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及SA8000

  Alu ·  2008-04-13 14:06  ·  32310 次点击
国际社会正在日益兴起和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我国企业和政府都是一种挑战,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不仅是一个企业为什么存在的“企业使命”问题,也是我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所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它不仅是道德呼吁,而且是刚性的制度约束;它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实践。不论对此有何看法,不论是赞成抑或反对,CSR应该引起我国企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
一、企业社会责任(CSR)产生背景及其实施状况
(一)CSR运动的兴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CSR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到90年代中期逐步形成了CSR运动,跨国公司纷纷开始要求其供应商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CSR的审查。国际上这股声势浩大的CSR浪潮,各国无不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巨大影响,我国也不例外。CSR运动要求企业在营利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发展要合乎社会道德规范,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CSR运动是由劳工组织、消费者团体、人权组织和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所发动的,并与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互相联系互相支援,形成了两种社会力量。一种力量是反对资本全球化的劳工运动,一种是劳工贸易壁垒的推行。从它的发展趋势来看,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某种形式挂钩或联系,将是一种必然要求和趋势。以商业运作的手段实施“劳工贸易壁垒”来替代贸易制裁,也是国际上普遍可以接受的方式。
从纵向来看,在经历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源的优化整合阶段之后,企业已步入“企业公民”这一全新竞争阶段。CSR已成为对一流企业的公认标准。关于CSR的评价有多种多样,从SA8000到“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等,国际社会越来越看重CSR,并加以量化。
(二)CSR已经成为一种潮流
据调查,2000年以后,大多数欧美跨国企业都对其全球供应商实施CSR评估和审核,只有通过评估和审核,才能建立合作伙伴关系。CSR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了。
耐克、阿迪达斯、沃尔玛、麦当劳、雅芳、欧洲高尔夫服装公司、德国Otto-Versand、家乐福等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品牌形象受影响,纷纷加入这一运动,而且要求其产品配套企业和合作企业均要遵守CSR守则,从而将CSR扩展到作为生产制造基地的发展中国家,印尼、泰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都先后成为该运动的重点。同期,CSR影响到我国进入欧美公司供应链的企业,这些跨国公司零售集团已经开始在深圳、东莞、莆田等地设立劳工监督部门。越来越多的企业迫于压力,越来越认可CSR的自愿标准SA8000,认为只有通过认证才能使企业得到更多的市场机会,“门槛”变为“门票”。
英国“CSR网络”对美国《财富》杂志选出的全球100家收入最高的公司,从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和社会保证三方面测评考核,调查中发现,《财富》百强企业对社会责任比往年更加重视,更多企业愿意主动提交可持续发展报告,2003年调查时只有48家提交可持续发展报告,2004年7月进行的2004年评估中有72家提交报告,当中66份是独立报告,4份在网上公布。
(三)SA8000对我国企业的现实影响正日益增大
据美国相关商会组织调查,目前有50%以上的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表示,随着SA8000标准实施,将重新与我国企业签定采购合同,这意味着我国出口到欧美国家的服装、玩具、鞋类、家具、运动器材及日用五金等产品都已经或必将遭遇SA8000标准审核。据估计,从1997年到2004年7月,我国先后有8000家企业接受过跨国公司的CSR审核,被要求通过SA8000认证,目前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有54家,有的因表现良好获得了更多的订单,部分工厂因没有改善诚意而被取消供应商资格。
二、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CSR)
许多重要国际组织对于CSR予以高度关注,给出了定义,尽管有多种表述,但是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一致,即企业公民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突出地强调利益相关者、特别是劳动者和环境保护。
(一)1999年联合国提出的企业界《全球契约(GlobalCompact)》,直接鼓励和促进了“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推行,它要求加入的企业自觉遵守涉及人权、劳工、环保、反腐败等领域的九项原则。《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括我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共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2004年6月24日,“全球契约峰会”在联合国总部开幕,我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率团出席。
