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规范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XZKL1234 · 2018-07-25 10:01 · 78507 次点击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质监量〔2018〕16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质监局(市场监管部门),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质监局,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各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为规范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秩序,切实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和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收费停征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陕质监量〔2017〕2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我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范围为: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器具,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行政执法、司法鉴定等方面并列入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详细目录参见《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代码表》(附件1)。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强检业务受理时,必须严格审核。对于计量标准器具,要查验其是否具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前期的检定证书;对于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要查验其《备案承诺书》、《检定申报单》是否填写完整,附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确保申报器具确实属于目录内强检器具,并按照规定定期送检。
各市县质监部门,对申请送检的属于目录内的强检器具发现有脱检、漏检或未按规定检定的,应依法查处。此类强检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检定时,需提供已接受质监部门查处并整改到位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严格执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陕质监量〔2017〕24号文件规定,以及省市质监局出具的指定通知单,做好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强检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申请强制检定的备案、申报、送检工作。同时,注意通过备案、指定工作,摸清辖区内在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底数,依法实施监管。
省局组织修订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申报单、指定通知单(见附件2、3),自发文之日起,工作中应使用新的申报单和通知单。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本级计量检定机构具备检定能力的,不得向上一级质监部门申请检定(特殊情况除外,需具体书面说明原因)。
三、严格执行民用四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制度
各市县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首次强检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质监量〔2017〕4号)要求,对用于城、农网改造、住宅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安装的“民用四表”,必须在首次使用前实行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其中热量表按规定实行周期检定)。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上加贴使用省质监局定点指定印制,全省统一的陕西省计量器具首次强制检定(SXCV)标志。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该标志。各单位不得私自印制、使用该标志。
“民用四表”的首次强制检定,由供气、供水、供电、供热的管理部门或用户在使用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规定,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不加贴首检标志),失准报废。由产品制造企业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
四、加强停征计量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等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或个人收取强制检定费用,对正常送检的强检器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检。
强检器具依据相关计量检定规程应开展周期检定。周期检定之外由于客户方原因并要求进行检定的情况,按委托处理。
各市县质监部门要加强停征计量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省质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停征计量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执行停征计量收费规定不到位等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资质能力的动态管理
为方便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查询、申请送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或所在县市质监局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的计量技术能力。如果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变更后的计量技术能力。公开内容应包括机构计量授权证书(含附件)的全部内容及业务联系电话等。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号),加大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市级和县级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检定能力建设力度,重点满足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医疗安全、贸易结算、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强制检定需要。对本地区急需、欠缺的计量技术能力,特别是强制检定项目,应优先建设,确保满足强检工作需要,确保适应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六、加强强制检定工作责任管理
按照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计量收费停征后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通知》(陕质监量〔2017〕24号)中规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责任规定,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强责任管理,确保强制检定工作有序进行。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积极向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工作经费申请,切实保障辖区内强检器具检定工作经费的落实,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各市县质监部门、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强检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强检器具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时报检,提高强检器具的检定率。
附件:1.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代码表
2.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
3.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通知单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1▼
陕西省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代码表
代码
项别名称
种别名称
陕西省执行目录(发布批次)
列入国家目录
(本省未执行)
001
尺
001001
尺-竹木直尺
1
001002
尺-套管尺
1
001003
尺-钢卷尺
1
001004
尺-带锤钢卷尺
1
001005
尺-铁路轨距尺
1
002
面积计
002001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4
003
玻璃液体温度计
003001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1
004
体温计
004001
体温计-体温计
3
005
石油闪点温度计
005001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1
006
谷物水分测定仪
006001
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
007
热量计
007001
热量计-热量计
3
008
砝码
008001
砝码-砝码
1
008002
砝码-链码
1
008003
砝码-增砣
1
008004
砝码-定量砣
1
009
天平
009001
天平-天平
1
010
秤
010001
秤-杆秤
1
010002
秤-戥秤
1
010003
秤-案秤
1
010004
秤-台秤
1
010005
秤-地秤
1
010006
秤-皮带秤
1
010007
秤-吊秤
3
010008
秤-电子秤
1
010009
秤-行李秤
3
010010
秤-邮政秤
3
010011
秤-计价收费专用秤
3
010012
秤-售粮机
1
011
定量包装机
011001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
3
011002
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3
012
轨道衡
012001
轨道衡-轨道衡
1
013
容重器
013001
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
014
计量罐、计量罐车
014001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
1
014002
计量罐、计量罐车-卧式计量罐
1
014003
计量罐、计量罐车-球形计量罐
4
014004
计量罐、计量罐车-汽车计量罐车
1
014005
计量罐、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
1
014006
