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纪委核查法国药企赛诺菲涉行贿一事

  XZKL1234 ·  2013-08-10 07:30  ·  66823 次点击
针对媒体报道的知名药企、法国赛诺菲公司涉嫌向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多家医院、医生行贿一事,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国家卫计委已责成涉事医院属地卫生部门调查。另据了解,北京市纪委已牵头成立市级联合调查组核查此事,北京市卫生局也表示将积极配合。
属地卫生部门调查涉事医院
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近期接踵发生的GSK医药贿赂、赛诺菲被曝行贿中国医生事件,邓海华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他强调,国家卫生计生委坚决支持和配合司法机关对于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医务人员坚决进行查处,决不姑息。邓海华表示,国家卫计委坚决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查处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坚持行贿受贿一块儿查,对于行贿的企业和个人进一步完善不良记录制度”;另一方面将结合深化医改,推动相关问题的源头治本工作。
商业贿赂可移交司法部门
昨天了解到,对于“赛诺菲被曝行贿中国医生”事件,北京市纪委已经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核查。北京市卫生局昨日也表示,已知晓并关注此事,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市卫生局新闻发言人钟东波说,收受商业贿赂是医疗行业早已明令禁止的行为,对于违法违规人员,将会依法查处。市卫生局表示,医生收受药品公司回扣,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属于商业贿赂,归纪检部门监管,情节严重者将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现状:涉事两药品为临床常用药
此次“赛诺菲行贿门”爆料人向媒体提供的材料中,集中反映了赛诺菲的两种药物——“安博维”、“安博诺”的销售及医生获得所谓“研究者费”的情况。据了解,两药品均属降压药,北京各大医院都有,是一种临床常用药。根据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1月的定价,规格为7片/盒、每片150mg“安博维”每盒37.4元,“安博诺”每盒44.2元。昨天从部分被“点名”的医院了解到,院方正在了解情况并核实信息。被指涉事医院之一、中日友好医院一名医生表示,根据医改、卫生部门的要求,目前北京各医院严控“大处方”和“代开药”等行为。试图从中日友好医院开出这两种药品,医生表示不能违反规定。85岁的曹先生患有高血压,常年在宣武医院看病,他昨天表示从未吃过这两种药,医生给他开的药是“寿比山”。
近期医腐案
1高州事件
时间:今年1月
事件:媒体披露广东省茂名高州市人民医院多名医生收20%的药品回扣的内幕。节目中医药代表透露,医院还控制医生收回扣不得超过25%,因为还要给别的环节分一杯羹。
处理结果:院长免职,对9名直接收受药品回扣的科主任和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生给予撤职、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
2福建漳州案
时间:今年7月下旬
事件:福建省漳州市纪委调查,从今年年初至今,他们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共发现漳州市直区县73家医院涉嫌医疗腐败,包括22家二级以上的医院,无一幸免全部涉案。药价虚高,其中一多半都变成了药企的公关费用。
焦点:研究费还是回扣?界定有难度
卫生行政部门人士:“赛诺菲行贿门”属研究经费或商业贿赂,界定有难度。根据爆料,赛诺菲公司涉嫌行贿的名目是向医院、医生提供“研究经费”,被指属于变相行贿,但赛诺菲公司的回应中,将事件的性质定性为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监测。什么是“上市后临床监测”?监测中给医生费用是否合法?“研究经费”监管中是否存在灰色地带?昨天,有业内人士解释了“上市后临床监测”的具体步骤、签约以及给付费用的“行规”。
据了解,新药品上市后的临床安全性监测研究,是国家的相关规定,药企必然会支付医院费用,其中也包含给医生的“观察费”即劳务费。而卫生行政部门人士也证实,“赛诺菲行贿门”到底属于研究经费范畴还是商业贿赂“回扣”,界定上确实存在难度。
“上市后实验”属国家规定
多方证实,赛诺菲公司在声明中辩称的“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监测”行为,确实属于国家规定,而且是必须进行的。
昨天,在国内一家大型药企长期负责药品临床实验的人士介绍,新药品自研发至上市前,要经过三期临床实验,平均历时10年左右。其中,第一期是针对健康人的实验;第二、第三期是针对患者的实验,前者主要探索用药剂量等,后者主要针对有效性和安全性“把关”。
样本多少取决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率
“赛诺菲行贿门”所涉及的临床监测研究,属于第四期临床监测实验。该人士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药批准上市之后需做再次临床实验研究,国家为此制定了临床药品实验基地名单,药企可在这些医院中选择实验的医院。其表示,临床样本的数量是根据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的概率确定的。目前,上述药企人士正在北京10家医院进行一种新药的临床实验,需要做2000例样本的监测观察。
药监部门相关人员解释,这个规定是因药品上市前的临床实验样本是基于“有限人群”,而上市后将推广到普遍人群,因此有必要再做临床观察。
医生可获劳务费但积极性不高
“为了完成新药的上市过程,临床实验是必须的,为此我们也必须支付医院和医生费用。”对于临床实验是否属于企业变相行贿的名目,上述药企人士表示不认可。该人士表示,根据被实验的药品不同、样本量不同、实验周期不同,药企向医院支付的费用也不相同,金额差异很大。在她经手过的药品实验中,有一两个月的短期实验,也有长达两三年的长期实验。“以一年的实验期为例,大概会支付医生一万元的劳务费。”
“虽然能够获得一定报酬,但很多医生不愿配合这样的实验。”该人士表示,药企在和医院、医生沟通实验时常常遇到困难。一方面,医生通常会觉得完成实验报告很麻烦;另外,实验方案会倾向于按照一定的标准流程操作,但中国医生开药往往趋于“个性化”,医生会认为开药受到了限制。
合同通常与医院签订
她介绍,药企总共要在实验中支付四方面的费用,一是名为“观察费”,事实上是给医生的劳务报酬。另外,还包括患者所有同临床实验相关联的检查费用,比如血、尿常规、心电监测等;同时还有支付给医院的管理费和税费。
按照目前药企的支付方式,通常并不是直接和医生对接,而是和医院签订合同。
“研究经费”监管或陷灰色地带
从业内了解到,一些药企确实利用国家规定的临床监测机会,将实验“扩大化”,本质变性为药品的市场推广。“比如延长监测的周期、扩大样本量等,这样就意味着医院会更多地使用这种药物。”药企人士介绍,比如有一种糖尿病药物的监测周期甚至长达30年。不过业界也公认,这种充分的追踪监测收到了非常好的回报效果。
据查询,对于药品上市后的临床监测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对研究经费的内容。也就是说,药企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研究经费给医院、医生并不属于违法。卫生行政部门人士也证实,“赛诺菲行贿门”到底属于研究经费范畴还是商业贿赂“回扣”,界定上确实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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