制定分配决策的程序。
2、设定基础法则(settinggroundrules):规范必须要达成的目标、评价标准及可能的酬赏的程序。
3、搜集信息(gatheringinformation):搜集与运用被酬赏者信息的程序。
4、决策结构(decisionstructure):明确分配决策过程的程序。
5、申诉(appeals):针对不满的决策寻求改善的程序。
6、预防措施(safeguards):确保决策制定者不会滥用职权的程序。
7、改变机制(changemechanisms):授权改变分配作法的程序。
评价原则
根据程序公正性的性质,Leventhal,Karuza&Fry提出六项原则(proceduralrules),用以评价程序的公正性:
1、一致性原则(consistencyrule):整个决策期间,所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成员,都应该适用相同的程序。
2、代表性原则(representativenessrule):在该程序中,所有可能被决策影响的成员所关心的问题与价值观都应予以考虑。
3、避免偏见原则(biassuppressionrule):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对该决策不应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并避免涉及自身的利益;同时应该乐于接受所有观点和意见。
4、正确性原则(accuracyrule):应该尽可能地依据最完整的、最有法律效力的信息以及有佐证的意见进行决策。
5、修正性原则(correctabilityrule):对于不适当或不公平的决策应该留有可以修正或撤销的余地。
6、道德性原则(ethicalityrule):决策程序必须符合那些可能受到决策影响成员的基本伦理道德和价值观。
判断标准
虽然程序公正性的判断标准会随着领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Kim&Mauborgne认为仍有三项共通的标准,可作为判断程序是否公正的依据。他们强调在战略决策的过程中,有意义的程序公正性必须全部符合这三项判断标准,缺一不可。这三项标准分别是:
1、盟约(engagement):使个人参与决策,要求他们投入心血,并允许他们反驳其他人的构想和假设,而让决策有机会影响到他们。
2、解释(explanation):每一个参与决策和受到决策影响的人都应该了解最终的决策为何会是如此,以及为何个人的构想和投入会在最终决策中被舍弃。
3、期望的清晰性(clarityofexpectations):要求在决策之前、决策当中和决策之后,都能让管理者确定地了解到他们被期望的是什么,以及什么是新的游戏规则。
法律意义
有关人们对警察和法庭的个人经历所做反应的研究表明,公民对执法者的决定如何反应是不同的和更为肯定的结果。这些研究显示人们使用道德的标准来评估他们个人的经历。尤其是,他们通过对司法程序公正的衡量来评估他们与执法者打交道的经历。研究屡屡表明,人们接受或者拒绝警察和法官做出的决定的基本依据是他们对当局做出决定时所使用程序公正性的评估。
在建立和保持一个富有活力的法律体系方面有无其他的选择?根据美国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决定的反应所做的近期研究显示了一个重要而可行的方法。因为警察和法庭是社会管理当局,他们往往被迫要为公众不愿意看到或认为是不公平的结果作出决定。例如,警察告诉人们不要做他们想做的事情,用威胁、逮捕,甚至动武来执行指令。法官则经常通过判处人们支付罚金或在服刑来执法。人们常常会认为只有当执法者以威胁或以使用暴力为后盾时,人们才能接受这些不受欢迎的结果。
在美国伊利诺依州芝加哥交通法庭出过庭的人。通常的做法是只要当事人出庭便可撤诉,因为人们认为来法庭接受审理就已经足以算是对轻度违规的惩罚了。因此,每个到庭的当事人并没有被罚款或被记录在案。也许认为人们会因此而很高兴。然而却发现人们总是感到愤怒。因为他们没体验到案件的处置方式是公平的。他们需要有一个庭审过程,这样他们就有机会提供自己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来裁决罚单的合理性。对他们来说,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比得到一个有利的结果更为重要。
在《程序公正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阐述了一些警察和法官都打过交道的一些人。一再发现人们对执法者公正性的评估反应特别强烈。觉得自己受到公正对待的人通常更愿意接受执法者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对他们并不有利,而且这与他们是否考虑如果不接受裁决将会被发现并受罚并无关系。情况何以如此?感受公平待遇会让人有义务服从的感受,还会使他们认为这些裁决与他们的道德观是一致的。因此,他们更愿意接受。这个发现很重要,它表明当人们对警察和法官作出反应时,他们更为注重的是道德问题,而非个人得失。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如果执法者重视做出裁决的过程,他们的决定就能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的一项研究发现,人们一旦接受了执法者的裁决,今后循规蹈矩的程度更高,因为人们感到他们负有更多的个人责任遵从这些决定,并在未来遵守类似的法律。那些感觉在与警察打交道的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的人,更有可能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遵守法律。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警察基本上或完全不在场,人们自觉地承担起遵守法律的责任。受到公正对待的经历将使他们认可社会准则并自愿履行守法的义务。
