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建立国家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沈阳)的通知
XZKL1234 · 2013-08-06 09:13 · 60944 次点击
国质检量函〔2013〕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沈阳计量测试院: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同意筹建国家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的批复》(国质检量函〔2011〕160号)在沈阳计量测试院的基础上筹建的国家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已经通过考核验收。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和《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授权沈阳计量测试院的“国家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沈阳)”增加压缩天然气加气机型式评价项目(见附件),原颁发的计量授权证书编号、专用章编号不变。
即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液化石油加气机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等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时,应当委托上述实验室进行型式评价。
附件:国家加气机型式评价实验室(沈阳)授权项目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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