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XZKL1234 ·  2019-03-25 08:48  ·  56678 次点击
各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督促认证机构落实主体责任,深入排查认证质量风险,推动质量认证工作规范健康发展,经市场监管总局同意,决定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质量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部署
各认证机构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以自查整改为契机,对本机构开展的所有认证活动进行一次全面自查。
(一)自查范围
从认证方案的设计、认证全过程的实施、认证的资源配置和人员能力、认证人员的职业操守等方面,自查并清理整治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开展风险分析;结合对获证组织的风险评价结果,从认证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加强证后监督。针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部分获证企业,发证机构要迅速开展排查,对问题证书和认证企业严肃处理。
(二)自查重点
1.认证机构合法合规方面。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买证卖证;认证活动中增减、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现场审核/检查避重就轻、走过场,关键过程审核/检查不到位;擅自降低认证标准要求,认证决定把关不严,降低门槛通过认证等问题。
2.认证人员职业操守方面。是否存在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审核/检查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审核员/检查员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认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取红包等问题。
3.获证组织“两张皮”现象方面。是否存在获证组织管理文件形同虚设,与实际运行方法脱节;应付认证审核/检查,突击补记录、补文件;未按认证要求组织生产,实际生产产品与获证产品不一致,严重影响产品性能和安全等问题。
4.机构自身能力建设方面。是否存在认证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不足、专业能力不强;认证管理制度不完善,认证质量追溯体系不健全;缺少关键过程控制要求,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本次认证质量自查,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关于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对认证结果主体责任的要求,以认证质量为工作核心,自觉维护认证在经济发展中“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公信力,坚决从根本上改变“重发证,轻责任;重数量,轻质量”的不良现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认证机构要迅速制订自查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人员,加强内设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信息接口的完善,强化全员责任意识,确保本次自查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风险识别
各认证机构要深挖是否存在社会反映的“认证乱象”突出问题,充分识别关键环节中的各类认证风险,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管控机制,明确风险控制和处置要求。
(四)确保整改到位
各认证机构要明确整改要求,对自身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以“刮骨疗毒”的决心下大气力整改;对获证企业的问题要责令其整改,对问题证书严肃处理,并进行后续监督落实。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完善认证质量的保障制度,确保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真实有效。
(五)及时上报反馈
各认证机构要及时汇总分析本次自查整改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形成自查报告并加盖认证机构公章,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和认证机构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许士玉、朱海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56、82260746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认证机构自查整改报告要求
自查整改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认证机构基本情况
包括认证机构获批从业范围、发证总量及获证组织数据,近2年发放证书数和暂停、撤销、注销证书数,近2年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认证机构资源配置和认证人员基本情况、人员管理制度等。
二、自查开展情况
包括自查实施方案或计划,自查工作实施情况等。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整改措施
包括认证机构对自查问题的处理结果。
五、对认证监督工作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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