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十月,这四项建筑行业的新政策将同时开始实施!

  XZKL1234 ·  2017-10-01 09:43  ·  63197 次点击
今年十一迎来史上最长的8天长假,与此次长假同时开始的,还有这四项新政策将在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今年十月,这四项建筑行业的新政策将同时开始实施!
第一项、“注册消防工程师旧规”再见!
一、迅速组织宣贯和培训。《规定》的颁布实施,细化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确立了注册消防工程师法律制度,对推进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发展、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执业活动、创新社会消防治理机制、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媒体广泛宣传、解读《规定》,使社会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内容和法律责任,引导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一次全员培训,通过集中宣讲、视频教学等方式对《规定》及其配套法律文书、相关配套政策等进行解读,确保全体消防监督人员及时学习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并熟练掌握和运用。
二、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明确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的部门和人员,依据《规定》建立受理、审批、证章制发、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政府网站,设置注册申报表格及示范文本,依法公示注册审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工作流程和监督方式等;要按照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做好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工作,及时安装部署,加强使用培训,落实维护管理人员;要根据法治消防建设要求,抓紧清理相关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按照规定报备并向社会公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审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部消防局统一部署开展。
三、做好规章配套衔接。自10月1日起,对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正式资质许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发布,公安令第136号修订)规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总人数要求,且具备相应资质其他条件的消防技术报务机构,可以依法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该机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注册。同时,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审批新的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仍按照临时机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临时资质有效期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得超过2019年10月1日。对在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暂不能进行注册;待临时资质转换为正式资质后,方可注册在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其挂靠在正式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依法注册在该单位开展执业活动。
四、加强执业活动监管。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抽查。对社会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倒查消防技术服务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依法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省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本地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社会反映强烈的“挂证”问题,制定专项监督抽查计划,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出具虚假、失实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依托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全流程跟踪检视机制,强化过程监管和执业公开,优化服务效能,提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五、严格落实廉政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和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等纪律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申请受理、注册审批、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增设注册审批前置条件,不得改变注册条件和执业范围,不得违法限制市场准入,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审批涉企收费的要求,严禁公安消防部门和软件运行管理商收取软件运行管理费、注册费、证章费或者其他费用。对涉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审批的举报投诉,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应;对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审批、监督检查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有关单位及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坚决严肃查处。
各地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9月18日
今年十月,这四项建筑行业的新政策将同时开始实施!
第二项、“最低价中标”再见!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该《办法》有如下几点,需要大家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对象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大家常说的“成本价”,因为“成本价”有时的确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对比,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避免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当场决定。
查看:工程建设领域9月份全国范围内日程安排(参考)
第四、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办法》直接规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呈现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单纯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号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遏制,“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新《招标投标法》:“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改动:最重要的第五十五条
现行条例: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今年十月,这四项建筑行业的新政策将同时开始实施!
第三项、“环评资质”再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现行条例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
其中一点要求,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服务。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并要求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7月16日
决定主要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删除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二是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
五是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落实“证照分离”要求;
六是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七是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今年十月,这四项建筑行业的新政策将同时开始实施!
第四项、“保证金”再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7年8月2日
四项新规都是针对建筑行业的改革政策,请建筑业的各位相关人员,在10月1日前对这些新规多多了解,方便以后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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