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发文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
XZKL1234 · 2018-02-17 08:15 · 67031 次点击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公告要求,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
公告指出,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月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具体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另行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