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能源计量评定工作

  fatty ·  2008-05-08 17:41  ·  100231 次点击
各位计量同仁:
哪位同仁有开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评定工作所需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参考一下,
Email:[email protected],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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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gscbj  2008-05-08 19: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当前,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去年以来,全国上下加强了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去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目标,加大了“十一五”后四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更为严峻的是,今年一季度,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过快,占全国工业能耗和二氧化硫排放近70%的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行业增长20.6%,同比加快6.6个百分点。与此同时,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不仅今年节能减排工作难以取得明显进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的总体目标也将难以实现。
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应强烈。这种状况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备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我们应该承担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科学发展观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准,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准,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与节能减排的关系,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硬任务,使经济增长建立在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础上。要采取果断措施,集中力量,迎难而上,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实现节能减排任务完成进度与“十一五”规划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为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实现这个目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市(地)、县和重点企业。要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坚决压缩城市形象工程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切实保证节能减排、保障民生等工作所需资金投入。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起到警醒教育作用,形成强大声势。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国务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经常监督,凡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环保总局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抓紧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1.18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240万吨;今年实现节能31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减排化学需氧量(COD)138万吨,今年实现减排COD62万吨(详见附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尽快修订颁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抓紧制订出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加强资源调查评价。稳步发展替代能源,制订发展替代能源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生物燃料乙醇及车用乙醇汽油发展专项规划,启动非粮生物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抓紧开展生物柴油基础性研究和前期准备工作。推进煤炭直接和间接液化、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利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抓紧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分解落实任务,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着力做强高技术产业,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完善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2.4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今年形成50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重点是:实施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以及工业锅炉(窑炉)改造项目共745个;加快核准建设和改造采暖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和工业热电联产机组1630万千瓦;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30个,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20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00万支,中央国家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45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68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00万吨;今年设市城市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200万吨,再生水日利用能力100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60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十一五”形成COD削减能力140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投运脱硫机组3.55亿千瓦。其中,新建燃煤电厂同步投运脱硫机组1.88亿千瓦;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机组1.67亿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590万吨。今年现有燃煤电厂投运脱硫设施3500万千瓦,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123万吨。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认真总结循环经济第一批试点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深入推进浙江、青岛等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继续推进汽车零部件和机械设备再制造试点。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31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90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26亿立方米;今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10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7万立方米/日,新增矿井水利用量5亿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层气、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十一五”期间建设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2000万千瓦,今年开工建设500万千瓦。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修订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推进第二批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底前256个城市完成“禁实”目标。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制订和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指导意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订出台《加快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国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国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1亿吨标准煤,今年实现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今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中央企业全面推进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今年上半年启动试点,取得成效后向全国推广,力争节能2000万吨标准煤,“十一五”期间形成60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研究推行发电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实行按边际成本上网竞价。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开展能效电厂试点,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着力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在25个示范省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实现节能1250万吨标准煤。
(二十八)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适当提高排放标准,继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九)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应用范围,今年发布《实行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三批)》。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在家用电器、照明等产品领域建立有效的国际协调互认制度。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监察中心,抓紧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积极推动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加快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行政法规的制定及修订工作。抓紧完成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行政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工作。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废旧轮胎回收利用、包装物回收利用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方面立法准备工作。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各地区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今年要组织制订粗钢、水泥、烧碱、火电、铝等22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标准)以及轻型商用车等5项交通工具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制(修)订36项节水、节材、废弃产品回收与再利用等标准。组织制(修)订电力变压器、静电复印机、变频空调、商用冰柜、家用电冰箱等终端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制订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指导和规范企业节能工作。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3元分三年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高COD排污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八)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完善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施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研究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加强对外宣传,让国际社会了解中国在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采取的重大举措及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氛围。
(四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二)表彰奖励一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四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和住宅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食堂节气20%;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中央国家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
(四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附:"十一五"时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一览表



行 业 内 容 单 位 “十一五”时期 2007年

电 力 实施“上大压小”关停小火电机组 万千瓦 5000 1000

炼 铁 300立方米以下高炉 万吨 10000 3000

炼 钢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万吨 5500 3500

电解铝 小型预焙槽 万吨 65 10

铁合金 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万吨 400 120

电 石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石产能万吨 200 50

焦 炭 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万吨 8000 1000

水 泥 等量替代机立窑水泥熟料 万吨 25000 5000

玻 璃 落后平板玻璃 万重量箱 3000 600

造 纸
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
万吨 650 230

酒 精
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万吨 160 40

味 精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企业 万吨 20 5

柠檬酸 环保不达标柠檬酸生产企业 万吨 8 2
jcgscbj  2008-05-08 19:37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现将《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附件: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省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新建水力发电机组。
其它新建发电机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实施监管。

第二章 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根据新建机组的建设情况,在计划进入商业运营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次年调控电量,同时向相关电网企业通报建设进度安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电网企业根据综合平衡情况予以安排。

第六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已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力工业部电建〔1996〕159号)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已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已签署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出具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的意见。
(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四)已与相关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已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五)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第七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行调试运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电网运行规则》与《并网调度协议》的要求提前3个工作日向相关电网企业提出调试运行申请。
(二)电网企业应自接到发电企业调试运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试工作。电网因故不能及时安排调试运行的,应书面向发电企业说明。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试验,原则上应自提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八条 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

(一)新建发电机组满足商业运营条件后,发电企业应当向电网企业提出转入商业运营的申请。
(二)电网企业应当自收到发电企业提出的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予回复。

第九条 新建发电机组经核实已满足进入商业运营条件的,商业运营的起始时间从机组满足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时点开始计算。

第十条 新建发电机组从进入商业运营之日起纳入并网发电机组运行管理考核范畴。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申请调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行的有关文件,以及电网企业相应的答复文件,应抄送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

