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份免罚清单】涉及计量检定的相关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
XZKL1234 · 2019-03-20 23:27 · 114386 次点击
近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从今年3月15日起,《免罚清单》覆盖34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将免于处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是全国范围内首份省级跨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据了解,免罚清单中的34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涉及工商、质量、食品安全、消防等方面。
纵观该项清单,体现了以下思想:
其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执法的价值,绝非以罚代管,而是通过以案释法,达到“执法一例,警醒一片”的效果。《清单》规定,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除责令改正外,执法部门还要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故而,纵使今日因情节轻微而宽免处罚,执法者还要进行批评教育,提升行政相对人奉法守规意识,避免“积小错酿大祸”的道德风险。
其二,主观与客观相结合。此次列入免罚的三十四个事项,共分两类:一类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一般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二是根据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这两类事项,大致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属于无心之失,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其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符合“过罚相当”的比例原则。因此,对“轻微”的界定,是由行政执法部门结合执法实际,依据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后确定的。而“综合考虑事实、情节等”的过程,就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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