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不诚信问题的典型案例

  XZKL1234 ·  2019-01-23 09:34  ·  56284 次点击
关于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不诚信问题的典型案例
2016年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数量突破8000家。截至10月底已达8220家,比去年同期增长12.1%。这些机构每天向社会出具难以统计的带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和证书。绝大部分报告和证书科学、公正、规范、准确,广泛地为国内外政府、相关机构、企业和消费者等所来信,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支撑。但也存在个别机构出具的报告和证书不规范、不准确,甚至不真实。
为提高获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风险意识和质量意识,自2009年以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对部分机构开展了专项监督评审,同时加强了投诉调查和处理。通过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等工作发现,个别获认可的机构在检测、校准和检验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根据CNAS认可规则相关规定,CNAS秘书处对违规机构进行了严肃处理。
诚信是获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是认可的基础要求,也是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的重点。为使相关机构进一步了解认可要求,规避自身工作风险,CNAS将近几年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发现的不诚信问题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现通报如下:
01
编造申请材料
2015年7月,CNAS秘书处对江苏某国家质检中心的认可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发现其涉嫌编造典型试验报告。8月对该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确定其存在以下问题:
1.多份扩项申请的典型试验报告缺少检测原始记录;
2.多份典型试验报告中,测试时间前后不一致,测试地点前后矛盾;
3.多份典型试验报告中样品无唯一性标识,厂家提供的样品序列号与测试报告中描述样品序列号不一致。
后经核定,该实验室利用另外一家实验室出具的测试报告,篡改了测试时间、地点、人员和样品序列号等信息后,谎称为其出具的典型试验报告,以符合认可申请条件。
02
编造检测数据
1.2013年9月,CNAS秘书处对天津某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在评审组安排的现场试验中,检验员仅记录了“配电室受总柜”、“配电间值班室配电箱”、“前厅右侧配电箱”的相关数据。检验结束后,经过整理编造了“照明装置”和“室内低压配电线路”的现场检测信息和实测数据。
2.2015年8月,CNAS秘书处对西安某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时发现,实验室不能提供出编号为No.****0097、No.****0019和No.****0005检测报告对应的原始记录,实验室也无相关的声学检测设备和必需的力学性能检测夹具等设备,也没有相关项目检测分包的记录,且不能说明报告中结果数据的来源。
03
编造校准数据
1.2014年8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出具的2份内径百分表校准证书中,校准范围分别为(160~250)mm和(100~250)mm,但对应原始记录中校准范围只有(0~160)mm,无(160~250)mm校准的原始数据。
2.2015年5月,CNAS秘书处对山东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出具的6份气相色谱仪校准证书中,基线噪声均为0.9×10-12A,基线漂移均为0.8×10-11A,检测限均为3.7×10-11g/s,涉及5台进口的不同型号的气相色谱仪,1台国产的气相色谱仪,实验室不能提供上述结果的原始校准数据。
3.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上海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出具的1份钢围尺校准证书中,周长误差为0.9mm,直径误差为1.2mm,校准结果远远大于±0.05mm的误差要求。依据周长和直径的关系,直径误差不可能大于周长误差。原始记录中仅记录了上述校准结果,无基础校准数据,校准人员对校准结果解释不清。
04
编造不确定度
2014年8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依据JJG539-1997《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对某公司电子台秤进行校准,校准人员称部分校准点的扩展不确定度数据是凭想象编写的。经查2013年和2014年该实验室存在类似问题的校准报告共有近100份。
05
未检测出报告
2007年7月,CNAS秘书处对沈阳某检测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时发现,实验室未进行检测,也未进行分包,出具了1份“起动用免维护铅酸蓄电池”检验报告和1份“固定型阀控密封式GFMD”检验报告,报告中数据来自委托方沈阳某蓄电池有限公司自测的两份报告,报告上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
06
大量检测信息不真实
CNAS秘书处2013年9月对深圳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存在多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问题。具体情况为:
1.某2份检测报告中,测试人为杨某,审核人为蔡某某。对应原始记录中的测试人为蔡某某,审核人为梅某;
2.某份检测报告中,测试人为杨某,对应原始记录中测试人为蔡某某;
3.某份检测报告的检测日期为2013年3月20日,检测环境温度为23.5℃,相对湿度61%,测试人为蔡某某,审核人为杨某,批准人为邱某某。对应原始记录中显示,测试开始日期为2013年7月5日,结束日期为2013年7月12日,环境温度为24.6℃~25℃,相对湿度为55%,测试人为蔡某某,审核人为梅某;
