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优先原则
萍水 · 2010-03-01 17:22 · 36144 次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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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优先原则
重组中小金融机构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效益优先原则
企业管理的共同目标是取得和提高企业效益,包括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因此,企业经营计划必须围绕这个中心来制定和展开,要从合理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微观与宏观等方面关系出发,统筹兼顾,权衡利弊,以促进个效益最大化。
重组中小金融机构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日益暴露,提高了人们对防范和化解其经营风险的重要性的认识。但在如何防范和化解上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重组中小金融机构、即通过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的调整来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的的提法比较流行。一、重组过程中应坚持商业银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保证重组的公平、公正性为了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一个立杆见影的办法就是将众多的中小金融机构通过重组合并为一个"大"金融机构。其理论依据就是"船大抗风浪",要想抗大风浪,就要先造出大船。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我国近年来金融领域的机构重组都是围绕着"造大船"来展开的。从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到现在的城市信用社改革,都深深地体现出了这一点。我们认为,这种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际上也有其合理性,但在重组的过程中,却有个重组方式的问题。纵观我国目前重组中小金融机构的方式,大都是将分散的、各自为政的众多中小金融机构通过清产核资、取消法人资格后重组为一家法人机构。这种重组方式类似于《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简便易行,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平等的方针。但其主要缺陷则是忽视了商业金融应该效益优先的原则,体现不出以效益论英雄、以业绩排座次的公正性。虽然从理论上来说规模大了其抗风险能力就强,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这是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因风险载体形式的变化而变化。把中小金融机构重组为大机构,风险就相应集中到大金融机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