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话计量
XZKL1234 · 2016-03-12 07:53 · 32134 次点击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更好地推动和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多年来,广大消费者已习惯地将“3.15”当作自己的节日,因为平日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愤懑和维权的艰辛渴望在这一天能够讨个说法。从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消费者投诉抱怨的多是显而易见的质量问题、甚至有的已经产生严重的后果,无疑还有许多问题由于消费者无法感观识别、或者由于知识和经验方面的原因而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威胁而不能提出自己的维权主张。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提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只要提起“3.15”的话题,大家马上便联想到产品质量。其实说到质量,就不能不提到计量检测。朱镕基总理曾经说过:“凭数据指导生产、监控工艺、检测成品,质量才能得到真正保证。没有准确的计量,就没有可靠的数据,就无法正常控制工艺过程,也就不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可以说,产品质量虽然是生产出来的,但是计量水平的高低却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只有将计量检测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甚至是销售的全过程,发挥其保驾护航的基础性作用,产品质量才有一定的保障。另外,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来看,不少也与计量有着千丝万缕的直接关系。短斤少两、虚报多计自不必说,至于价格问题,更与计量密不可分,商品定价离不开商品量。现在许多经营者出于竞争和规避监管的需要,不太轻易对商品进行涨价,而惯于在计量方面做小动作、进行隐形变相涨价。比如通过所谓的产品升级或更换新包装将商品净含量减少、包装做大加重、增加填充剂和附属物、改动产品标准、隐藏和缩小净含量标注等等,让消费者难以察觉,甚至还误认为价格下降了。
消费者在平常消费活动中还存在另一个误区,即重视购买有形商品的维权,对服务消费和购买无形商品的维权相对薄弱。而在这两方面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例也时有发生,这类问题也多半与计量有关。比如通讯服务的时间频次问题、装饰装潢业的多计多算、机动车维修业检测设备的不符合、影像冲洗的尺寸缩水、美容美发偷工减料、疾病诊断的医疗设备不符合、热电水气供应的计数和压力值问题、商品房面积的测算公信力问题……
目前,消费者维权意识较过去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也反映出维权难和维权范围窄的问题。维权难主要是消费者的权益没有真正得到尊重,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打击或惩处不够、维权耗费的精力较多;维权范围窄说明消费者要么不知道权益受到损害,要么是不知道如何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及旅游等部门没有全国统一的投诉电话,具体投诉可拨打当地114电话查询。对有关部门受理投诉消极的,消费者也可向地方政府热线电话(12345)反映,因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对消费活动一定要注意有关资料的索取、收集和保存,以供异议投诉作为证据,在有关部门受理的很多消费者投诉案例中,证据不足或证据灭失的事情非常普遍,导致消费者受侵害的权益不能得到主张和维护。
我们曾经受理过一用户投诉,反映供电部门多计电量,之前他们根据平时用电的记录和用电设施使用的统计,与供电部门提出多次交涉,均没有得到答复。受理投诉后质监部门经过计量检定,发现电能表、互感器均符合要求,没有发现问题,但误差为何存在并较大,带着疑问计量人员经过反复分析测试,发现是供电部门在供电操作中使电能表接线相序错误导致计量误差,最终电力部门根据事实对用户进行了补偿。试想如果该用户不能有效提供相关的统计资料佐证其投诉的主张,很难想象受损害的权益能够得到追偿。现实生活中有些商家为消费者服务意识不强,为减少成本而刻意躲避对消费者利益的补偿,这在商品的售后和三包活动中表现尤其突出,主要手法就是不提供消费者应该得到的资料、票据、维修记录以及其他信息。
在消费者提高意识积极维权的同时,也需要我们相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将社会服务职能发挥到位,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提供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比如,目前餐饮服务业还存在大量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例但却无法得到查处,关键原因是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各家有各家的说法,导致配菜、主菜分不清,大、中、小份没有谱……
我们衷心期望,“3.15”不再是广大消费者每年期盼的节日,让大家天天都能像“3.15”这天一样心情舒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