(二)世界银行定义CSR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三)1999年制定的《OECD公司治理指导原则》,提出利益相关者都要参与公司治理;2004年对这个文件修订,突出地强调劳动者的作用。OECD还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指导原则,也特别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2001~2003年,OECD已经召开了三次关于执行这个原则的研讨会,并出版了研究报告。
(四)欧盟则把CSR定义为,公司在资源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密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
(五)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的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
(六)BusinessforSocialResponsibility是美国权威的帮助会员公司实施社会责任战略进而实现商业成功的组织,它界定CSR为,通过尊崇伦理价值以及对人、社区和自然环境的尊重,实现商业的成功。
(七)台湾世界企业永续发展协会定义CSR是,企业对社会合于道德的行为,特别是指企业在经营上须对所有的利益相关人负责,而不是只对股东负责。企业承诺持续遵守道德规范,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且改善员工及其家庭、当地整体社区、社会的生活品质。
(八)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
(九)英国的“企业公民会社”认为CSR有以下四点: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
三、SA8000将CSR定量化付诸实施
(一)SA8000是自愿性标准
CSR运动的推动方式主要是以《全球契约》直接鼓励和推动的“企业生产守则运动”,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除118个是跨国公司自己制定的外,其余均是由商会、多边组织或者国际机构制定的“社会约束”性生产守则,主要分布于美、英、澳、加、德等国,其中比较有影响的生产守则制定和监察认证组织有美国“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SA8000的制定者)”、“公平劳工协会(FLA)”、英国“道德贸易行动(ETI)”、荷兰“洁净衣服运动(CCC)”、国际玩具商协会(ICTI)、环球服装社会组织(WARP)等。
在当今数量繁多的有关CSR的标准中,SA8000正日益被广泛接受。国际知名的九家认证机构SGS、BVQI、DNV、UL、ITS、RINA、S.P.A、CISE、CSCC,已向SAI提出申请并经认可正式开展SA8000认证业务。
SA8000是1997年10月由美国经济优先权委员会认证委员会(CEPAA)制定的CSR标准,每4年修订一次,新标准颁布两年后颁布认证指南。SA8000依据《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制定,SA标准体系所规定的CSR是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主动承担对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SA8000主要内容涉及:童工、强迫性劳动、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戒性措施、劳动时间、工资和管理体系等。它从劳动保障、人权保障和管理系统三个方面,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一系列最低要求,其中,雇员利益是CSR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和侧重点,这不同于ISO系列所考核的技术性指标。
SA8000重点推广领域包括:零售业、跨国公司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其把跨国公司作为重点,将对整个价值链上的生产商、供应商、分包商都产生影响,覆盖面会越来越广。SA8000属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是CSR领域的自愿性标准,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国际标准,也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
(二)在世界上各种各样的生产行为守则中,为什么SA8000能够日益被接受
SA8000的构思突破了传统的守则形式,把非经营性、非技术性的抽象的道德、精神、理念层面东西指标化了,在设计上又注意适合各行业,对于切实解决CSR问题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工具,成为衡量企业的道德指数。因此,它被美国CEPAA推出后越来越被企业和社会所接受。
更重要的是,CSR与企业业绩具有正相关性。2002年美国Depaul大学两位教授做了一项针对CSR与财务业绩的研究,他们将《商业伦理》(BusinessEthics)杂志评出的100家“最佳企业公民”(基于企业对股东、员工、客户、社区、环境、海外投资者、女性和少数民族七大利益相关者群体提高服务的定量评估)与“标准普尔(S&P)500强”中其它企业的财务业绩比较,基于1年和3年的整体回报率、销售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以及净利润率和股东权益报酬率8项指标的比较,得出结论是“最佳企业公民”的整体财务状况远优于标准普尔500强的其他企业,前者的平均得分比后者高出10个百分点,注重CSR的IBM连续成为最佳企业公民。
四、国内对CSR的不同看法和争论
一些人对CSR认识还处在一个误区,有的逐步转变态度,变被动为主动等等。