第十二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指第一次并网运行开始到进入商业运营止的上网电量(简称调试电量)。调试电量上网电价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无规定的,由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按照不低于补偿发电机组变动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管理权限报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裁定;也可按照所在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并考虑煤价变动等因素确定。电网前三年平均调试电量上网电价由所在电网企业统计明确,并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发电机组调试电量上网电价与其商业运营电价差额形成的资金,主要用于补偿为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提供服务的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资金使用方案由所在电网企业商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对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电监会
jcgscbj  2008-05-08 19:34
国家电监会近日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行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跨区域电网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62号)、《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514号)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之间联网的输电价格和跨区域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审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参与跨区域送受电的发电企业、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电监会对跨区域联网工程、输电工程审核准许收入。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准许成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成本监审办法或规定审核;准许收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514号)审核;税金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审核。
第六条 专项输电工程实行两部制输电价格。输电容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设计输电容量和输电容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输电电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长期电量和输电电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
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项输电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七条 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价格水平以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
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联网和输电功能分摊准许收入的比例,根据联网和输电对联网工程容量使用情况确定。联网容量电价以联网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以输电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长期电量为基础审核,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八条 跨区域输电线路的输电损耗率由国家电监会核定标准并公布,并明确输电线路计量点。
第九条 当影响输电价格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其输电价格应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跨区域输电资产的电力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电监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也可要求电力企业上报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提出或按国家电监会要求上报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程的性质、功能及概况;
(二)申请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的依据和原因;
(三)申请的跨区域输电价格水平、结构和计算方法,同时说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的计算依据、参数、计算方法和有关情况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资料内容不完整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电监会应当对电力企业提出的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电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采取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交易主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电监会将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的跨区域输电价格,由国家电监会批复执行,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电监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核准方案的同时,可测算跨区域输电交易各环节价格对销售电价的影响,并提出调整销售电价的建议。
第十七条 国家电监会定期对跨区域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率进行校核,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电力企业的申请,也可提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区域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cgscbj  2008-05-08 19:31
国家电监会近日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行为,引导电网合理投资,促进跨区域电能交易和跨区域电网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62号)、《关于明确发展改革委与电监会有关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514号)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之间联网的输电价格和跨区域专项输电工程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按照“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审核。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所属各区域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参与跨区域送受电的发电企业、省级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国家电监会对跨区域联网工程、输电工程审核准许收入。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准许成本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成本监审办法或规定审核;准许收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514号)审核;税金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审核。
第六条 专项输电工程实行两部制输电价格。输电容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设计输电容量和输电容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输电电量电价以专项输电工程的长期电量和输电电量分摊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审核。
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项输电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七条 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价格水平以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
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联网和输电功能分摊准许收入的比例,根据联网和输电对联网工程容量使用情况确定。联网容量电价以联网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联网容量为基础审核,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以输电功能分摊的准许收入和长期电量为基础审核,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八条 跨区域输电线路的输电损耗率由国家电监会核定标准并公布,并明确输电线路计量点。
第九条 当影响输电价格的主要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其输电价格应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跨区域输电价格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跨区域输电资产的电力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家电监会,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也可要求电力企业上报跨区域输电价格调整的意见。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提出或按国家电监会要求上报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工程的性质、功能及概况;
(二)申请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的依据和原因;
(三)申请的跨区域输电价格水平、结构和计算方法,同时说明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的计算依据、参数、计算方法和有关情况等;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申请资料内容不完整的,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电监会的要求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电监会应当对电力企业提出的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电监会在审核过程中,采取座谈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市场交易主体的意见。
第十四条 国家电监会将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核准。
第十五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的跨区域输电价格,由国家电监会批复执行,并向市场交易主体公告。
第十六条 国家电监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核准方案的同时,可测算跨区域输电交易各环节价格对销售电价的影响,并提出调整销售电价的建议。
第十七条 国家电监会定期对跨区域输电价格和输电损耗率进行校核,每三年调整一次。根据电力企业的申请,也可提前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区域输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cgscbj  2008-05-08 19: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并
网发电,规范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水力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前款所称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发电、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建设、生产和交易,并依法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情况实施监管。
省级以上电网企业应当制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或者改造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按期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的情况实施监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并网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标准,并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企业应当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及时提供上网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要求,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方式安排和实时调度,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出力。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认定。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的具体操作规则,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跨省跨区电力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则,应当充分发挥跨流域调节和水火补偿错峰效益,跨省跨区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上网。
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安全运行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输电设备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加强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因设备原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不能全额上网。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等书面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情况、原因、改进措施等报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监督电网企业落实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电费结算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标准和购售电合同,及时、足额结算电费和补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资料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应当同时报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整理、使用电力企业报送的信息。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下列信息: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电价;
(二)可再生能源发电未能全额上网的持续时间、估计电量、具体原因和电网企业的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燃料比例进行检查、认定,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和燃料供应等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当做好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数据的计量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文件资料可以依法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调解。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国家有关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其它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情形。
电网企业应当自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之日起15日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电费结算、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料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除大中型水力发电外,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电量全额上网的水力发电机组参与电力市场相关交易,执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电消耗热量中常规能源超过规定比例的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视同常规能源发电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电监会
jcgscbj  2008-05-08 19:20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已经2007年7月17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尤 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jcgscbj  2008-05-08 19:13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
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

