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赔偿原则

  管理百科 ·  2011-12-03 21:34  ·  42829 次点击
特点
界定
限制
条款
特点
特点由于损害赔偿旨在充分弥补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赔偿的范围主要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后果,而不应取决于违约方主观过错的程度。完全赔偿为违约后的损害赔偿确定了一项重要原则,也为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确定了一个标准。从完全赔偿原则出发,许多国家的法律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或者恢复到合同如期履生的状态。损害赔偿不仅要包括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都是完全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中国法律也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也就是指因违约所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损失,但是不得超晕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完全赔偿原则是中国合同法中的重要规则。
界定
界定各国合同法律对违约损害赔偿往往采用完全赔偿原则。中国民事立法也采用了完全赔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国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损失仅指财产损失。根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为现存的损失,可以说“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的损失。
3、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限制
限制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见,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事实上,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显然,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目前,中国的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的限制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具有预定赔偿性质的违约金,适用时,在一方违反合同时,不问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情况如何,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约定或规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方不再赔偿对方的损失。合同法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尽可能地取消法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只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尽管根据该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但立法的本意是原则上约定多少就赔偿多少,并不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意调整,只有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的差距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才可以调整。再者,还可能要增加诉讼成本支出。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慎重考虑将来的情况,来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否则,损失的完全赔偿就可能受到限制。
另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受到限制。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所谓责任的条款。当免责条款生效时,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就难以实现。
条款
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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