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致函发改委:铁总退票新政违反《反垄断法》
XZKL1234 · 2013-08-30 10:28 · 65437 次点击
律师董正伟又一次将中国铁路总公司(下称铁总)置于“被告人”的席位。董律师这次举报铁总的由头是铁总近期出台的“退票新政”,他认为铁总此举违反了国家《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民众的利益。8月28日,董正伟正式将一份《价格违法和反垄断举报信》邮寄至国家发改委。
铁总无权变更定价
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12306网站发布消息称:自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铁路部门将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董正伟在举报信中称,铁总的上述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因此,董正伟依据《价格法》和《反垄断法》规定,在举报信中提出了如下的请求建议:
1.对铁路总公司将火车票退票手续费调涨到5%-20%进行价格执法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2.责令铁路总公司停止退票手续费调涨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处罚;
3.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
董正伟认为,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自然垄断性企业,火车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依据《价格法》规定,政府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性、公益性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当组织听证程序,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不过铁路部门也有自己的说法。一位接近铁总的人士表示,实际上原铁道部在制定和调整铁路票价时执行的是《铁路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该人士称,铁路法颁布在价格法之前,因此铁路部门的做法也不是无法可依。
不过在董正伟看来,这一说法站不住脚,因为今年3月份,原铁道部已经被拆分为国家铁路总局和铁总了。分家后,铁总是一家只属于国务院的企业,而不是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了。“作为企业,它无权拟定、规定和调整退票的相关手续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则表示,根据公布的政府定价目录,“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确定,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因此铁总无权变更火车票的退票的手续费。
双重收费不合理
事实上,此次铁总退票费率调整并非偶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明文规定,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不过,该法条并未得到很好执行,因为后来铁道部一直按照原票额20%的费率收取退票费,直到2011年9月,铁道部才降低了费率,规定退票费按每张车票面额的5%计收,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然而时隔不到2年,退票手续费再次上涨。董正伟认为铁总收取高额的退票费,不仅违背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也违反常理,因为旅客退票并不会给铁总带来多大的利益损失,铁总这种行为属于双重收费。董正伟称:“目前很多普通客车和繁忙路段的高铁,都是供不应求的,而铁路部门售票时,站票与最低等级的坐票是一个价格,因此如果某些旅客退票而造成个别座位出现空置,完全可以让买站票的人坐,或者让其补差额转成卧铺票。而如果是非繁忙路段的高铁,由于上座率比较低,很多座位出现闲置,那么退票的结果无非是再多出几个空位,这对铁路部门也不造成利益损失。”
铁总此次推出退票新政,有其背后的原因。7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加快铁路建设的事宜,其中提到要“逐步放松运价管制,将铁路客、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允许铁路运输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运输价格。”
不过,董正伟表示,上述规定中提到的只是政府指导价,而且针对的只是客、货运的价格,退票的费用是杂费,是否属于上述范围,有待商榷,而且,上述说法只是一个指导意见,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法律效应的东西,因此,它并不能作为此次铁总推行退票新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