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十九)-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Aaron ·  2008-04-12 15:45  ·  45970 次点击
十九、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1、目的
最大限度的识别公司在活动、产品、服务中能够控制或可望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评价并及时更新重要环境因素,实现对环境的污染预防和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产品、全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和更新。
本程序包括GB/T24001—19964.3.1条款。
3、职责
3.1发展部
负责组织编制本程序
3.2工程部
⑴组织公司各部门/单位对环境因素进行初步识别;
⑵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3.3工程项目部/分公司/相关部室
负责本部门环境因素的初步识别与评价。
3.4管理者代表
审批重要环境因素。
4、术语和定义
引用公司《管理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5、工作程序
5.1环境因素的识别
5.1.1对公司的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已经或可能对环境造
成影响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识别确认,在进行环境因素识别时,应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以及过去、现在和未来三种时态。
三种状态:
a.正常状态:指正常活动的。
b.异常状态:指关闭、启动、检修或可合理预见的,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c.紧急状态:不可预见何时发生对环境造成较大影的。
三种时态:
a.过去:以往遗留的环境问题。
b.现在:现场的、现有的污染及环境问题。
c.将来:原材料的来源与生产过程,考虑到产品实现以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以及将来潜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还有计划中的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
5.1.2环境因素的识别以污染预防的思想为指导,通过分析施工过程对公司涉及到的全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找出有关大气、水体的排放、土地污染、噪音污染、废弃物、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对社区环境的影响等环境因素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5.2环境因素的识别方法
5.2.1每年一季度或工程开工前,工程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工作。
5.2.2工程部将《环境因素调查表》发至相关部门/单位,各单位/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范围、生产过程、活动和生产现场的具体情况,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
5.2.3进行环境因素调查时,应注意到物资供方、工程分包
方、劳务供方等相关方。
5.2.4工程部根据公司活动、产品、服务的具体变化和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化修改补充公司环境因素调查表。
5.2.5工程部组织对汇总的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判定重要环境因素。
5.3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
5.3.1对有关大气、水体、土地污染、噪音、固体废弃物等环境因素采用以下评价方法:
A、影响范围:
⑴全球范围5分;⑵周围社区4分;⑶场界内3分;
⑷员工10人内2分;⑸操作者本人1分。
B、影响程度:
⑴环境影响严重5分;⑵环境影响较重3分;⑶环境影响一般1分。
C、发生频次:
⑴经常发生5分;⑵不经常发生3分;⑶偶尔发生1分。
D、持续时间:
⑴持续不间断5分;⑵有明显的间歇3分;⑶影响时间短1分。
E、相关方抱怨:
⑴抱怨很多5分;⑵抱怨较多3分;⑶很少有抱怨1分。
F、可改进程度
⑴加强管理见效5分;⑵改进工艺见效3分;⑶较难节约1分。
5.3.2对资源能源类环境因素采用以下评价方法:
A、消耗利用频率
⑴每天发生5分;⑵每周发生4分;⑶每月发生3分;⑷每季发生2分;⑸半年以上发生1分。
B、消耗规模
⑴很多5分;⑵较多4分;⑶一般3分;⑷较少2分;
C、管控状况
⑴无管理措施,浪费严重5分;⑵有效管理,符合自定指标3分;⑶较难改进1分。
5.4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5.4.1采用5.3.1评分法,当A、B、C、D、E、F任何一项为5分或总分∑=A+B+C+D+E+F≥15分时,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5.4.2采用资源能源类环境因素评价方法,当A、B、C总分∑=A+B+C≥10分时,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5.4.3公司的环境因素若出现影响全球范围、社区强烈关注、客户的合理抱怨、对公司整体形象有影响、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
和行业规定等任一方面时,都要将其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5.4.4工程部根据评价结果,填写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发至有关部门。
5.5环境因素的更新
5.5.1一般情况下,每年初由工程部组织,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和评价。
5.5.2当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及时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和更新:
⑴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
⑵公司活动、产品、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
⑶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时;
⑷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后;
⑸环境因素识别有遗漏时;
⑹管理评审要求时;
⑺发生其他变化时。
5.5.3环境因素的重新识别与评价按上述相关步骤进行。
6、相关文件
6.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7、记录
7.1环境因素调查表
7.2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7.3环境因素评价表

2 条回复

哈尔滨市  2008-04-17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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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  2008-04-17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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