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确保电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实现电力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节能发电调度是指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依次调用化石类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则。以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为前提,以节能、环保为目标,通过对各类发电机组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排序,以分省排序、区域内优化、区域间协调的方式,实施优化调度,并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的作用,努力做到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
(三)适用范围。节能发电调度适用于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暂按国家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购电合同,合同期满后,执行本办法。
二、机组发电序位表的编制
(四)机组发电排序的序位表(以下简称排序表)是节能发电调度的主要依据。各省(区、市)的排序表由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组织编制,并根据机组投产和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排序表的编制应公开、公平、公正,并对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可进行听证。
(五)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1.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2.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3.核能发电机组;
4.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5.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6.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7.燃油发电机组。
(六)同类型火力发电机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优先;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机组运行能耗水平近期暂依照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机组能耗参数排序,逐步过渡到按照实测数值排序,对因环保和节水设施运行引起的煤耗实测数值增加要做适当调整。污染物排放水平以省级环保部门最新测定的数值为准。
三、机组发电组合方案的制订
(七)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认真组织开展年、季、月、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及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相关部门及电网和发电企业发布预测信息;根据负荷预测和发电机组实际运行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年、季、月发电机组发电组合的基础方案。
(八)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排序表和发电组合的基础方案,并根据电力日负荷预测和发电机组的实际发电能力、电网运行方式,综合考虑安全约束、机组启停损耗等各种因素,确定次日机组发电组合的方案。
(九)省级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本省(区、市)排序表和各机组申报的可调发电能力,确定发电机组的启停机方式,形成满足本省(区、市)电力系统安全约束的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报所在区域电力调度机构。
(十)区域电力调度机构在各省(区、市)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的基础上,依据本区域内各省(区、市)排序表、各机组申报的可调发电能力、跨省输电联络线的输送电能力和网损,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区域内发电机组的启停机方式。即:进一步对各省(区、市)边际机组(被调用的最后一台机组)考虑网损因素后的供电煤耗率(简称边际供电煤耗率)进行比较,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高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停机,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低的省(区、市)依次调整安排启机,直至区域中各省(区、市)的边际供电煤耗率趋同,或跨省(区、市)输电联络线达到输送容量的极限。
(十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依据跨区域(省)输电联络线的输送电能力、网损以及发电机组排序结果,按照第十条的原则,协调所辖各区域(省)的发电机组启停机方式,形成各区域机组日发电组合方案,下发各区域(省)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抄报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区域电力监管机构。
四、机组负荷分配与安全校核
(十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照以下原则,对已经确定运行的发电机组合理分配发电负荷,编制日发电曲线。
1.除水能外的可再生能源机组按发电企业申报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2.无调节能力的水能发电机组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3.对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在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水电机组的发电负荷,并尽力提高水能利用率。对流域梯级水电厂,应积极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水库群的联合调度,合理运用水库蓄水。
4.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5.核电机组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其申报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6.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过供热所需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冷凝式机组安排。
7.火力发电机组按照供电煤耗等微增率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
(十三)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积极开展水火联合优化调度,充分发挥水电的调峰、调频等作用。
(十四)节能发电调度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各环节进行安全校核,相应调整开停机方式和发电负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
在电力系统异常或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进行调整。电力系统异常或紧急情况消除后,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排序表逐步调整到新的机组发电组合。
五、机组检修、调峰、调频及备用容量安排
(十五)发电机组的检修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程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燃煤、燃气、燃油发电机组检修应充分利用年电力负荷低谷时期、丰水期进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负荷预测结果和排序表,在保证系统运行安全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优化编制发电机组年、月检修计划;依据短期负荷预测结果,安排日设备检修工作。各类机组的检修安排信息要予以公布。
(十六)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均有义务按照调度指令参与电力系统的调频、调峰和备用。具体经济补偿办法由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十七)电网调峰首先安排具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燃气、燃油、抽水蓄能机组和燃煤发电机组,然后再视电力系统需要安排其他机组。必要时,可安排火电机组进行降出力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
(十八)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校核的要求,安排备用容量。备用容量安排应以保证电网运行安全为前提,按照节能环保要求,统筹考虑,合理分布。
六、信息公开与监管
(十九)节能发电调度的全过程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节能调度所需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十)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发电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监管和有关各方的监督。具体监管办法由电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二十一)火力发电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省级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和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联网;供热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热负荷实时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接受实时动态监管。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不稳定运行的,不再列入发电调度范围。
(二十二)并网的发电厂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要加强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十三)火力发电机组煤耗的检测与认证工作,由发展改革委指定技术监督检测机构或行业协会负责。各机组污染物排放水平测定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
(二十四)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节能发电调度实施细则,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执行情况的监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负责解释。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和环保部门负责。
jcgscbj  2008-05-08 19: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现行发电调度方式,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试点,并做好与电力市场建设的衔接,积极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建立销售电
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试点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节能发电调度
的各项措施,妥善解决小机组减发后的相关问题。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全面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实施节能发电调度的准备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日
jcgscbj  2008-05-08 19:09
目 录
一、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

(一)发展现状

(二)发展趋势

(三)发展经验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一)资源潜力

(二)发展现状

(三)存在问题

三、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四、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五、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二)具体发展目标

六、重点发展领域

(一)水电

(二)生物质能

(三)风电

(四)太阳能

(五)其它可再生能源

(六)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七、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二)环境和社会影响

(三)效益分析

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能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工业革命以来,世界能源消费剧增,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资源消耗迅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导致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变化,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但人均能源消费水平还很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能源需求将持续增长。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可永续利用,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上世纪7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思想逐步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受到世界各国高度重视,许多国家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制定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可再生能源得到迅速发展。

可再生能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在满足能源需求、改善能源结构、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还很低,技术进步缓慢,产业基础薄弱,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技术及产业发展状况,借鉴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了从现在到2020年期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保障措施,以指导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

一、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受石油价格上涨和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许多国家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使可再生能源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业规模逐渐扩大,成为促进能源多样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能源。

1、水电

水力发电是目前最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应用。到2005年底,全世界水电总装机容量约为8.5亿千瓦。目前,经济发达国家水能资源已基本开发完毕,水电建设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