4.某份检测报告中的检测产品型号为FB-LW5、FB-LW6、FB-LW7,检测时间为“June24toJuly03,2013”。对应原始记录检测产品型号为FB-DW4,检测时间为“June24toJuly04,2013”;
5.某2份检测报告中,审核人为杨某,测试设备型号为WT210和AF-110101G,对应原始记录中审核人为梅某,测试设备型号为SIM-9106和8716C。
07
修改检测报告编号
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陕西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该实验室在专项监督评审期间,将准备提供给评审组的报告编号进行了修改。评审组在现场发现报告打印人员办公桌上有数份检测报告,其编号用铅笔进行了修改,且相应电子版报告按新编号进行了修改。报告打印人员解释称,接到CNAS专项监督通知后,实验室领导要求其修改检测报告编号并重新打印。此类报告共计41份。
08
修改设备信息
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苏州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抽查了2016年2月出具的一份激光测距仪校准证书,主标准器为编号1601201的“标准钢卷尺”,长度50m。查看该“标准钢卷尺”的购置合同,2017年1月才完成采购和标定。经核实,校准员在向专项评审组提供校准证书和原始记录前,更改了标准器信息。实验室校准所用主标准器实际上为编号140114的“标准钢卷尺”,长度5m。
09
人员信息不真实
1.2011年1月,CNAS秘书处对上海某校准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发现,2009年2月监督评审现场试验校准证书中授权签字人、核验人、校准人签名均为当时已离职的人员;部分样品受理单中接收人签名、校准原始记录中校准人和复核人签名、校准证书中校准人、核验人和批准人签名,均为已离职人员名称,非本人签属。
2.2017年9月,CNAS秘书处对陕西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授权签字人“汪某某”技术档案中的所有证明材料里均无“汪某某”的名字,相关材料姓名均为“常某”。查看“汪某某”的身份证,姓名为“常某”,不存在“汪某某”。该实验室申报的授权签字人姓名与实际情况不符。(注:经另核实,该实验室所有人成立了另外一家实验室,也申请了CNAS认可,“常某”在这家实验室任总经理。)
10
重大信息变更瞒报
2013年年底上海某获认可实验室A与获认可实验室B进行整合,CNAS秘书处于2014年3月多次邮件和电话联系A实验室询问变更事宜,A实验室均无回应。CNAS秘书处于2014年7月对A实验室开展了专项监督评审,发现A实验室主要设备和主要人员与B实验室共用。具体情况为:
1.A实验室原技术负责人王某、检测室负责人俞某、资料管理员陆某某与B实验室合用;
2.A实验室原有30台检测仪器设备已经全部转让给B实验室;
3.B实验室已经整体搬入A实验室,两家实验室共用同一检测场所。
11
编造体系运行记录
1.编造内审材料
2015年10月,CNAS秘书处对广东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该实验室2013年、2014年和2015年3次内审材料除日期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包括错别字)。
2.编造质控数据
2015年8月,CNAS秘书处对上海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该机构出具的4份废水检测报告对应的BOD5检测项目原始记录中,编号为200241的BOD5质控样品,检测数据完全相同。另有5份BOD5检测项目原始记录的质控数据也与上述质控数据完全相同。
12
虚假宣传认可项目
CNAS秘书处2011年1月对大连某校准检测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时发现,实验室在对外宣传材料中,将未通过CNAS认可的拟开展的52项校准项目附在CNAS认可证书附件后,作为实验室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提供给客户。
13
编造认可证书附件
2014年7月,CNAS秘书处对浙江某校准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其提供给某客户的认可证书附件与CNAS发布的认可证书附件不一样,包括字体、格式和认可项目等。其实际认可的校准项目仅3项,但其编造的校准项目达29项。
超认可范围出具带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报告或证书的问题最为突出。存在此问题的机构占被专项监督评审和投诉调查机构的一半左右,这些机构均被CNAS视具体情节轻重给予了警告、暂停和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近几年专项监督评审和投诉调查发现的超认可范围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如下:
一、超认可能力范围
(一)检测标准未获认可
CNAS秘书处2016年6月对上海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该实验室出具的5份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检测报告中,检测依据GB/T21839-200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未获得CNAS认可,但检测报告上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
(二)部分检测项目未获认可
CNAS秘书处2016年9月对某实验室下属分中心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该实验室出具的4份菇类产品检测报告中毒死蝉项目检测依据GB/T23216-2008《食用菌中503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一质谱法》未获得认可、5份罐头食品检测报告中毗虫琳项目检测依据GB/T20769-2008《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一串联质谱法》未获得认可,报告均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
(三)检测项目为认可限制项目
