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标准
仪器信息网 · 2010-08-04 22:49 · 39434 次点击
概述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建筑外窗获得满窗日照的时间。
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日照时间限制
在城市规划中指住宅的日照标准,即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向阳房间在规定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时确定房屋间距的主要依据。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指标。日照时间是以该房间在规定的某一日内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北纬地区常以太阳高度角最低的冬至日作规定日;有些地区由于气候特点,也采用其他日子作规定日。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面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日照标准的确定涉及因素较多,各个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尽相同。1980年,中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中规定:“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在确定具体的日照标准和计算房屋间距时,应考虑节约用地的原则。一般情况下,为保证必要的日照质量,日照时间应在上午9时至下午3时之间,因为冬季在这段时间的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强度较高;此外,射入室内的阳光应保证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积,达到满窗或半窗日照。这些要求要通过合理的住宅建筑规划和精心的住宅设计来实现。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应满足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