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XZKL1234 ·  2015-08-22 08:00  ·  26393 次点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要求部署,质检总局、认监委新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印发,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明晰资质认定范围,优化整合资质许可流程
《办法》中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规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同时,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对不同类型的资质许可项目进行了优化整合,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放宽检验检测市场准入限制,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市场环境
一是放宽检验检测市场准入条件,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就包括了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简化资质许可评审环节,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频繁评审的负担。
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自律管理和能力提升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
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
四是严格法律责任制度。新的“管理办法”对资质认定的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依法做了严格明确的限定,从而使许可相对人的时间预期明确,时间成本明了。相对于原有管理办法,增设“法律责任”一章,对检验检测活动各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及违法处理都作了严格的、明确的界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事中事后监管和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程序正当,并严格限定了自由裁量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从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等诸多方面,创新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目的就是要在最大程度地确保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公证准确可靠”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检验检测市场主体微观活动的干预,真正使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更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参与公平竞争,使自主创新活力得以充分迸发,为检验检测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保驾护航,进而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优服务,注入正能量,创造好氛围。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