一是“利润最大化说”。认为营利最大化是企业至高无上的目的,是企业存在的意义,是企业的使命;企业营利最大化必然会推动整个社会的财富增长;企业利益等同于股东利益。就制度安排而言,在法律范围内追逐营利最大化目标,被视为传统公司法中的行动指南。甚至认为CSR是企业的咒语。这是传统理论的看法,把企业营利与CSR对立起来,似乎二者之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二是“新贸易壁垒说”。一些舆论评价CSR及其SA8000是发达国家继反倾销、绿色壁垒之后,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新型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也是如此,如2003年12月11日《粤港信息报》发表的《美欲向我抡SA8000大棒,珠三角成重灾区》的报道。这篇报道曾经被“国内近200家媒体和网络纷纷转载”,使SA8000这个生僻名词变成舆论关注焦点。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篇对SA8000标准的歪曲报道,然而却在我国不少地区得到一呼百应。这不能不说是观念问题。
三是有的认为,CSR宗旨是好的,SA8000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进行的一种制约,但极易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应以积极心态面对这一潮流,对其兴利除弊,转化为我所用,而不是鸵鸟政策。
四是把CSR融入企业经营之中。我国东南沿海省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CSR运动,浙江、福建、江苏等地政府已组织SA8000培训,赶头班车。像CSR主要代表人物施沃伦所说,引导企业把赚钱与整体的价值结合起来,形成道德整体、差异及可持续增长将成为一个新的框架。
以上这些争论和做法,也折射出国内不同企业和政府部门经营理念上的差异。
五、正确认识CSR,积极应对为我所用
从现实到历史、到理论,都要求我们的企业和政府认真对待CSR。
(一)目前,我国CSR状况令人担忧,不少企业习惯于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快速增长,漠视CSR,缺乏以人为本理念。CSR缺失的反面事例比比皆是,诸如开县井喷事件、拖欠民工工资、沱江污染事件、做假账、假冒伪劣商品不绝、征地拆迁寻租等等。由此可见,强化我国CSR也显得迫切而关键。
(二)从我国“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来看,CSR基本精神与“科学发展观”一致,在我国企业文化建设中,确立CSR理念是国内外企业管理趋势和潮流使然,是一种先进文化理念。
(三)过去由于对“企业道德”理念缺乏定量测评手段,往往流于形式,SA8000作为一种技术手段解决了这一难题,对外对内相结合正可使用。
(四)应该全面客观地观察和理解CSR及其SA8000。从短期来看,它将使企业面临费用成本加大的挑战,但从长期来看,则利大于弊,它代表了企业管理的新境界,代表了企业与时代共存共荣的基本要素,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它与我国政治社会中追求的人文理念是相通的。CSR是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不要消极地把它看作什么贸易壁垒和市场壁垒,而要变天堑为通途,借此力量作为提高我国企业素质的催化剂,快速提升我国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五)强化CSR是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200多年的企业管理史告诉我们,随着对“人”的认识,从“经济人”、“社会人”、“复合人”到“自我价值实现人”的不断深化,企业管理经历了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已发展到文化管理阶段,要求“以人为本”管理成为潮流。CSR体现这一潮流,是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树立CSR理念和制度也是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方向,是我国企业转型和提升的一个关口。
(六)要用历史的眼光看待和分析“企业使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传统价值观而已,不能僵化在40年乃至于80年前对企业使命的认识上,不能因此忽视企业公民身份,而免除其应负社会责任。营利最大化是一个辨证的问题,事实上是企业“追求合理利润”,才能实现营利最大化,我国这样的企业也是不胜枚举,比如,武汉百步亭集团经营百步亭社区,武钢创新质量效益可持续发展增长模式均是成功范例。
六、强化我国CSR的建议
1、让CSR变成为我国企业使命。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积极倡导企业树立CSR理念,呼吁有远见的企业家面对CSR的挑战,顺应潮流,积极应对,把CSR理念变为自觉行动,自觉地使用CSR战略,实现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共赢。
2、CSR守则的许多规定,在我国《劳动法》、《生产安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已有规定,甚至于高于它们。建议在《公司法》中倡导CSR精神,把CSR作为公司决策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法律手段落实科学发展观和CSR,应在《公司法》修改中加入“企业社会责任”字样
3、加强政府对CSR的监管力度。在企业中积极落实CSR,包括融入劳资关系调节体系,劳动法律检查监督机构应主动了解、介入和引导企业;要使CSR中的劳工标准检查认证规范化。在评价企业时,不要单纯看利润、规模,还应评价企业为社会做出那些贡献,对好的予以鼓励。
4、避免CSR认证流于形式,走入误区。国内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已经组织SA8000培训,要监督和杜绝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而存在的严重形式主义,切实提高CSR,以取得实效。
5、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贸易与劳工标准、经济全球化的相关讨论中,注意根据发展中国家利益要求,不断丰富和完善CSR的实践,妥当处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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