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获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人员注册办理程序
XZKL1234 · 2016-09-26 09:28 · 51963 次点击
江苏省获得“注册计量师资格”人员注册办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第64号)等有关规定,为确保注册计量师初始、延续、变更等注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对象
全省已取得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申请、核查及发证时间
申请受理、核查、发证时间为每年的5月~10月,二级注册计量师证书按时间段由设区市局集中申报,核查后下发;一级注册计量师证书的核发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申请注册条件及提交资料
1、初始注册申请
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见《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条。(申请人需提交所申请注册项目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复印件。若聘用单位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计量授权证书”的,但在单位内部开展相关工作的人员,可提供申请注册人员从事计量专业项目证明及CNAS证明)
注:1、《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申请审批表》需一式二份,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类别(含专业、项目、子项目、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名称及编号),应当按照《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以下简称“项目分类表”)确定。2、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是指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后,按照规定通过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的证明。3、逾期申请注册是指2014年1月1日起,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者。
2、延续注册申请
申请条件和提交资料见《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注:在注册期间,根据苏质监行函[2016]2号要求,计量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持证人员要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应的技术规范,经所在单位确认即可继续从事相应项目的检定工作。
3、变更注册申请
申请条件及提交资料见《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四、申请办理单位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各市辖区域内申请对象提交的注册申请;江苏省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办理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和省局依法授权计量站(除江苏省电力系统申请人员直接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外)申请对象提交的注册申请。
五、办理步骤
1、申请
申请人按照本《程序》要求,准备注册所需全部材料,向办理单位提出申请。
2、核查
1)办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若发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办理单位可采用短信、公告、邮件等方式将受理信息告知申请人。
2)办理单位在受理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通过审核的意见,对没有通过审核的,可采用短信、公告、邮件等方式将没有通过审核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在该时间内没有给出审核意见的,可通过短信、公告、邮件等方式将延迟原因告知申请人。
3、上报
1)办理单位将通过审核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根据总局要求需提交注册审批表、注册时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复印件、注册汇总表的电子文档)、二级注册计量师(需提交注册审批表及注册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分别汇总上报“省考办”。
2)“省考办”自收到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和注册汇总表后,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核查工作后,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核查意见报上级注册审批机关。
3)“省考办”自收到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和注册汇总表后,按规定条件、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如不能通过核查,可通过短信、公告、邮件等方式将没有通过核查理由告知办理单位,由其通知申请人。对在该时间内没有给出核查意见的,可通过短信、公告、邮件等方式将延迟原因告知办理单位,由其告知申请人。
4、发证
1)对通过初始注册核查的人员发放《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2)对于延续注册符合要求的,原证延续有效期。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