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多家机构被约谈!机动车检验机构整治风暴来袭
XZKL1234 · 2018-01-29 08:09 · 60041 次点击
日前,内蒙古质监局发布2017年首批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检查结果的通报。通报显示,内蒙古质监局于2017年10月中旬起,分别对呼伦贝尔市、通辽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被检查126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安检、综检、尾检)资质认定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其中:呼伦贝尔市24家、通辽市29家、兴安盟8家、赤峰市29家、锡林郭勒盟17家、乌兰察布市14家、满洲里市3家、二连浩特市2家。
这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机构能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及技术能力;
机构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机构原始记录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充分、具有可追溯性,能够支持检验检测报告,还原检验检测过程;
机构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行为;
了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资质认定评审组及评审员的工作质量;六是盟市质监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情况。
被检查的126家机构中,有18家机构总体表现良好,检查结果为“通过”,占被查机构总数的14.29%;有85家机构需采取整改措施并由相关盟市质监部门监督整改,检查结果为“基本通过”,占67.46%:有23家机构存在严重问题,不能满足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检查结果为“不通过”,占总数的18.25%。此次约谈对象就是这23家检查结果为“不通过”的机动车检测机构。
专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
在管理体系运行方面:一是部分机构内审、管理评审制度写在纸上,没有实际执行;二是虽然开展了一些工作,但对内审发现的不符合项没有分析原因、没有采取纠正措施,管理评审输入、输出缺项,活动流于形式;三是部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仍未按照2016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换版并执行。
在检验检测行为方面:一是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存在以手章、代签等形式由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行为;二是机构人员、标准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部分机构管理不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不能一一对应,原始记录信息不全。
在设备管理方面:一是部分机构未制定校准计划,计量器具未检定;二是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普遍存在不按要求使用标准气体对排气分析仪进行校准核查。
在现场评审方面:一是部分评审员对管理评审和内审的审核不到位,使得一些机构的内审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反映机构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二是部分评审员对授权签字人的考核把关不严,在学历、经历和对相关法规以及管理体系等方面不符合资格条件,个别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对自身职责缺乏了解;三是现场评审中,评审员注重技术评审,忽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机构的要求,如对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仪器设备未检定校准等问题未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部分盟市、旗县(区)质监部门没有配备认证监管专职人员,有的虽然配备了专兼职人员,但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经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缺乏专业知识。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宣传、培训、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不到位,是部分机构管理体系空置、虚转的原因之一。
根据专项检查结果,内蒙古质监局分别作出处置:
一是对专项检查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
二是对专项检查基本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盟市质监部门要依法责令其一个月内改正相关问题,并进行现场复核,整改完毕后,将整改书面材料报自治区局;对机构已实行了分类监管的,应对基本通过机构下调一个等级。
三是对专项检查不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本通报下发之日起,由所在地质监部门向有关机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由被检查盟市质监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内蒙古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对已经分类监管确定的等级直接降为D档。
四是对个别评审员存在评审把关不严等问题,一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资格和注销资格的处理。
五是要求盟市、旗县区质监部门加强对辖区检验检测机构的宣传、培训、监督力度,对问题较多的机构要加大监管频次;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管部门,内蒙古质监局将进行通报。
内蒙古质监局要求各盟市质监部门,对此次检查组确定为“不通过”的机动车检验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其完成整改后,将书面材料报内蒙古质监局。内蒙古质监局采取“回头看”的方式,对在整改期间继续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7年1月21日,内蒙古质监局联合内蒙古公安厅、内蒙古交通厅召开“不通过”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约谈会。内蒙古质监局巡视员刘波出席会议并讲话。内蒙古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全体人员、内蒙古东部区6个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及21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法人代表参加了约谈会。
刘波在讲话中指出,自治区各部门要从技术监管层面做好配合,有效规范机动车检验机构的具体行为,共同整治检验检测市场乱象。全区机动车检测机构要提高法律法规意识,要依法施检,依规施检,坚决杜绝篡改检验结果、漏检检验项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提高诚信自律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把机动车检测关;要增强质量意识,通过开展自查自纠,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公开、公正、透明。
内蒙古质监局认监处处长哈斯巴根在讲话中指出,机动车检测机构要切实增强三种意识,即: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要做到立行立改、防微杜渐。各属地监管部门要依法对监督检查不通过的机构进行处理,同时强化督导,开展回头看,督促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一方面按照预期末改处理,另一方面,要依法列入不诚信机构名录,在社会信用平台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