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XZKL1234 · 2017-04-09 07:49 · 56042 次点击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各位客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及《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的要求,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院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4月1日前已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客户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并上缴国库。
三、强检工作业务办理流程
1.我院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我省各市计量所(院)、以及其他经过我院审核确认的企事业单位。
2.上述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或送检时,应提交强检计量器具信息,经我院审核确认后,办理送检手续。
(1)申请计量标准器具的强制检定时,请提供有效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或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时,强检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须提供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
3.维持原有检定关系不变。原由各市、县(区)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仍然由原机构承担检定工作。
4.对于经审核确认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院将按非强制检定业务受理。
5.客户应对送检仪器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送检仪器中除经审核确认的强检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仪器均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签字确认。
6.根据需要实施现场强制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不能提供相关条件的,应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
7.按规定对强检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我院不收取检定费;对非强检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我院按规定收取费用。
8.其他相关事宜均以国家和省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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