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XZKL1234 · 2019-01-22 09:15 · 60126 次点击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我局于2018年8月至11月组织开展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在检验检测机构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我局通过部门横向联合、市区纵向联动,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和行业专家,以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为重点,共对本市135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了资质认定专项检查。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与盲样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全面推行使用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检查内容以《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行为规范及资质认定能力保持情况为主,重点查处出具虚假、失实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经查,135家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中,有86家机构因存在不规范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另有45家机构存在较严重问题、涉嫌违法违规,已移送各区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详见附件)。
二、问题分析
经过现场检查、盲样考核以及后期汇总分析,对照《条例》《管理办法》,被检查机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诚信意识缺失,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是传递信任的行业,但检查中发现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缺乏基本诚信意识,涉嫌存在未经实际检验检测即出具数据、结果,或者伪造篡改实际数据、结果向社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能力条件不足,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准确
部分机构因人员专业水平不足、仪器设备存在缺陷、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等原因,整体上检验检测能力存在不足,导致最终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客观上的不准确,甚至法律意义上的失实。此外,在作为客观能力评判方式的盲样考核中,部分机构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非甲盲样考核中经补测确定为不合格,反映出在检验检测准确性方面存在不足。
(三)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违反资质认定管理要求
《条例》《管理办法》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均对检验检测机构运行管理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未能有效执行体系文件要求,关键环节把关不严,存在未按规定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超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使用已失效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未及时办理资质认定变更事项、未执行评审准则有关分包规定、不规范使用CMA标识等违法违规现象。
(四)检验检测过程不规范,违反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检验检测的依据主要是标准和技术规范,检查中发现部分机构未能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要求,存在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错误,未按要求获取、保存或处理样品,环境条件(温度、湿度等)设置不符合要求,上机检测时间和检测样品数量有误等违法违规情形,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最终数据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五)贯彻《条例》不力,未有效执行地方法定要求
《条例》于2017年1月实施,对本市检验检测行为规范提出了更全面、更严格的要求,但部分机构对《条例》重视不足、贯彻不力,存在检验检测报告不标注样品获取方式,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统计信息,未查询聘用人员信用记录,未明确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和信息公示义务,个别机构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现象,不符合《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
三、处理意见
根据《条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次专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机构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存在较严重问题,涉嫌违法违规的42家检验检测机构,已移送各区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条例》《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条例》规定,3年内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
对另外3家涉嫌出具虚假尾气排放检验报告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盲样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上海聚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源科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暂停相关检验项目资质,责令其在1个月内采取整改措施,查找偏离原因,认真进行整改,经复查考核通过后,方可向社会出具该项目检验检测报告。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整改,认真分析问题原因,举一反三,切实落实相关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并由检查组对机构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四)对不再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上海岑皓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依法注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五)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跟踪检查,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对相关机构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对已移送案件,要严格依法查处,并按照行政执法移送要求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涉嫌违法违规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名单1.jpg
名单2.png
名单3.png
名单4.png
注:以上机构的违法事实认定,以相关执法部门最终公布的调查处理结果或者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附件2
整改后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名单1.jpg
名单2.png
名单3.png
名单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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