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修订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XZKL1234 ·  2016-12-30 08:32  ·  43065 次点击
质检总局修订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于明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随着检验检疫系统法检目录的重大调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项改革措施的持续推进,原有执法证件管理模式与基层执法实际的不适应愈发突出。为更好地适应当前改革现状以及执法的实际需要,质检总局组织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执法证件实行下放管理,最大程度上为基层执法提供便利。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管理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主动适应改革进程,注重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当前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执法证件的发放模式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规定,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申领地方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将检验检疫执法证件审批权限由总局下放至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执法证式样重新设计公布。围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管理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岗位和资格管理,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为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为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提供依据。同时,推行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规定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围绕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改革需要,增加了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从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相关规定,完善制度规范推进“两库”建设。
另外,考虑到原来执法证件的报送审批程序繁琐,取证周期长,取证条件不尽合理,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着力对执法证件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优化,取消了执法证件申领条件中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删除了年度审核方面的规定,重点明确了法制工作部门在执法证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对执法证件的换领、注销等程序作出了补充规定。
据悉,2008年4月29日,质检总局颁布第106号令,对《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是该《管理办法》第二次进行修订。
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关键是立法要适应改革的需要,服务于改革。当前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出现了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一致,处罚依据和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等突出问题。转换管理方式并不意味着放任管理,质检总局将以此次执法证件管理方式改革为契机,举一反三,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更大力度推动改革落地见效,推动基层部门履职到位、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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