CNAS秘书处2015年5月对深圳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出具了2份带CNAS认可标识电源类产品安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IEC61558-2-16:2009《Safetyoftransformers,reactors,powersupplyunitsandsimilarproductsforsupplyvoltagesupto1100V-Part2-16:Particularrequirementsandtestsforswitchmodepowersupplyunitsandtransformersfor5川tchmodepowersupplyunits》标准,报告中包含防锈测试项目,但认可限制范围中明确不测防锈测试。
(四)校准对象未获认可
CNAS秘书处2015年9月对深圳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出具了11份带CNAS认可标识的数字示波器校准证书,校准依据为JJG262-1996《模拟示波器检定规程》(已获认可),但数字示波器应依据JJF1057-1998《数字存储示波器校准规范》(未获认可)进行校准。
(五)部分校准参数未获认可
CNAS秘书处2016年5月对广州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中部分校准参数未获认可:
1.1份卤素检漏仪校准证书中包含灵敏度校准参数,校准依据JJG(轻工)106-1994《卤素检漏仪检定规程》虽然已获认可,但该规程中无灵敏度检测参数要求,灵敏度参数未获CNAS认可。校准证书上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且未对非认可项目作出声明。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实验室共出具8份存在该类问题的带CNAS认可标识校准证书。
2.1份智能测漏仪校准证书中给出了泄漏率示值及泄漏率的测量不确定度(Urel=1%,k=2),但已获认可的校准能力GJB/J5461-2005《数字式差压检漏仪检定规程》中无泄漏率检测参数要求,泄漏率的测量不确定度也未获CNAS认可。校准证书上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且未对非认可项目作出声明。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实验室共出具5份存在该类问题的带CNAS认可标识校准证书。
(六)超出认可的测量范围
CNAS秘书处2016年5月对广州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超出认可的测量范围出具了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具体情况为.某份U型压力计校准证书中给出了-5000Pa、-4000Pa、-3000Pa、-2000Pa、-1000Pa的校准点的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已获认可的测量范围为(0~20)kPa,-5000Pa至-1000Pa没有获得CNAS认可。该份校准证书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但未对非认可项目作出声明。2015年至2016年4月期间,该实验室共出具7份存在该类问题的带有CNAS认可标识校准证书。
(七)测量不确定度超出认可范围
CNAS秘书处2016年6月对上海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出具的带CNAS认可标识校准证书中扩展不确定度超出认可范围,具体情况为:3份耐压测试仪校准证书中,在10s、20s、50s、60s四个校准点给出的电压持续时间扩展不确定度优于CNAS认可的扩展不确定度。其校准证书上均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和ILAC-MRA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2015年以来,实验室共出具14份存在该问题的带CNAS认可标识校准证书。
二、超出认可时间范围
(一)超出认可证书有效期
CNAS秘书处2015年9月对江苏莱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该实验室原认可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3月26日,因其申请复评审不及时致使新认可证书签发日期为2015年5月22日。在认可证书无效期间,该实验室出具了91份带ILAC-MRA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
(二)申请暂停认可资格期间出具带CNAS认可标识检测报告
CNAS秘书处2015年6月对浙江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因人员离职导致实验室缺少符合条件的授权签字人,实验室主动申请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暂停认可资格,但暂停期间出具了10份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
(三)能力验证出现不满意结果被暂停期间,在相应项目的检测报告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
CNAS秘书处2013年9月对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参加了"CNAST0669水中铅和锅含量的测定"专项能力验证计划,于2012年8月23日获知锅项目能力验证不满意结果,于2012年10月24日收到CNAS要求实验室在锅项目的检测报告上暂停使用认可标识的通知,但在2012年10月24日至2013年3月(CNAS确认整改结果)期间,该实验室出具了百余份包含镉项目的检测报告,且报告上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和ILAC-MRA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
(四)能力验证不满意整改期间出具带CNAS认可标识报告
CNAS秘书处2014年8月对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参加压电加速度计能力验证中出现不满意结果,2012年6月收到CNAS发出的《关于CNASM0042能力验证计划结果处理的通知》,于2012年9月17日完成了整改关闭。2012年6月至8月整改期间,实验室依据JJG233-2008《压电加速度计检定规程》出具了2份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
三、超出认可地点范围
(一)在非认可地点从事检测活动
