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工商、质监、食药监执法统一新印章
XZKL1234 · 2016-03-24 08:42 · 54114 次点击
近日,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时,统一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印章,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印章。以下为通知原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府法办字【201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作为主管本地区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实施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时,统一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进行,使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印章,不再使用原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印章。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但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除外。派出机构的名称、职能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由本单位提出,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后,政府法制办组织培训、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证件执法类别为“市场监管”,其中:所属的内部机构证件执法类别为“市场监管-XX(工商或质量或食药)执法”;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证件执法类别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聘用协助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
三、明确职责权限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逐项明确本部门行政权力的名称、权力依据、工作流程和责任主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科学合理划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及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行政执法事权关系,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执法权下放、执法力量下沉,确保市场和质量监管基层执法机构有足够力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开、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办理时限、决定、送达、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等制度。要完善行政执法内部审查机制,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实施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事项,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其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要认真落实《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196号)的规定,参照执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规则。要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3]10号)的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对符合《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82号)规定的听证标准的,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统一行政执法文书
统一的市场和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市场监督行政执法水平的有力保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制定统一的全省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依据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执法文书式样,增加本部门行政执法文书种类,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开展综合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岗位专业技能的培训,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着力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及时开展执法文书培训工作,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熟练使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文书,并将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作为行政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七、强化行政执法内部监督
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根据其内容和设区市市场监管机构综合设置改革后的部门职权,准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渠道。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市承担相应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扯皮。政府法制办要落实市场和质量监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各县(市、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配备素质高的法制人员;乡镇或者区域的派出机构要设立专(兼)职法制人员,做好行政执法指导和审核工作。
设区市已进行市场监管机构综合设置改革,设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