通过研究形成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的要素,公众心目中的司法程序公正的模式复杂。当他们判断一个法律程序是否公正时,经常要考虑八个或者更多的相互不同的公正性问题。其中四个问题具有典型性,尤为重要。
首先,在做司法决定时,他们十分重视参与和有表白的机会。
第二,他们希望司法程序能够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所应用的规则始终如一。
第三,他们希望受到尊重,保持尊严,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
第四,他们希望执法者能够考虑他们的需求与关心,以诚实的态度与他们交流。
在考虑是否接受执法者的决定时,对上述每一项的关注都远比对裁决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评价更为重要。
人们根据他们遇到的不同问题的性质,对上述这些不同的要素,各有不同的侧重。例如,在执法者试图调解几个人之间的冲突时,是否有机会表白极为重要。另一方面,人们在种族、性别和社会地位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他们对什么是构成程序公正的看法。这表明程序公正也许是一种具有特殊价值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为不同群体间的冲突找到解决方案。研究发现,来自不同经济、社会或意识形态群体的人对如何才能形成一个公正的结果经常持有非常不同的看法,并且在什么样的结局对他们或他们的群体才算有利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也截然不同。然而,同样是这些人,当被问及公正决定程序的特性是什么时,他们的观点就会有许多共同之处。由于人们已注意到了公正的程序有利于判决被接受,因此,人们在似乎什么是构成程序公正的问题上达成的广泛共识令人鼓舞。
考察人们日常守法时就可发现类似的关于程序公正的研究结果。人们对执法者和执法机构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充满信任和信心时更有可能遵守法律。因此,执法者公正地作出决定将会建立一种法律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人们会感到恪守法律是个人的责任。这样一种自我管理的社会是基于人们对守法的责任与义务的理解和人们遵循自己的道德价值观的意愿。建立和维系这样一种社会的关键是执法者使用公正的程序。
民事诉讼是强制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在执行工作中强化程序公正,坚持依法公正执行,是坚持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是最直接的司法公正。对比之下,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执行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相对低弱,使得同属一种诉讼程序中两个不同阶段在强化程序公正方面出现了发展不均衡的态势。审判公开,执行不公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没有得到流畅、充分地贯穿和体现。因此在执行中是否应追求程序公正,其价值如何取向就成了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虽然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是不同程序,但就程序公正而言应是两者所应共同追求的目标。在执行程序中强调程序公正,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中国法学理论界对程序法的价值基本坚持工具主义立场,认为审判程序仅为实体法的形式、手段,只具有工具性价值。在这种理论的广泛影响下,中国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忽视程序、无视程序,甚至牺牲程序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强制执行中表现尤为突出。
(一)参与不全面。“程序公正最大的要素是参与,即指与案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要充分地参与到法院的司法活动中来,其目的是要影响到最后的结论。”程序公正要求裁决者在审判活动中确保有关受判决直接影响的人员必须直接而有效地参与,当事人已被给予充分、平等、有效的机会和手段来保护自己,因此,即使这一裁判使其蒙受了不利结果,当事人也能主动接受。