CNAS秘书处2013年7月对广东省某公司内设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该公司光电园区实验室未经CNAS认可,但在该地点开展检测工作并出具了千余份带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
(二)使用合作方设备开展校准
CNAS秘书处2013年7月对江西省某校准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发现,该实验室2012年11月为某企业出具的3份带CNAS认可标识的校准证书,使用的校准仪器为其宁波合作方的设备,并在合作方所在地进行校准。
(三)设备搬迁后仍用原地址出具带CNAS认可标识报告
CNAS秘书处2016年9月对江苏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该实验室A地点和B地点均获认可,其A地点金属材料及制品领域的抗氢致开裂和应力腐蚀开裂两个参数4个标准的检测设备于2016年2月搬至B地点(未通知CNAS),搬迁后出具了10份带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报告上检测地址为A地点。
四、超出授权签字人员认可范围
(一)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
CNAS秘书处2015年6月对浙江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出具了由非授权签字人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检测报告,具体情况为:
1.16份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签发人非CNAS批准的授权签字人;
2.授权签字人休假期间,实验室使用该授权签字人电子签名签发了10份带有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
(二)授权签字人起授权范围签发报告
CNAS秘书处2016年8月对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出具了带CNAS认可标识的RoHS检测报告,其报告批准人葛X授权签字领域不含化学检测。
(三)授权签字人离职后仍签发报告
CNAS秘书处2013年7月对广东省某公司内设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原授权签字人张X已经于2013年6月19日离职但未向CNAS通报,且2013年6月21日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检测报告批准人仍为张X。
五、其他相关情况
(一)超出认可范围使用认可状态声明
CNAS秘书处2016年8月对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中超出认可的能力范围使用认可状态声明。具体情况为实验室出具的氨气报警仪、铂钻色度仪、硅酸根测定仪、辛炕值测定仪、原油含水测定仪和电量法自动溴指数测定仪共6份校准证书,其校准项目和依据标准均未获得CNAS认可,但校准证书第2页均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NO.LOxxx"的文字说明。2015年1月份至今,实验室共计发出350余份存在该关问题的校准证书。
针对此情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规定,在报告和证书上带认可状态声明与带认可标识具有同等效力,对超认可范围的认定也具有同样性质。
(二)使用非认可名称
CNAS秘书处2016年8月对山东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时发现,该实验室自2005年1月获得CNAS认可后,出具的所有加盖CNAS认可标识或ILAC-MRA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中,检测单位名称及加盖公章均为山东省资质认定授权名称,不是CNAS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2014年以来,该实验室出具此类报告共131份。
(三)新版标准未经认可
CNAS秘书处2015年8月对广东某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评审发现,实验室已获认可的能力中,有食品、化妆品、香精香料、口腔清洁护理类19项参数的检验标准过期,标准涉及技术能力变化,实验室进行了内部标准变更审批,但未向CNAS申请变更确认,并且依据未获认可的新版标准出具了2300份检验报告,报告上使用了CNAS认可标识。
(四)未彻底追回带CNAS认可标识的起范围报告
CNAS秘书处2015年8月对湖南某实验室进行投诉调查发现,实验室超认可能力范围出具带CNAS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报告虽经追回但不彻底。具体情况为:该实验室于2012年9月和2013年4月出具了2份阻尼器性能检测报告,报告中"慢速性能"、"速度相关性能"、"频率性能"和"地震性能"检测依据为未获CNAS认可的"试验大纲",2013年11月28日实验室应客户要求在报告上补盖了CNAS认可标识章,2013年11月29日在"报告发送登记"和"用印登记表"页边空白处注上"原件收回"的字样,对补盖了CNAS认可标识的错误用章报告追回后销毁,但未能提供销毁处理的完整记录,带CNAS认可标识检测报告2015年仍在被相关方使用。
目前,CNAS已建立起例行评审、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与监督手段,严格认可要求,改进评审方法,不断强化认可监督和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了CNAS认可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了CNAS认可的品牌形象和认可标识的含金量。坚决杜绝和减少超认可范围出具报告和证书的情况,也是对规范、正确和真实使用认可结果和认可能力的机构的最好保护。CNAS期望获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以本通报所述典型案例为鉴,主动自查自纠、重视超范围问题,以公正的行为、科学的方法、规范的运作和准确的结果持续为社会提供满意的检验检测和校准服务。
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是对认可实验室和检验机构最基本的要求。但上述案例表明,个别获认可实验室存在此类突破从业底线的行为,对获认可实验室整体和检验检测行业造成恶劣影响。CNAS高度重视此类问题,对不诚信行为“零容忍”,发现一例处理一例,绝不姑息。CNAS期望相关机构以通报案例为鉴,诚信从业,公正、科学、规范和准确地为用户提供满意的检验检测服务,“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