2、生物质能

现代生物质能的发展方向是高效清洁利用,将生物质转换为优质能源,包括电力、燃气、液体燃料和固体成型燃料等。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到2005年底,全世界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约为5000万千瓦,主要集中在北欧和美国;生物燃料乙醇年产量约3000万吨,主要集中在巴西、美国;生物柴油年产量约200万吨,主要集中在德国。沼气已是成熟的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在欧洲、中国和印度等地已建设了大量沼气工程和分散的户用沼气池。

3、风电

风电包括离网运行的小型风力发电机组和大型并网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已基本成熟。近年来,并网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大,2005年新增风电机组的平均单机容量超过1000千瓦,单机容量4000千瓦的风电机组已投入运行,风电场建设已从陆地向海上发展。到2005年底,全世界风电装机容量已达6000万千瓦,最近5年来平均年增长率达30%。随着风电的技术进步和应用规模的扩大,风电成本持续下降,经济性与常规能源已十分接近。

4、太阳能

太阳能利用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房等热利用方式。光伏发电最初作为独立的分散电源使用,近年来并网光伏发电的发展速度加快,市场容量已超过独立使用的分散光伏电源。2005年,全世界光伏电池产量为120万千瓦,累计已安装了600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已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试验运行,基本上可达到商业运行要求,目前总装机容量约为4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技术成熟,经济性好,可大规模应用,2005年全世界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已达到约1.4亿平方米。

5、地热能

地热能利用包括发电和热利用两种方式,技术均比较成熟。到2005年底,全世界地热发电总装机容量约900万千瓦,主要在美国、冰岛、意大利等国家。地热能热利用包括地热水的直接利用和地源热泵供热、制冷,在发达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近5年来全世界地热能热利用年均增长约13%。

6、海洋能

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和洋流发电等海洋能的开发利用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初步形成规模的主要是潮汐发电,全世界潮汐发电总装机容量约30万千瓦。

(二)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各国将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问题,通过制定新的能源发展战略、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从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状况和技术发展水平看,今后发展较快的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主要是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利用方式包括发电、制气、供热和生产液体燃料,将成为应用最广泛的可再生能源技术。风力发电技术已基本成熟,经济性已接近常规能源,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将会保持较快发展。太阳能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光伏发电和热利用,近期光伏发电的主要市场是发达国家的并网发电和发展中国家偏远地区的独立供电。太阳能热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并以常规能源为补充手段,实现全天候供热,提高太阳能供热的可靠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太阳能供暖和制冷的方向发展。

总体来看,最近20多年来,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快速发展,产业规模、经济性和市场化程度逐年提高,预计在2010-2020年间,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可具有市场竞争力,在2020年以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并逐步成为主导能源。

(三)发展经验

多年来,世界各国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是:

1、目标引导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1997年,欧盟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年的14%提高到2010年的22%。2007年初,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政策激励

为了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许多国家制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实行可再生能源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

3、产业扶持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人才培养、研究开发、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了专门的研发机构,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发达国家不仅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4、资金支持

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许多国家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补贴。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德国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一)资源潜力

根据初步资源评价,我国资源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

1、水能

水能资源是我国重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根据2003年全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全国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装机容量为5.4亿千瓦,年发电量2.47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为4亿千瓦,年发电量1.75万亿千瓦时。水能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约70%在西南地区。长江、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乌江、红水河、澜沧江、黄河和怒江等大江大河的干流水能资源丰富,总装机容量约占全国经济可开发量的60%,具有集中开发和规模外送的良好条件。

2、生物质能

我国生物质能资源主要有农作物秸秆、树木枝桠、畜禽粪便、能源作物(植物)、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全国农作物秸秆年产生量约6亿吨,除部分作为造纸原料和畜牧饲料外,大约3亿吨可作为燃料使用,折合约1.5亿吨标准煤。林木枝桠和林业废弃物年可获得量约9亿吨,大约3亿吨可作为能源利用,折合约2亿吨标准煤。甜高粱、小桐子、黄连木、油桐等能源作物(植物)可种植面积达2000多万公顷,可满足年产量约5000万吨生物液体燃料的原料需求。畜禽养殖和工业有机废水理论上可年产沼气约800亿立方米,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1.2亿吨。目前,我国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约5亿吨标准煤,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物质资源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10亿吨标准煤。

3、风能

根据最新风能资源评价,全国陆地可利用风能资源3亿千瓦,加上近岸海域可利用风能资源,共计约10亿千瓦。主要分布在两大风带:一是“三北地区”(东北、华北北部和西北地区);二是东部沿海陆地、岛屿及近岸海域。另外,内陆地区还有一些局部风能资源丰富区。

4、太阳能

全国三分之二的国土面积年日照小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年太阳辐射总量大于每平方米5000兆焦,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西藏、青海、新疆、甘肃、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北、山东、辽宁、吉林、云南、广东、福建、海南等地区的太阳辐射能量较大,尤其是青藏高原地区太阳能资源最为丰富。

5、地热能

据初步勘探,我国地热资源以中低温为主,适用于工业加热、建筑采暖、保健疗养和种植养殖等,资源遍布全国各地。适用于发电的高温地热资源较少,主要分布在藏南、川西、滇西地区,可装机潜力约为600万千瓦。初步估算,全国可采地热资源量约为33亿吨标准煤。

(二)发展现状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水电已成为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农村能源和生态建设,户用沼气得到了大规模推广应用。近年来,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生物质能高效利用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为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2005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不包括传统方式利用生物质能)约1.66亿吨标准煤,约为2005年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

1、水电

到2005年底,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达1.17亿千瓦(包括约7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3%,水电年发电量为3952亿千瓦时,占全国总发电量的16%。其中小水电为3800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300亿千瓦时,担负着全国近二分之一国土面积、三分之一的县、四分之一人口的供电任务。全国已建成653个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并正在建设400个适应小康水平的以小水电为主的电气化县。我国水电勘测、设计、施工、安装和设备制造均达到国际水平,已形成完备的产业体系。