受计划经济体制塑造出来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中国强制执行程序是一个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浓厚的程序,很多方面都是执行法官包揽一切,一方面这种包揽一切与法院执行力量、执行装备、费用极不相称,往往提襟见肘,包袱越背越大。同时也违背了司法工作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往往成为了申请执行人单方参与的一项活动,缺乏必要的对抗和制约。如在执行程序启动初期,法院依权利人申请而启动执行程序,没有给被执行人一个抗辩的权利。执行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申请执行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申请执行期限是否过期;执行依据是否符合发生法律效力等,对这样一些直接涉及到当事人权力的内容,没有规定一个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权利。同时在整个执行程序中仅仅规定了案外人异议的救济途径,而对被执行人就其执行中的权利侵害,没有规定其通过异议程序予以救济的途径。常常出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连执行裁定都不送达,不少案件对财产的处理不评估、不拍卖。虽然债权得到实现,案件也结了,但实际已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本没有达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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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中立是当事人
对司法信任的精神支柱
(二)中立性不明显。“裁判者中立是当事人对司法信任的精神支柱,它是指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利益处于冲突的状态的诉讼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要实现司法公正,裁决者必须保护中立,对任何一方不偏不倚。古罗马法以来,欧州人信奉的一个观点就是“自然正义”原则,其所体现的就是裁判者无偏私的精神。美国学者贝勒斯从无偏私原则中归纳了三项重要的程序规则:一是裁判者不得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利益和偏见;二是裁判者应当在制作法律决定过程中保持独立自主性;三是裁判者不得与当事者任何一方进行单方面接触。
在实践中,执行程序的这种中立性非常不明显,从某些方面看甚至是失了这种中立性。1?办案中的“三同”问题。即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同吃、同住、同行。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均明令禁止,但这种现象始终存在。“三同”现象的出现有多方面的原因,有经费不足方面的原因,甚至也有人提出执行程序中有些情况必须“三同”。但是从严肃执法、司法公正的层面上看,法官一旦到了这种境地,基本的中立都没有了。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官吃的、住的、用的全是一方面当事人出。对于被执行人来说,从心理就认为执行法官肯定偏向申请执行人,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从而产生抵触情绪,最终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
2?回避制度得不到全面落实。从执行案件立案确定执行法官开始,法院没有通知当事人对执行法官的确定及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力。而往往执行法官对回避制度执行也不坚决。反而出现了一些申请执行人将一些案件主动申请要求交给所熟悉的执行法官办理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这实际上是关于执行合议制的规定。这一制度的规定当然其积极意义很大,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合议庭事先并未告知当事人,甚至有的合议庭作出的结论,署的却是执行员个人的名,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这种申请回避权,就不能保证执行的公正性。
主要影响
程序公正性理论对跨国公司战略管理有着重大影响
(一)跨国公司程序公正性的涵义
在跨国公司中,程序公正性是指对于子公司而言,跨国公司动态的战略决策过程,能被子公司高层管理者判断为公平的程度。
(二)跨国公司实施程序公正性的特征
