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与型式批准制度

  jcgscbj ·  2008-05-09 21:12  ·  45746 次点击
《计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对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以国质检总局令第74号公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在该办法中,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概念、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要求、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体制、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型式评价程序、型式批准程序以及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作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要求是,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度、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和评价检定制度。
一、何谓型式评价、型式批准
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而对该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
二、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的对象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未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在该目录中规定的、我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部分)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为75类。
三、型式评价技术机构
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是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的重要环节,国家质检总局对于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实验室,应该是专业技术领先、试验条件完备、管理体系可靠的技术机构。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等对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任务的实验室进行考核;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的授权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承担国家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经考核合格,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必须具备执行国家型式评价统一大纲所有试验项目的技术能力(防爆试验项目除外)、专业技术水准处于国内领先等条件要求。对于申请承担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国家质检总局要组织专家对其相关型式评价的实际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满足要求后予以授权。
型式评价实验室授权证书有效期为5年。型式评价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印章。
四、型式评价大纲
计量器具的型式包括计量器具样机及其技术文件(图纸、设计资料等)。型式评价统一大纲是指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规定的型式评价大纲或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文件规定的型式评价大纲。若尚无统一大纲的,被授权的型式评价技术机构可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JJF1016)以及根据产品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等制定型式评价大纲,经确认后进行试验。技术机构编制的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经确认后的技术机构编制的型式评价大纲,可作为授权考核依据。目前型式批准许可证管理的75类计量器具中,仅有24类产品有相应的型式评价统一大纲,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积极地组织编制其余部分的、统一的型式评价大纲。
型式评价技术机构在执行统一大纲时,不得减少规定的试验项目,以保证全国型式评价的统一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规定执行。
五、型式批准受理部门
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体制是: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中的其它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六、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的实施方式
1、型式评价程序
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首先必须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型式评价任务,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的齐全、科学和合理性;
2)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JJF1016)拟定型式评价大纲(若有已颁布的大纲直接引用);
3)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型式评价试验;
4)型式评价试验工作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形成型式评价报告;
首次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执行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继续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评价时限;
5)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器具型式注册表报委托任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结束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7)型式评价工作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
2、型式批准程序
1)型式批准的申请
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单位,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材料包括:
²
申请书(一式三份);
²
申请单位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以下技术资料:样机照片;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使用技术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²
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2)型式批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技术机构提交的型式评价报告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申请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最终的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是:
²
执行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及法定计量单位的确认;
²
对评价结果的技术依据加以审核和确认;
²
对法制管理要求的再确认。
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可向技术机构和申请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审查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发给申请单位国家统一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在《型式批准证书》上,明确填写型式评价和批准的技术标准及依据、被批准的计量器具名称、型号和规格,并填写关键技术指标和准确度等级,如果有特殊要求限制时,也给出注明。
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七、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对于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为满足目前行政许可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调整,该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年第5号),于2006年1月发布。同时明确,自2006年8月1日起,未列入该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年第5号)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具体项目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相同。
标准物质新产品的管理,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执行。
八、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质检总局令第74号)对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的监督管理有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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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试验样机,技术资料文件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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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授权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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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型式批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九、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型式合格证书制度与国际互认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计量器具进出口量不断增加,对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证书制度与国际互认工作要求愈来愈迫切。为促进我国计量器具产品出口,同时保证进口计量器具的质量,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非常重视OIML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制度与国际互认工作,相继出台相关政策,逐步扩大实施OIML证书制度的计量器具范围,严格考核授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技术机构。
为了适应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在成员国间签订了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多边互认协议(MutualAcceptanceArrangement-MAA)。
OIML的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通过试验证明符合国际建议要求的计量器具颁发的。对于发证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制造厂可自愿向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申请;由发证机构在审查并接受申请后,委托指定的技术机构对提供的样机进行试验;如果试验结果证明完全符合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发证机构将颁发由OIML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国际法制计量局注册后向全世界公布。迄今为止,国家质检总局与以下国家签署了型式试验结果相互承认协议:与荷兰国家计量院(NMi)签署的范围是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和燃气表;与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签署的范围是非自动衡器与称重传感器;与英国国家度量衡实验室(NWML)签署的范围是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自动衡器、加油机。这意味着凡签署了OIML
型式评价多边互认协议(MAA)的计量器具,其型式试验结果在签署国之间是可以相互承认的。中国加入了MAA协议标志着我国对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已逐步走向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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