2、生物质能

(1)沼气。到2005年底,全国户用沼气池已达到1800万户,年产沼气约70亿立方米;建成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约1500处,年产沼气约10亿立方米。沼气技术已从单纯的能源利用发展成废弃物处理和生物质多层次综合利用,并广泛地同养殖业、种植业相结合,成为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一个重要途径。沼气工程的零部件已实现了标准化生产,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已比较完善。

(2)生物质发电。到2005年底,全国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00万千瓦,其中蔗渣发电约170万千瓦、垃圾发电约20万千瓦,其余为稻壳等农林废弃物气化发电和沼气发电等。在引进国外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和设备的基础上,经过消化吸收,现已基本具备制造垃圾焚烧发电设备的能力。引进国外设备和技术建设了一些垃圾填埋气发电示范项目。但总体来看,我国在生物质发电的原料收集、净化处理、燃烧设备制造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一定差距。

(3)生物液体燃料。我国已开始在交通燃料中使用燃料乙醇。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年生产能力为102万吨;以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的技术已初步具备商业化发展条件。以餐饮业废油、榨油厂油渣、油料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万吨。

3、风电

到2005年底,全国已建成并网风电场60多个,总装机容量为126万千瓦。此外,在偏远地区还有约25万台小型独立运行的风力发电机(总容量约5万千瓦)。我国单机容量750 千瓦及以下风电设备已批量生产,正在研制兆瓦级(1000千瓦)以上风力发电设备。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国产风电机组单机容量较小,关键技术依赖进口,零部件的质量还有待提高。

4、太阳能

(1)太阳能发电。到2005年底,全国光伏发电的总容量约为7万千瓦,主要为偏远地区居民供电。2002-2003年实施的“送电到乡”工程安装了光伏电池约1.9万千瓦,对光伏发电的应用和光伏电池制造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除利用光伏发电为偏远地区和特殊领域(通讯、导航和交通)供电外,已开始建设屋顶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光伏电池及组装厂已有十多家,制造能力达10万千瓦以上。但总体来看,我国光伏发电产业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光伏电池生产所需的硅材料主要依靠进口,对我国光伏发电的产业发展形成重大制约。

(2)太阳能热水器。到2005年底,全国在用太阳能热水器的总集热面积达8000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1500万平方米。全国有1000多家太阳能热水器生产企业,年总产值近120亿元,已形成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从业人数达20多万人。总体来看,我国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技术与发达国家还有差距。目前,发达国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已实现与建筑的较好结合,向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方向发展,而我国在这方面才开始起步。

5、地热能

地热发电技术分为地热水蒸汽发电和低沸点有机工质发电。我国适合发电的地热资源集中在西藏和云南地区,由于当地水能资源丰富,地热发电竞争力不强,近期难以大规模发展。近年来,地热能的热利用发展较快,主要是热水供应及供暖、水源热泵和地源热泵供热、制冷等。随着地下水资源保护的不断加强,地热水的直接利用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地源热泵将是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

(三)存在问题

虽然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大成绩,法规和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可再生能源发展仍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环境条件下,除了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在现行市场规则下缺乏竞争力,需要政策扶持和激励。目前,国家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整,经济激励力度弱,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政策的稳定性差,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市场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长期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虽然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但由于没有建立起强制性的市场保障政策,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持续的市场拉动,致使我国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发展缓慢。

(3)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除水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和设备生产较多依靠进口,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同时,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

三、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低,能源需求增长压力大,能源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能源问题,不断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除大力提高能源效率外,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重要的战略选择,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2、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生态系统脆弱,大量开采和使用化石能源对环境影响很大,特别是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比例偏高,二氧化碳排放增长较快,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可再生能源清洁环保,开发利用过程不增加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环境、减排温室气体、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措施。农村是目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最薄弱的地区,能源基础设施落后,全国还有约1150万人没有电力供应,许多农村生活能源仍主要依靠秸秆、薪柴等生物质低效直接燃烧的传统利用方式提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一方面可以利用当地资源,因地制宜解决偏远地区电力供应和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将农村地区的生物质资源转换为商品能源,使可再生能源成为农村特色产业,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环境,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各地区都具有一定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件。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是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对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可再生能源也是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可以有效拉动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四、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加快水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既要重视规模化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的比重,也要重视可再生能源对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作用,更要重视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协调。要根据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特别是要高度重视生物质能开发与粮食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不得违法占用耕地,不得大量消耗粮食,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2、坚持市场开发与产业发展互相促进。对资源潜力大、商业化发展前景好的风电和生物质发电等新兴可再生能源,在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市场需求,以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建立以自我创新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和产业发展体系,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提高设备制造能力,并通过持续的规模化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为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奠定基础。

3、坚持近期开发利用与长期技术储备相结合。积极发展未来具有巨大潜力、近期又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可再生能源技术。既要重视近期适宜应用的水电、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风电和太阳能热利用,也要重视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液体燃料等可再生能源技术。

4、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家通过经济激励政策支持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解决农村能源短缺和无电问题,发展循环经济。同时,国家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使可再生能源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得到更大规模的发展。

五、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今后十五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推行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产业化发展。

1、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我国探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贫乏,单纯依靠化石能源难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资源潜力大,技术已经成熟或接近成熟,具有大规模开发利用的良好前景。加快发展水电、生物质能、风电和太阳能,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热能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首要目标。