Kim&Mauborgne指出有五项明显的特性,可供子公司高层管理者用来判断战略决策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性。这五项明显的特性分别是:
1、双向沟通(bilateralcommunication):母公司与参与决策的子公司之间存在双向的互动与交流。
2、反驳能力(abilitytorefute):子公司可以合理地挑战与回绝母公司的战略观点。
3、对地区的熟悉性(1ocalfamiliarity):参与战略决策的母公司管理者十分了解子公司的地区状况。
4、提供说明(previsionofallaceount):子公司能得到母公司关于最终战略决策的完整说明。
5、一致的决策制定程序(consistentdecisionmakingprocedures):母公司在制定决策时,能公平一致地对待各个子公司。
(三)程序公正性理论对跨国公司战略管理影响
1、程序公正性对于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目标的影响
以往跨国公司的研究显示,大部分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资源、竞争力、成长规模、复杂度以及跨子公司之间的连结性等方面均有明显增加的趋势。而在跨国公司的全球决策过程中,如承诺、信任和社会性和谐等管理者的态度会被程序公正性所影响,因此,全球战略的研究者,不应再忽略这一议题,而应将程序公正性视为跨国公司成为一个有效率的全球竞争者的关键战略因素之一。
在学术理论的研究领域里,已经有很多理论证明实行程序公正性将会引导跨国公司制定出更佳的战略。依据信息处理理论,为了提高效率,一个组织的信息处理能力必须能够符合组织环境和战略情境的信息处理要求。而程序公正性可以明显提升跨国公司在制订战略时的信息收集、解释与归纳能力,因此,程序公正性就可以被视为是关键的变量,用以决定跨国公司战略决策过程的信息处理能力,使全球战略的制订更有效率。
虽然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是多样的,Kim&Mauborgne将这些多样的目标归纳为四个:全球学习、全球战略效率与地区响应的平衡、全球战略更新以及迅速制定全球战略。这四个目标不仅是相关文献中最常被提及的目标,更是以往的研究中最被视为跨国公司能持续成功的关键因素。
1)全球学习(globallearning)
全球学习是指知识与专业能力在跨国公司全球营运网络的跨单位间创造、适应与扩散的程度。许多证据显示,跨国公司的学习能力与跨单位间的沟通程度是正面相关的,如Ghoshal&Bartlett(1988)对66个跨国公司的研究发现,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沟通密集度越高,越能促进知识与专业能力在跨单位间发挥创造、适应与扩散的功能。母公司与子公司单位间的社会性和谐(socialharmony)或合作气氛也会通过知识和信息的分享,达到全球学习的目的。
因此,当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着双向沟通的渠道,双方不仅会彼此交换看法、知识和专业技术,同时也会被要求去倾听对方的意见。这种观念、知识和意见的扩散与分享会促进全球学习能力。除此之外,母公司向子公司管理者提供最终决策的说明,以及对各个子公司采用一致性的决策制定程序,都会提升跨国公司的全球学习能力。
2)全球战略效率与地区响应的平衡(thebalancingofstrategiceficiencyandlocalresponsiveness)
全球战略效率与地区响应的平衡是指同时致力于发挥全球的规模经济、范畴经济,以及反应各国市场间的差异性。若将地方理性(localrationality)应用于跨国公司会发现,母公司和子公司管理者的态度、看法以及优先考虑的事项会因为环境和战略责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说来,母公司管理者偏向主张与保护全球利益,相对地,子公司的管理者会偏向主张与保护地区适应性的利益。因此,若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良好的双向沟通模式,就能够通过信息交流与分享的方式来平衡全球战略效率和地方响应这两种不同的战略目标。
当子公司的管理者有权反驳或挑战母公司的战略观点时,母公司将无法忽略子公司的意见而主导整个决策过程,因此会使全球效率与地区响应的平衡得以达成。此外,当母公司管理者对子公司当地环境也非常熟悉时,他们也就能够将自己的思维与看法扩展到全球效率以外的议题,在制定战略决策时更多地考虑到地区响应的需求性。因此,在跨国公司的战略决策中,母公司的管理者对地区的熟悉性将更能在全球效率与地区响应两者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3)全球战略更新(globalstrategicrenewal)
全球战略更新是指跨国公司不断地质问成功的战略变动是否具有持续的优势,并且避免陷人战略自满中。这种存在于战略制定中的“想法的战争”(battleofideas)就像是保证书,保障公司能将过去的成功经验转换成新的施行方法,使这些成功经验得以延续。
