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Aluhao · 2010-03-04 13:23 · 18183 次点击
data/attachment/portal/201111/06/1405146ljw46dgaz9dmnrh.jpg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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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正文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签订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格式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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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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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
合同(参考英译: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国法的定义:《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德国法的定义:《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正文
合同法(contractof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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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又称“契约法”。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规定合同定义、合同订立及原则、合同的有效条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与担保、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有关合同管理与监督等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合同法仅指以“合同法”或“契约法”命名的单行法律。
世界上最古老的合同法,当推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关于契约的规定。该法典对于买卖、租赁、承揽、委托、保管、雇佣、借贷契约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
近代合同法是在中世纪之后,作为政治、经济和商业复兴的结果而发展起来的。其重要原因是商人和交易者惯例的发展,以及他们之间的协议能够据以得到迅速执行的商人法院的发展。在12和13世纪,合同法的发展在英格兰和欧洲大陆开始分道扬镳。不同法系中的合同法律制度,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重大不同。首先是确立合同法的一些原则不同,如英美法一般都要求合同必须有约因即一方当事人关于履行的允诺,必须得其相应的偿报;而大陆法系则普遍认为,只要合同遵守了适当的程式,即使没有约因,也可以强制执行。其次是法律表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制订有《民法典》、《商法典》的国家,多分别将有关合同法律规范与有关侵权法律规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规范合并在一起组成“债法”。作为《民法典》的独立编章,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规定在《商法典》的“商行为”篇中作为商法的组成部分(如法、日商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法律规范自我体系,形成独立的专门法律部门。不过由于英美法系有非法典化的传统,因而多以判例法出现。
从19世纪后半叶开始,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由于各种新的合同关系层出不穷,对于新的合同关系要用新的法律规定。因此必须制定新的法律或对原有的法律加以补充、修订,给以新的内容。所以,当代不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其合同立法,都出现了一种朝着更详细、更精致、更完备的方向发展的趋势。如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在《民法典》、《商法典》之外,单行法规和法院判例都一天比一天繁多;在英美法系国家,除原来判例法之外,各种制定法也日益繁多。英美法系国家最早出现的法典化的合同法,是1872年英国人统治印度所制定的《印度契约法》,以后,英、美又分别制定了货物买卖和统一买卖法等。对于不同法律制度的合同法上的原则和形式上的分岐所造成的后果,随着商业和贸易的日益国际化,人们也在试图加以限制,如国际上缔结了大量关于运输法、买卖法方面的条约以调整国与国之间的有关合同关系。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已于1991年底解体)于1921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单行合同法规即《国家承揽与供应条件》,翌年又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在列宁亲自主持下制定了《苏俄民法典》。在民法典以10章的篇幅对合同法作了详细系统的规定,这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类型的合同法;随后保加利亚于1950年颁布了债与合同法;罗马尼亚也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此外,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等国在其民法典中也都分别规定有合同的内容。中国解放后,最早于1950年颁布了第一个合同法规,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后来又制定了一系列单行合同法规,并于1981年12月13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中的合同规定,构成中国完整的合同法体系。
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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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等。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前者如买卖、互易合同等,后者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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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其他合同
通常合同当事人均为自己或自己的被代理人取得一定权利而缔结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结合同的一方是为第三人取得权利或利益的,从而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独立请求权,故称为第三人利益缔结的合同。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额的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的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为第三人。此外,合同还可分为总合同与分合同;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等。
合同的条款
可分为基本条款和普通条款,又称必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协议的,合同即为成立;反之,合同不能成立。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①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签订
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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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要约
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承诺
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合同的形式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中国的合同形式有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和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书面合同等。
口头合同
是以口头的(包括电话等)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分清责任。不少国家对于责任重大的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限制使用口头形式。
书面合同
即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包括书信、电报、契券等)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作成书契、备忘录等。书面形式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国法律要求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他国家也有适用书面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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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经公证、鉴证或审核批准的合同
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
②合同鉴证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应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进行的鉴证。鉴证机关认为合同内容有修改的必要时,有权要求当事人双方予以改正。鉴证机关还有监督合同履行的权利,故鉴证具有行政监督的特点。目前中国合同鉴证除部门或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是否鉴证。
③合同的审核批准,指按照国家法律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某类合同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必须经主管机关或上级机关的审核批准时,这类合同非经上述单位审核批准不能生效。例如,对外贸易合同即应依法进行审批程序。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即对已经成立的合同内容的部分修改、补充或全部取消。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补充合同某些条款或解除合同关系时,必须征得对方同意。亦即以双方达成的新协议,变更或解除原来的旧协议。变更、解除合同的新协议,仍按原合同的形式办理。
在法律或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故合同可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如由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由于行政命令企业必须关闭、停产或转产,由于不可抗力以及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必要时,允许当事人一方及时通知他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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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法律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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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相关连接
www.fanben.cn1K2008-07
www.86exp.com/hetong/125K2008-7-27
www.gdgs.gov.cn/cyfg/HTf.htm3K2001-12-29
www.molss.gov.cn/gb/zt/2007fzzt/ldhtf.htm27K2008-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