2、解决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用能条件。无电人口地处偏远地区,人口分散,缺乏常规能源资源,而且许多地区不适合采用常规方式建设能源基础设施,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是解决这些无电人口供电问题的有效手段。农村人口众多,生活用能方式落后,影响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过度利用薪柴作为生活燃料对生态破坏严重。在农村就地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可以实现多能互补,显著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清洁利用有机废弃物,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农作物生产及粮食加工、林业生产和木材加工、畜禽养殖、工业生产、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机废弃物。如果这些废弃物不能得到合理利用和妥善处理,将会成为环境污染源,对自然生态、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将这些有机废弃物转换为电力、燃气、固体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既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充分利用废弃物、变废为宝的重要手段,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4、规模化建设带动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目前,除了水电、太阳能热利用、沼气等少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大部分可再生能源产业基础仍很薄弱,还不具备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提高技术水平和建立完善的产业体系。2010年之前,在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扩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重点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机构能力建设,初步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产业基础。从2010年到2020年期间,要建立起完备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大幅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为大规模开发利用打好基础。2020年以后,要使可再生能源技术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力,使可再生能源成为重要能源。

(二)具体发展目标


1、充分利用水电、沼气、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能等技术成熟、经济性好的可再生能源,加快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太阳能发电的产业化发展,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左右,到2020年达到15%左右。

2、因地制宜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偏远地区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并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有机废弃物的能源化利用,基本消除有机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3、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较完善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到2010年,基本实现以国内制造设备为主的装备能力。到2020年,形成以自有知识产权为主的国内可再生能源装备能力。

六、重点发展领域

根据各类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技术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2010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重点领域如下:

(一)水电

考虑到资源分布特点、开发利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和电力市场需求等因素,今后水电建设的重点是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黄河上游和怒江等重点流域,同时,在水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需要,加快开发小水电资源。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其中大中型水电1.2亿千瓦,小水电50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2000万千瓦;到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3亿千瓦,其中大中型水电2.25亿千瓦,小水电7500万千瓦。

开展西藏自治区东部水电外送方案研究,以及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上游和雅鲁藏布江水能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做好水电开发的战略接替准备工作。

(二)生物质能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状况,重点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到2010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沼气年利用量达到440亿立方米,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0万吨。

1、生物质发电

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建设重点为:

(1)在粮食主产区建设以秸秆为燃料的生物质发电厂,或将已有燃煤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燃用秸秆的生物质发电机组。在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部分林区和灌木集中分布区、木材加工厂,建设以稻壳、灌木林和木材加工剩余物为原料的生物质发电厂。在“十一五”前3年,建设农业生物质发电(主要以秸秆为燃料)和林业生物质发电示范项目各20万千瓦。到2010年,农林生物质发电(包括蔗渣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0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2400万千瓦。在宜林荒山、荒地、沙地开展能源林建设,为农林生物质发电提供燃料。

(2)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安装沼气发电设施。在“十一五”前3年,建设100个沼气工程及发电示范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到2010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4700座、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1600座,大中型沼气工程年产沼气约40亿立方米,沼气发电达到100万千瓦。到2020年,建成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10000座、工业有机废水沼气工程6000座,年产沼气约140亿立方米,沼气发电达到300万千瓦。

(3)在经济较发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重点地区为直辖市、省级城市、沿海城市、旅游风景名胜城市、主要江河和湖泊附近城市。积极推广垃圾卫生填埋技术,在大中型垃圾填埋场建设沼气回收和发电装置。到2010年,垃圾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300万千瓦。

2、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

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是指通过专门设备将生物质压缩成型的燃料,储存、运输、使用方便,清洁环保,燃烧效率高,既可作为农村居民的炊事和取暖燃料,也可作为城市分散供热的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为:

(1)2010年前,结合解决农村基本能源需要和改变农村用能方式,开展500个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应用示范点建设。在示范点建设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加工厂,就近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燃料,富余量出售给城镇居民和工业用户。到2010年,全国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

(2)到2020年,使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成为普遍使用的一种优质燃料。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的生产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散方式,在广大农村地区采用分散的小型化加工方式,就近利用农作物秸秆,主要用于解决农民自身用能需要,剩余量作为商品燃料出售;另一种是集中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大型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加工厂,实行规模化生产,为大工业用户或城乡居民提供生物质商品燃料。全国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

3、生物质燃气

充分利用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燃气比例,并把生物质气化技术作为解决农村废弃物和工业有机废弃物环境治理的重要措施。

在农村地区主要推广户用沼气、特别是与农业生产结合的沼气技术;在中小城镇发展以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工业废水沼气工程为气源的集中供气。到2010年,约4000万户(约1.6亿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主要使用沼气,年沼气利用量约150亿立方米。到2020年,约8000万户(约3亿人)农村居民生活燃气主要使用沼气,年沼气利用量约300亿立方米。

4、生物液体燃料

生物液体燃料是重要的石油替代产品,主要包括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根据我国土地资源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合理选育和科学种植能源植物,建设规模化原料供应基地和大型生物液体燃料加工企业。不再增加以粮食为原料的燃料乙醇生产能力,合理利用非粮生物质原料生产燃料乙醇。近期重点发展以木薯、甘薯、甜高粱等为原料的燃料乙醇技术,以及以小桐子、黄连木、油桐、棉籽等油料作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生产技术,逐步建立餐饮等行业的废油回收体系。从长远考虑,要积极发展以纤维素生物质为原料的生物液体燃料技术。在2010年前,重点在东北、山东等地,建设若干个以甜高粱为原料的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在广西、重庆、四川等地,建设若干个以薯类作物为原料的燃料乙醇试点项目,在四川、贵州、云南、河北等地建设若干个以小桐子、黄连木、油桐等油料植物为原料的生物柴油试点项目。到2010年,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到2020年,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0万吨,总计年替代约1000万吨成品油。

