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责任指令

  Aaron ·  2010-08-05 20:56  ·  12022 次点击
缺陷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又称《产品责任指令》)是指:
1985年7月25日欧盟通过了《缺陷产品责任指令》(85/374/EEC,又称《产品责任指令》),在欧共体范围内统一确立了缺陷产品致害的严格责任原则,确保高水平消费者保护,并要求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实施指令。1999年,指令范围由消费品扩展到初始农产品(如肉类、谷物、水果和蔬菜)。截至2003年2月,欧盟原15国已完成了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
该指令确立了产品的严格责任原则,但允许成员国在个别条款上保留差别,其中之一便是所谓“开发风险”的规定。指令第15条1b允许成员国将“开发风险”作为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其对于新产品上存在的科学手段尚不能知晓的风险免于承担责任。此外,指令允许成员国对损害赔偿额规定上限,但不得低于指令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指令并不完全排斥成员国内现有的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如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自愿承担风险、共同侵权人的责任等规定仍然可以作为指令的补充继续适用。
《缺陷产品责任指令》涵盖了所有没有特定产品责任法律的产品,因而那些属于新方法指令、获得CE标志的产品也属于该指令的范畴。
该指令建立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即没有必要证明生产商的疏忽或过失,消费者只需要证明损害是由产品造成即可。
根据指令,“生产商”指:任何参与生产过程的人;缺陷产品的进口商;任何以姓名、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附于产品上表明自己是产品的生产者的人;任何供应无法识别其生产商的产品的人。这意味着欧洲进口商对其投放市场的产品负责。然而,进口商通常会将投诉转交给制造商/出口商,也就是说,产品责任指令也与欧盟外的生产商相关。
“缺陷”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所期待的安全性,通常要考虑以下几项因素:产品的提供;产品合理的使用;产品在市场流通的时间。
为了证明产品有缺陷,被害人必须证明:实质的损害;产品中的缺陷;损害和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能够证明以上内容,他能够从生产商或进口商(很可能向生产商追加赔偿)寻求经济赔偿。
指令中“损害”定义为:因人员伤亡造成的损害;对于除了缺陷产品外、用于私人使用或消费、价值不低于500欧元的财产物品的损害。指令允许每个成员国对同等物品同样缺陷造成的人员伤亡规定生产商责任最高限值,这个限值不应低于7000万欧元。
为了减少风险,生产商可以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符合法规要求;
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系统的供应商评价体系;
产品召回、客户投诉记录和评价程序;
对产品误用、保存期限和贮藏的评价;
谨慎表达的标签、使用说明和不承担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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