计量罐、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
015
燃油加油机
015001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
016
液体量提
016001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
017
食用油售油器
017001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
018
酒精计
018001
酒精计-酒精计
1
019
密度计
019001
密度计-密度计
1
020
糖量计
020001
糖量计-糖量计
1
021
乳汁计
021001
乳汁计-乳汁计
1
022
煤气表
022001
煤气表-煤气表
2
023
水表
023001
水表-水表
1
024
流量计
024001
流量表-液体流量计
1
024002
流量表-气体流量计
1
024003
流量表-蒸气流量计
3
025
压力表
025001
压力表-压力表
1
025002
压力表-风压表
3
025003
压力表-氧气表
1
026
血压计
026001
血压计-血压计
1
026002
血压计-血压表
1
027
眼压计
√
027001
眼压计-眼压计
√
028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028001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1
029
测速仪
029001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4
030
测振仪
030001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
031
电度表(电能表)
031001
电度表(电能表)-单相电度表
1
031002
电度表(电能表)-三相电度表
1
031003
电度表(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
032
测量互感器
032001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
1
032002
测量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1
03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033001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
1
034
场强计
034001
场强计-场强计
1
035
心、脑电图仪
035001
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
1
035002
心、脑电图仪-脑电图仪
3
036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
036001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
2
036002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医用辐射源
2
037
电离辐射防护仪
037001
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
2
037002
电离辐射防护仪-照射量率仪
2
037003
电离辐射防护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2
037004
个人剂量计
√
038
活度计
038001
活度计-活度计
3
039
激光能量、功率计
039001
激光能量、功率计-激光能量计
1
039002
激光能量、功率计-激光功率计
1
039003
激光能量、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3
040
超声功率计
040001
超声功率计-超声功率计
3
040002
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3
041
声级计
041001
声级计-声级计
2
042
听力计
042001
听力计-听力计
3
043
有害气体分析仪
043001
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
3
043002
有害气体分析仪-CO2分析仪
3
043003
有害气体分析仪-SO2分析仪
3
043004
有害气体分析仪-测氢仪
3
043005
有害气体分析仪-硫化氢测定仪
3
044
酸度计
044001
酸度计-酸度计
1、4
044002
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
045
瓦斯计
045001
瓦斯计-瓦斯报警器
3
045002
瓦斯计-瓦斯测定仪
3
046
测汞仪
√
046001
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
047
火焰光度计
047001
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3
048
分光光度计
048001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
1
048002
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
1
048003
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
√
048004
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
√
048005
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3
049
比色计
049001
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
1
049002
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
050
烟尘、粉尘测量仪
050001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
4
050002
烟尘、粉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4
051
水质污染监测仪
√
051001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
√
051002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
√
051003
水质污染监测仪-测氰仪
√
051004
水质污染监测仪-溶氧测定仪
√
052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052001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4
053
血球计数器
√
053001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
054
屈光度计
054001
屈光度计
3
055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055001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
055002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停车计时收费装置
4
056
棉花水份测量仪
056001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4
057
验光仪
057001
验光仪-验光仪
4
057002
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
058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
058001
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
059
燃气加气机
059001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4
060
热能表
060001
热能表-热能表
4
06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主要设备)
062
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主要设备)
说明:
①“陕西省目录批次”是指我省先后发布四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是全省执行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分别指: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87〕84号)、2《关于公布陕西省第二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陕技监局量发(1990)05号)、3《关于发布“陕西省第三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陕技监局量发[1997]19号)、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批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14号)。
②“列入国家目录(我省未执行)”,是指列入国家目录,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我省结合本地区实际,并未列入本省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附件2▼
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
申请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申请单位地址:
序号
计量器具名称
数量
规格型号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
出厂编号
仪器用途
强检器具代码
备注
1
2
3
4
申报声明:
1.此次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本单位/本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送检单位/个人(签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期: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安排到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个人所在地本级财政保障。
所在县(区)级质监部门(盖章):
确认人:
联系电话:日期:
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安排到上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个人所在地本级财政保障。
所在市级质监部门(盖章):
确认人:
联系电话:日期:
说明:
1.申请单位/个人应确保送检计量器具属于强检器具,并如实填写本表。
2.无送检单位/个人签章,申报单无效。
3.办理申报时,还需携带在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办理的备案承诺书、上一周期的检定证书;新购置的工作用计量器具,需提供新购置证明(发票或购买合同等)。
4、器具数量较多超出本页的,可续页。
5、本申报单一式两份,承办指定工作的质监部门、承接检定工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件3▼
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通知单
年第号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名称):
经审核,同意(填写申报单的单位/个人名称)申报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到你机构进行检定,所需费用由该单位/个人所在地本级财政保障解决。
附件:陕西省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申报单
(指定机构的省市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