(三)风电

通过大规模的风电开发和建设,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实现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尽快使风电具有市场竞争力。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在“三北”(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地区发挥其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充分利用各地的风能资源。主要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如下:

(1)到201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重点在东部沿海和“三北”地区,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等级的大型风电项目,形成江苏、河北、内蒙古3个100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建成1~2个10万千瓦级海上风电试点项目。

(2)到202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在广东、福建、江苏、山东、河北、内蒙古、辽宁和吉林等具备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建成若干个总装机容量200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大省。建成新疆达坂城、甘肃玉门、苏沪沿海、内蒙古辉腾锡勒、河北张北和吉林白城等6个百万千瓦级大型风电基地,并建成100万千瓦海上风电。

(四)太阳能

1、太阳能发电

发挥太阳能光伏发电适宜分散供电的优势,在偏远地区推广使用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解决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在城市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配套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扩大城市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量,并为太阳能光伏发电提供必要的市场规模。为促进我国太阳能发电技术的发展,做好太阳能技术的战略储备,建设若干个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电站和太阳能热发电示范电站。到2010年,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80万千瓦。建设重点如下:

(1)采用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解决偏远地区无电村和无电户的供电问题,重点地区是西藏、青海、内蒙古、新疆、宁夏、甘肃、云南等省(区、市)。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约10万千瓦,解决约100万户偏远地区农牧民生活用电问题。到2010年,偏远农村地区光伏发电总容量达到15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30万千瓦。

(2)在经济较发达、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大中城市,建设与建筑物一体化的屋顶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设施,首先在公益性建筑物上应用,然后逐渐推广到其它建筑物,同时在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照明中推广使用光伏电源。“十一五”时期,重点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等地区开展城市建筑屋顶光伏发电试点。到2010年,全国建成1000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5万千瓦。到2020年,全国建成2万个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100万千瓦。

(3)建设较大规模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和太阳能热发电电站。“十一五”时期,在甘肃敦煌和西藏拉萨(或阿里)建设大型并网型太阳能光伏电站示范项目;在内蒙古、甘肃、新疆等地选择荒漠、戈壁、荒滩等空闲土地,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项目。到2010年,建成大型并网光伏电站总容量2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总容量5万千瓦。到2020年,全国太阳能光伏电站总容量达到20万千瓦,太阳能热发电总容量达到20万千瓦。

另外,光伏发电在通讯、气象、长距离管线、铁路、公路等领域有良好的应用前景,预计到2010年,这些商业领域的光伏应用将累计达到3万千瓦,到2020年将达到10万千瓦。

2、太阳能热利用

在城市推广普及太阳能一体化建筑、太阳能集中供热水工程,并建设太阳能采暖和制冷示范工程。在农村和小城镇推广户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房和太阳灶。到2010年,全国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1.5亿平方米,加上其它太阳能热利用,年替代能源量达到30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全国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约3亿平方米,加上其它太阳能热利用,年替代能源量达到6000万吨标准煤。

(五)其它可再生能源

积极推进地热能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地热资源,推广满足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在夏热冬冷地区大力发展地源热泵,满足冬季供热需要。在具有高温地热资源的地区发展地热发电,研究开发深层地热发电技术。在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发展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浅层地热能进行建筑采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到2010年,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4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12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建成潮汐电站10万千瓦。

(六)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在农村地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广大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问题,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和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效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更快发展。发展重点是:

(1)解决农村无电地区的用电问题。在电网延伸供电不经济的地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利用小水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农村无电人口提供基本电力供应。在小水电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建设小水电站(包括微水电),为约100万户居民供电。在缺乏小水电资源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独立的小型太阳能光伏电站、风光互补电站,推广使用小风电、户用光伏发电、风光互补发电系统,为约100万户居民供电。

(2)改善农村生活用能条件。推广“小水电代燃料”、户用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太阳能热水器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为农村地区提供清洁的生活能源,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到2010年,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农户普及率达到30%,农村户用沼气达到4000万户,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5000万平方米。到2020年,使用清洁可再生能源的农户普及率达到70%以上,农村户用沼气达到8000万户,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达到1亿平方米。

(3)开展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绿色能源县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在生活能源消费总量中要超过50%,各种生物质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理和合理利用。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要与沼气利用、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太阳能利用相结合。到2010年,全国建成50个绿色能源示范县;到2020年,绿色能源县普及到500个。

七、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要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建设资金是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应用领域、建设规模、技术特点和发展状况,采取国家投资和社会多元化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建设资金问题。

从2006年到2020年,新增1.9亿千瓦水电装机,按平均每千瓦7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约1.3万亿元;新增2800万千瓦生物质发电装机,按平均每千瓦7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约2000亿元;新增约2900万千瓦风电装机,按平均每千瓦65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约1900亿元;新增6200万户农村户用沼气,按户均投资3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约1900亿元;新增太阳能发电约173万千瓦,按每千瓦75000元测算,需要总投资约1300亿元。加上大中型沼气工程、太阳能热水器、地热、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和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等,预计实现2020年规划任务将需总投资约2万亿元。

(二)环境和社会影响

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而且可显著减少煤炭消耗,也相应减少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和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本身就是清洁生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远少于燃煤发电,特别是生物质从生长到燃烧总体上对环境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并减少水资源消耗和生态破坏。

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对生态环境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水电开发对所在流域的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特别是会淹没部分土地,可能改变生物生存环境,造成泥沙淤积,施工过程对地貌和植被有一定影响。目前,水电施工技术和环保技术已可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许多水电工程建成后可有效改善生态环境。

风电建设要占用大面积的土地,旋转的风机叶片可能影响鸟类,在靠近居民区的地方可能产生噪音污染,目前大多数风电场是一种新的旅游景点,但随着风电建设规模的扩大,可能会出现一些环境问题,如噪音和影响自然景观等。生物质发电过程如果采取环保措施不当,将会排放灰尘等污染物,也要消耗水资源,需要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新,应用范围广,涉及千家万户,要严格安全技术标准,普及安全常识,保障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