母公司与子公司管理者的不同背景与态度将会使跨国公司更具创造力,这些差异可以使他们在制定战略决策时,以更多元的角度去衡量战略的持续价值与优点,避免犯下偏差的错误进而减少发生决策盲点的机会。也就是说,通过检验过去成功的战略变动,以双向沟通的方式可以使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更新能力增强。而子公司管理者的反驳能力在跨国公司中创造了一个动态的质询气氛。这种气氛可以打破跨国公司维持现状的倾向,并且臆测过去战略反应的持续优势。因此,子公司这种反驳能力同样也可以加速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更新。
4)迅速制定全球战略(rapidglobalstrategicdecisionmaking)
跨国公司处于一个动态的、瞬息万变的环境,没有任何一项优势是可以长久维持不变的。此时唯一的竞争优势就是迅速地制定战略决策,以便最快、最有效地适应诸多的环境变动。因此,迅速制定全球战略决策对跨国公司而言无疑是一项关键的战略目标。
Kim&Mauborgne回顾有关于决策制定的文献后,发现有三种因素会影响跨国公司制定全球战略的能力:一是参与决策制定的组织成员是否有共同的计划和语言,是否在背景、看法和态度上相似。共通的相似性会减少信息在决策过程中被反复循环的次数,因而有助于早日达成共识,做出决策。二是决策过程所使用的信息的范畴与扩展程度。信息的来源越少、可供选择的方案越少、信息分析越有限,战略决策的速度越快。三是决策过程中产生矛盾冲突的程度。对立尤其是权力较大的部门之间的对立,会延缓决策的速度。因此,单向的信息流通和集权的决策模式会减少对立冲突的情形,进而加速决策的制定。由此Kim&Mauborgne主张,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双向沟通将会减缓达成最终决策的速度;子公司管理者的反驳能力越强,达成最终决策的速度越慢;母公司管理者对子公司地区环境具有高度的熟悉性,将加速最终决策的达成。
2、程序公正性对跨国公司战略执行力的影响
在执行全球战略时,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性主要来自于以下两方面。
首先,许多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不仅关心全球战略的有效制定,更注重战略的实施。在战略的执行过程中,承诺、信任与和谐等高阶(ghorder)态度会对全球战略的有效运作产生关键作用。其次,对于程序公正性的判断会与有益于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的态度相连结。在跨国公司中,在许多用来动员内部组织和影响子公司服从性的传统力量如命令、监督与评估已明显地下降的情况下,程序公正性就显得更为重要。
3、程序公正性对子公司服从度的影响
程序公正性会直接地影响到子公司对于母公司全球战略的服从度,这主要可由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根据Lind&ryler提出来的长期性自利理论(alongterm,selfinteresttheory)的观点,组织内成员会采取一种长期性的自利观点来决定对于某项决策的服从程度。这是因为组织成员认为组织无法永远保障自己所属单位的优先利益,甚至有时候这些优先利益还可能被牺牲。而且基于组织内不同单位间会彼此竞争利益与资源的前提,所有组织内的单位必然在某些时候会被要求为了其它单位而牺牲自身的利益。既然短期的利益并不一定会源源而来,组织成员就只好开始寻求一些方案或程序,以确保在长时期内他们的自身利益会被组织合理地加以考虑。这正是程序公正性所能提供的组织功能。同样地,在跨国公司的战略决策过程中也应注重程序公正性。当子公司高层管理者相信母公司在战略制订过程中实行公正性的程序,他们会认为子公司的优先利益、意见和观点在整个决策的过程中曾被公正地考虑过,亦即他们认为不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的利益都已经被合理地保护了。如此将使得子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对于战略决策的过程与结果产生支持意愿,进而将会提高他们对于战略决策的依从度。
其次,依据社会交换理论,当子公司高层管理者相信战略的决策过程已经被某些程序公正性的原则加以约束与监督时,他们会觉得自己的单位在决策过程中是被公平对待的。为了回报母公司的公平待遇,子公司高层管理者会将此种公平知觉转化成一种对等的义务,即子公司高层管理者会认为他们也应该尽自己的职责。
此外,有四项研究结果明显证明实施程序公正性会对子公司的服从度产生直接的影响(Thibaut&Walker,1975,1978;Friedland,Thibaut&Walker,1973;Thibaut,Friedland&Walker,1974),其中又以qlaibaut&Walker(1975)最具代表性。由此Thibaut&Walker发展出一个结论:制订结果的程序是否公正会强烈影响人们的态度与行为;增加程序的公平性将会使人们更易于去接受与依从那些程序的决策结果。
参考链接
亿为中文网http://www.yeewe.com/edition-view-13472-1.html
博导讲义http://www.mhjy.net/dz55/viewthread.php?tid=6615DBA
中国会计视野http://ishare.esnai.com/view/2834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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