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律师向广州法院递诉状 要求银行提供涉案账单

  XZKL1234 ·  2013-08-17 06:39  ·  66231 次点击
7年前,来自山西的男子许霆在广州借自动取款机故障取款17.5万元人民币,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5年。已被假释出狱的许霆在今年7月到广州找涉案银行核对账单,但银行未予受理。16日从许霆代理律师黄智鑫处获悉,黄智鑫当天已代替许霆向广州越秀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银行提供涉案账单。
起诉状中指出,2006年2月18日,许霆在涉案银行开设了普通活期帐户,2006年4月21日许霆用该账号的银行卡在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因柜员机出错而超出帐户余额取款175000元,许霆因此被判刑。起诉书还称,2013年7月4日,许霆亲自前往涉案银行处,请求打印上述帐户一直以来的明细对账单,但银行却毫无道理地以口头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对于许霆一再要求出具书面说明或书面答复的合理请求,银行方面也是粗暴地予以拒绝,要求银行方面向许霆提供其开户至今的银行帐户明细对账单,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黄智鑫认为,为客户提供帐户明细对账单以便于客户核实帐户收支及余额等情况,是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最基本权利,许霆作为银行客户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不应因为刑事案件而被剥夺。涉案银行拒绝给许霆打印帐户明细对账单的做法,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最基本的诚实信用义务,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黄智鑫称,许霆目前身在山西老家,他当天代替许霆递交起诉状,法院已收了相关材料,目前还在审查中。
许霆案曾引发社会各界关注。据广州中院介绍,2006年4月,许霆在广州某银行借自动取款机故障先后取款171次,获取17.5万元人民币。事发后,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后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2007年,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2008年,广东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许霆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5年有期徒刑,许霆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7月底,因狱中表现良好,许霆被假释出狱。就在一切欲归平静之时,2013年5月,许霆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向广东高院递交“无罪”申诉材料,要求法院重审。
许霆及其律师认为,如果拿到当年银行方面的详细账单,并还上欠款,可能对案件重审有帮助,他们对此案持乐观态度。但此间亦有不少法律界专家认为,许霆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案件庭审中,许霆的父亲多次表示不愿退钱,如今判决已然生效和执行完毕,许霆想通过还钱来为案件重审铺路,从法律上是毫无意义的,对社会也会带来不良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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