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广泛,大型水电资源集中在地理位置较为偏僻的高山峡谷地区,大量的风能资源处于戈壁滩、大草原和沿海滩涂地区,太阳能资源在西部地区最为丰富,生物质能资源主要在农业大县和林区。这些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以起到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实现均衡和谐发展的作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特别是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解决“三农”问题十分有利。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利大于弊,坚持趋利避害的开发利用方针,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效益分析

1、能源效益

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量分别相当于3亿吨标准煤和6亿吨标准煤,可显著减少煤炭消耗,弥补天然气和石油资源的不足。初步估算,可再生能源达到2020年的利用量时,年发电量相当于替代煤炭约6亿吨,沼气年利用量相当于240亿立方米天然气,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年用量相当于替代石油约1000万吨,太阳能和地热能的热利用相当于降低能源年需求量约7000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改善能源结构和节约能源资源将起到重大作用。

2、环境效益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将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达到2010年发展目标时,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4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约150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2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6亿吨,年节约用水约15亿立方米,可以使约1.5亿亩林地免遭破坏。达到2020年发展目标时,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8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约300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4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12亿吨,年节约用水约20亿立方米,可使约3亿亩林地免遭破坏。

3、社会效益

到2020年,将利用可再生能源累计解决无电地区约1000万人口的基本用电问题,改善约1亿户农村居民的生活用能条件。农作物秸秆和农业废弃生物质的能源利用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预计达到2020年开发利用规模时,可增加农民年收入约1000亿元。农村户用沼气池和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将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减少畜禽粪便对河流、水源和地下水的污染。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将促进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提高农村能源供应等公用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能源林建设、林业生物质及木材加工废弃物的能源利用可促进植树造林和生态环境保护,预计林业领域生物质能利用达到2020年目标时,可增加林业年产值约500亿元。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生产废水处理沼气利用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制造和相关配套产业可增加大量就业岗位,到2020年,预计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从业人数将达到200万人。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将节约和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显著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重要作用,有力地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将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1、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全社会都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认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都要认真执行《可再生能源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

2、建立持续稳定的市场需求。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优惠的价格政策和强制性的市场份额政策,以及政府投资、政府特许权等措施,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确保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

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3、改善市场环境条件。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液体燃料的义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各类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企业要负责建设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电力调度机构要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规律,合理安排电力生产及运行调度,使可再生能源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国家指定的生物液体燃料销售区域内,所有经营交通燃料的石油销售企业均应销售掺入规定比例生物液体燃料的汽油或柴油产品,并尽快在全国推行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

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委组织制定建筑物太阳能利用的国家标准,修改完善相关建筑标准、工程规范和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为太阳能在建筑物上应用创造条件。在太阳能资源丰富、经济条件好的城镇,要在必要的政策条件下,强制扩大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的市场份额。

4、制定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在全社会分摊。

5、加大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力度。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和国家财力状况确定资金规模。各级地方财政也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设备制造等给予适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加快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和产业服务体系,加快人才培养,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将可再生能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纳入国家各类科技发展规划,在高技术产业化和重大装备扶持项目中安排可再生能源专项,支持国内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可再生能源核心技术方面提高创新能力,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造,尽快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力争到2010年基本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体系,形成以国内制造设备为主的装备能力。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体系,形成以自有知识产权为主的可再生能源装备能力,满足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需要。
jcgscbj  2008-05-08 19: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今年6月份,国务院部署了对高耗能、高排放
行业的专项大检查。从检查结果看,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
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进展很不平衡。其中,河北、福建、江西、宁夏、新疆等省(区)只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执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云南省尚未执行2007年差别电价标准;四川、湖北等省仍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供电等名义对部分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为确保差别电价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甄别工作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经贸、价格、电监等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基础,连同地方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高耗能企业,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进行逐个甄别,将其区分为允许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各地要在2007年12月1日前将甄别后的所有高耗能企业名单和执行差别电价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备案。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应要求所属省级电网公司,严格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全面、及时地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二、调整差别电价收入用途

将电网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电网企业已经收取但尚未上缴中央国库的差别电价收入,改为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情况,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收入的具体管理办法,促进差别电价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三、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

(一)取消国家出台的对电解铝、铁合金和氯碱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1999年,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曾联合发文对13家产能规模在5万吨以上的电解铝企业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优惠2分钱左右;2000-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氯碱企业用电价格比其它工业企业平均每千瓦时累计少提价约2分钱。为引导高耗能行业发展,促使其节能降耗,决定取消上述电价优惠政策。

1、对铁合金行业的电价优惠,自2007年10月20日起全部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各省(区、市)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在大工业电价下单列“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的,执行该类电价;没有单列上述高耗能行业电价的,执行大工业电价,不再另行优惠。

2、电解铝行业的用电价格,在销售电价表中单列或注明实行优惠的,原则上应在2007年内予以取消,改为执行大工业电价下的“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若单列的电解铝行业电价与上述电价价差每千瓦时大于5分钱的,2007年内先取消电价优惠5分钱,其余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3、对氯碱行业的电价优惠,原则上2008年内取消。

取消电解铝、氯碱两个行业电价优惠的具体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另行下达。

(二)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对仍在以大用户直供电和协议用电名义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的四川、湖北等省,要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行为。没有按照要求取消优惠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调减其电力建设规模和相应的电力项目。调出规划的电力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

今年四季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将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情况;电网企业提高、降低或变相降低标准向有关高耗能企业收取差别电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地区或企业,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提请国务院通报批评。

附件:2007年国家电网企业供电的高耗能企业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国 家 电 监 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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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价 政策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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