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风险排查“八查八找”与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XZKL1234 · 2017-08-16 08:09 · 57576 次点击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中国纤维检验局:
为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全面排查消除依法行政工作风险隐患,着力提升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总局决定自2017年8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国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风险排查“八查八找”与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紧密结合重点工作部署和日常业务工作,组织全员参与,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进行依法行政工作风险排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全面落实“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实现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强化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建设,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树立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树立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
二、排查重点与整治标准
根据“谁主管、谁排查、谁整治、谁负责”的要求,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在深入排查全部行政行为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以下8个方面内容查找风险隐患,按照标准要求开展专项整治。
(一)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中的风险。
查找重点:制定或执行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深化改革要求的情形,是否存在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效文件之间规定的内容相互矛盾、冲突的情形,是否存在上位法规定要制定相关制度而未制定的情形。(责任单位:法规部门和各业务部门)
整治标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时修订、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效文件。下级质检部门在执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有效文件时发现有上述问题的,应当逐级报请原制定机关审查、修订和废止。
(二)行政决策中的风险。
查找重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重大行政决策是否按照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流程进行。(责任单位:各部门)
整治标准: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严格执行并落实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风险评估、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决策流程,健全并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三)重点执法行为中的风险。
查找重点: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在依据、主体、人员、权限、条件、要求、程序、收费、时限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行政许可是否严格执行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行政处罚是否严格执行查审分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自由裁量权、罚缴分离等制度;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任单位:各业务部门)
整治标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程序完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的风险。
查找重点: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特别是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和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方面,是否存在不及时、不准确、不按法定要求公开相关信息的情形;在开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等工作中,是否存在未及时发现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形;在接受人大、政协、监察、审计、司法等监督机关评议、审查时,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决定、生效裁判的情形;对群众举报投诉、媒体舆论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处理不及时,未按法定期限办结的情形。(责任单位:各部门)
整治标准: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层级监督、内部监督机制和方式,监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自觉接受外部专门监督,尊重并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升舆情处置能力,按时办结各类举报投诉。
(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中的风险。
查找重点:推进“放管服”改革过程中,是否存在放权不到位,监管缺失疏漏的情形;是否存在放虚不放实,放权不同步,变换审批方式,部分环节下放,只放不管、一放了之的情形;是否存在事项权力下放接不住、办不好等承接能力不足的情形;是否梳理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严格执行;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否经过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是否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跟进措施,并有效运行。(责任单位:“放管服”改革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整治标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准放权、放管并重,既要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需要,又要兼顾基层的实际承接能力,加强具体指导确保接住管好;梳理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实施公正监管;打造服务品牌,提高服务效能,全面推行行政审批网上办理。
(六)质检系统内部部门间衔接的风险。
1.查找重点: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局工作要求上,是否存在“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情形;是否存在上下衔接不畅、部门职责权限界定不清的情形;在执行上下级联动、配合、协作、监督等方面是否存在不及时、不到位,消极怠工的情形。(责任单位:各部门)
整治标准:坚持以法律法规赋予职能为根本,厘清权责边界和管理权限,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规范统一、协调同步、互相监督、精简高效”的质检工作新机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局工作要求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
2.查找重点:组织质检系统内检验检测机构排查是否存在利用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的影响,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形;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是否存在“唯效益论”,只看经济收入,不看技术支撑作用发挥情况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技术服务、岗位之便收取“服务费”“好处费”的情形;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是否向主管质检部门报告。(责任单位:各业务部门)
整治标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符合提升监管能力需求的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完善人员奖惩考评及质量安全风险报告等制度。
(七)质检系统与外部衔接的风险。
查找重点:在履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双打”等执法协作行动、执法部门信息通报等方面是否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及时、有效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边界不清或者履行不到位的情形;是否依法依规向同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是否制定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建立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各业务部门)
整治标准:认真履行“两法衔接”有关规定,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与联动,完善线索通报、证据移交、案件协查等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处罚信息通报,及时准确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项,制定并完善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八)廉政风险。
查找重点:是否严格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是否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生冷硬推、吃拿卡要”等情形。(责任单位:各部门)
整治标准: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问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单位认为还有其他需要排查的内容,可以在上述“八查八找”内容外自行补充完善,一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与业务工作相结合。
依法行政是质检工作的生命线。各级质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联系质检工作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把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同当前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将风险排查整治和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推动质量提升工作结合起来,把排查的重点内容融入到全面提高质量和全面质量监管的具体行动中,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贯彻到质量工作中,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二)坚持上下互动相结合。
全国质检系统要同步开展此次整治行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详细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分解工作任务,限定时间节点,梳理问题菜单,层层落实整改责任,完善保障措施。两委、总局各司(局)和中纤局要在认真组织自身排查整治的同时,按照各自主管业务,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对下级上报的属于各自职责范围内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研究,确保整治活动积极有效推进。
(三)坚持自查与督促检查相结合。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各单位要按照要求集中开展风险排查与整治。对排查与整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要组织集体研究,统一整改规范,堵住风险漏洞;对突出性或者个性问题,要制定专门措施,对症下药,坚决根除风险隐患。二是上级要做好对下级的督促检查。两委、总局各司(局)和中纤局在开展自查的同时,要按照各自主管业务,加强对省级质检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相关资料台账建立情况等。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级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下级质检部门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加强检查和督导。总局将适时组织抽查或者互查,检查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效果,确保责任落实。
(四)坚持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一是认真进行总结。要注意收集汇总各类整治数据资料,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风险排查“八查八找”与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全面归纳取得的成效、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二是固化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力争把有效做法制度化、成功经验长效化,逐步建立依法行政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并定期组织对各类行政行为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实现风险排查与整治常态化,全面提升质检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请各单位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总结材料报送总局法规司。
联系人:戴强、方培杰
联系电话:010-82261408、82261380
质检总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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