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仪器公司员工辞职后开同类公司 被判赔7.2万

  XZKL1234 ·  2017-12-21 08:16  ·  50744 次点击
从原公司辞职后到山东创业,却被老东家索赔141万余元!经过仲裁及两审判决,最终,离职员工仝某因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被判向老东家支付7.2万元违约金。
员工离职外地创业原公司索要违约金141万
2015年11月,曾供职于西安某仪器公司的仝某辞职,到山东开办了一家仪器公司。2016年4月,原单位西安某仪器公司以仝某违反保密协议为由申请仲裁,请求仝某支付违约金141万余元。仲裁委经审理后裁决,仝某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2.6万余元。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未央区法院。
庭审中,西安某仪器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约定,仝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和其有竞争业务关系的企业,不得到竞争单位就职。仝某辞职后,原公司一直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向仝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500元,但仝某违反约定,开办了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山东某仪器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仝某认为,劳动合同中虽有条款涉及竞业限制,但原公司并未对此条款作出特别说明,仅单方面为其设定义务。他与公司之间并没约定任何违约金条款,公司每月支付的1500元明显过低且未得到其同意,不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认为注册新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应担责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但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均表明双方实际已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及权利义务。仝某离职后注册设立的公司与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公司要求仝某按照薪酬总额4倍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明显过重。法院判决仝某依照其按月领取的竞业补偿金的两倍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7.2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近日,西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具体来说,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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