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保低赔”车险行规被指“霸王条款”
XZKL1234 · 2013-08-23 07:01 · 62896 次点击
“河南保险业存在的行规是,必须多掏钱,还不能享受相应权益。”日前,郑州车主葛先生称,消费者购新车后为车辆买商业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及车辆购置税总额核算,可一旦出现车损,却只按购车价格理赔。调查发现,此种情况在省内较普遍,而不按这种方式核算保额的公司,还有被罚的风险。对于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的这一规定,消费者纷纷表示质疑和不满,不少人认为,这是垄断行为,超额承保是“霸王”条款。
对此,河南保监局做出回应,称一些保险代办员的表述很不准确,引起争议的保额计算方法反映出目前保险经营管理仍过于粗放。有专家表示,“霸王条款”本该早日废除,车辆保险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车主投诉:核算方式不公
2012年7月3日,葛先生在郑州市航海中路的富达汽车广场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其中购车款为162800元,购置税13914.3元。由于是分期付款,他被告知须通过保险公司设在4S店里的代办处购买机动车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商业保险。随后,葛先生选择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财产保险。保险代办员出具保单时,葛先生发现车辆商业险的价格比他此前购买第一辆汽车时高了一些。代办员解释说,根据公司规定,保额按照车辆购置价格和购置税的总和来核算。
葛先生认为这种计收保费的方式不合理,因为代办员告诉他,如果车辆一旦出了事故,无论是盗抢险还是车损险,保险公司只按车辆购置价格理赔。当葛先生提出异议时,代办员随即让他通过电脑查看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2009年下发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
葛先生看到,该文件明确规定,“新车购买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任何财产保险公司违反该自律共同体制定的财险价格决议,每笔业务处罚2000元至1万元”。
据葛先生介绍,事后他向河南省保监局投诉中国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违规超额承保的情况,河南省保监局责令该公司向他说明情况。
“不久后,该公司负责人一行3人找到了我,当面赔礼道歉,并解释公司按照《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必须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的有关规定,包括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保额,否则公司将会受到处罚。”葛先生说。
“保额为啥还要算上购置税?这不合理吧,这不是明摆着让车主多埋单吗?”郑州市民马女士听说葛先生的遭遇后,翻出自己的车险保单,才发现所标原车价中增加了购置税的金额。2012年7月购买新车的李先生也说,买车险时根本没有在意这些细节,4S店的保险代办员说让交多少钱就直接交了,“现在看自己的保险单,才发现保单上的原车价比真实价格高,我觉得被愚弄了”。
加购置税属保险业行规
对于葛先生所说的文件,登录河南省保监局官方网站得知,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保监局组织河南省范围内的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并签订了《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文件中的确规定了新车购买车险时按照购车价+购置税来核算保额。
随后,来到郑州市区几家汽车4S店调查。在花园路一家4S店,以购买新车商业险名义咨询,保险代办员明确告知: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总和核算,并称该规定从2009年9月就开始实行了。航海路一家4S店保险代办员提供的车价预算中,车险的保额也是裸车价格+购置税价格。当记者向其咨询原因时,代办员说,“整个河南省的4S店都是这么计算的,这是银监会规定的。”一家4S店保险专员私下说,以前新车购买车险时的确是按购车发票价来计算,但2011年开始都是按照“新车发票价+购置税”作为新车购置价来计算的。而车辆在第二年买保险时,则不再按上述办法核算保额。
调查发现,上述情况在河南省范围内是普遍现象,包括中国人寿财险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内的18家财产保险企业均要求按上述办法核算保额。郑州市国税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郑州2012年收缴车辆购置税33.52亿元。按照购车价+购置税之和核算保额的话,车主买保险多花的钱,数字相当巨大。而在理赔方面,在致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多家财产保险企业,对方工作人员均确认,一旦出现理赔事故,消费者只能在汽车购置发票价格范围内享受理赔权益。
“保险行业自己制定行规,这是‘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新车车主表示,对此情况难以理解和接受。还有一些车主质疑:保险行业的这一行规是否经过公示?河南保监局究竟是如何监管的?为何没有审查出其中的违法条款并要求改正?
保监局回应:“代办员表述不准确”
对于新车购买车损险时要加上购置税的做法,河南保监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坦陈,一些保险公司确实要求新车在购买车损险时加上购置税。他解释称,以前各保险公司的系统参考新车购置价一般分为含购置税价、不含购置税价两种,新车购置价确定规则的不统一,也造成了车险市场的价格混乱。“迫于这种情况,当时河南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协调决定,新车购置价的金额应不低于购车发票价加上车辆购置税价格,车辆购置税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算。”针对车主们的质疑,河南保监局通过河南媒体做出了正式回应。该局在回应中称,目前,保险公司使用的商业车险条款分3类,条款规定车主投保车损险时,可以和保险公司按照以下3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照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不同的保险责任: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的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对于一些保险代办员“一旦出现理赔事故,车主只能在汽车购置发票价格范围内享受理赔权益”的说法,河南保监局在回应中强调说,这种表述很不准确、不全面,说明其对保险相关条款的理解不到位。河南保监局表示,根据目前实行的《家庭自用车损险条款》规定,车险理赔应当以补偿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了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应当按保险金额(含购置税)进行理赔。比如,刚刚投保了车损险的新车,若发生了全损,那么在理赔时,就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含购置税)进行赔偿。
另外,对于广受车主们质疑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从河南保监局办公室证实,未经民政部门注册备案的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早就不存在,其制定的“豫产自(2009)24号文件”,也已不具备约束力。河南保监局表示,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支持行业自律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但如果行业自律的某些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相抵触,则应当视同无效,监管部门会责令其改正,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专家: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
对日益庞大的私家车主来说,河南新车主的遭遇颇有代表性。保险公司这种“高保低赔”的做法多年来一直被诟病。事实上,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要求改变“高保低赔”的保险方式,引来消费者的一致叫好。但这个示范条款却没有给出执行日期,此后,市场上有关新车险条款将实施的传言不断。然而,令消费者失望的是,时至今日,新车险示范条款却仍是可望而不可即。
据报道,近年来,不少地方的消费者协会都曾接到过类似的投诉,他们也多次建议应尽快改变车险“高保低赔”的不合理做法。调查发现,在目前的车险市场上,新车险示范条款拟废除的“高保低赔”现象仍普遍存在,有些地方甚至将之列为“行规”。
今年4月15日,由湖南省20家财产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湖南省车辆保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规定,车损险定价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新车购置价则根据当年该同款车型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考虑同款车型的降价因素。该举措一出台,便引发广泛争议。
对于此次因保额计算方法引起的争议,河南保监局坦陈,这是保险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也从侧面反映出了目前保险经营管理仍过于粗放。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容易引发纠纷。此外,饱受诟病的所谓“高保低赔”条款,对车主来说并不公平,有关规定亟须加以细化。“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就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掉呢?显然这些公司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这样的企业怎能让人信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也表示,“卖一斤白菜就该收一斤菜的钱,这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放心。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