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构建检验检测监管新体制
XZKL1234 · 2016-12-29 07:55 · 36902 次点击
11月11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用于全面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和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科技服务业。近年来,我国检验检测产业高速发展,上海已成为国内检验检测市场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为上海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上海市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为731家,覆盖建筑工程、环保、农业、质检、食药、航空、国防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拥有国家级质检中心47家,从业人员达4.7万人,2015年全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1954万份,营业收入164.2亿元,占全国近10%。此外,还有3000余家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共同服务于上海的地方经济发展。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划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为底线,建立市场行为规则,由重事前资质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调整范围。同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成效、释放市场活力。
记者注意到,《条例》的主要内容可以用12个字来概括,填空白、立规矩、做优化、促发展。
填空白,就是将无需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消除了监督管理的空白地带。立规矩,则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的从业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罗列了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行业底线,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对现有审批和监管工作从制度层面加以创新和优化。在审批方面,建立联合现场评审、采信计量认证制度、简化评审程序等优化审批,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监管方面,建立联合监管和分类监管机制,统一编制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明确行政监管措施,推行信用管理,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严惩违法行为,提高监管实效。
据了解,此次《条例》明确调整对象为检验检测活动,对原有涉及检验检测法律、法规只对某些特定领域和特定条件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及其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不需要取得许可的检验检测领域的活动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条例》将上海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全部纳入调整范围,而不局限于获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条例》规定上海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开放政府检验检测业务,择优确定承接政府检验检测业务的市场主体,从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
《条例》创建了检验检测监管新体制,考虑到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较快,会出现某些新兴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有个政府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监管空白地带进行兜底,避免因法律的滞后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通过维持条线监管、明确综合管理职责和要求质量技监部门兜底等三个要素的组合,构建了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上海市检验检测监管新体制。
考虑到目前涉及省一级发证的检验检测审批项目共18项,由于资质种类较多,检验检测机构每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应付资质许可部门的评审。为减轻企业负担,《条例》将13项以计量认证为前置的审批事项纳入联合评审范围。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实施联合现场评审。联合评审实施后,将大幅缩减企业申请资质许可的时间,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联合现场评审将采取一次申请、一次评审、分别发证的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决定是否选择联合现场评审。此外,从便利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许可事项的,对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或者延续的,可以简化评审程序。
《条例》还设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普遍服务义务。针对消费者面临送检无门的常态窘境,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条例》对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设定了普遍服务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告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范围,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等特殊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为了维护更广大利益的环境和公共安全,《条例》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为了便于操作,《条例》授权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对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并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