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管理制度
chw · 2007-08-19 13:34 · 119650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证计量准确性,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础管理
第二条、各分(子)公司要结合本公司实际,建立健全计量机构,成立计量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计量工作。
第三条、各计量机构要做好如下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制订本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2、根据需要提出公司购置计量标准器具计划;
3、统一管理本公司的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
4、组织开展计量测试,提供计量保证,负责各级动力量、物资量计量数据的监督;
5、组织对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
6、对公司内部实行计量监督,处理公司内部计量纠纷;
7、总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公司计量工作进行宏观管理,负责抽查各公司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各公司要建立、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送检仪器收发制度;
2、新购置入库的计量器具检定制度;
3、周期检定制度;
4、计量标准器具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5、检定记录及证书检验制度;
6、计量器具降级、报废制度;
7、技术档案制度;
8、事故报告制度;
9、计量检定岗位责任制;
10、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1、计量器具的选型与购置审批制度;
12、计量人员培训、考核、任用、奖励制度;
13、在用仪器抽查管理制度;
第五条、要求:
1、以上制度必须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的下发按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进行。
2、有关岗位都有相应有效版本,有关人员能熟知其中内容。
3、制度要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4、若制度在运行中存在问题,应逐步修改加以完善。
第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一定要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格证。没有检定资格证无权出具检定报告。
第七条、计量人员应负责收集和保存以下资料。
1、引用国标的检定规程,上级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的规定、文件及通知等。
2、检定原始记录。
3、各种计量设备的历次检定证书和报废时的检定结果通知单。
4、检定人员的检定资格证书。
5、周期检定计划。
6、计量器具登记表。
7、设备技术档案。
8、新增、转移、报废档案。
第三章计量设备分类
第八条、对检验、测量和试验的计量设备实行A、B、C分类管理法。A、B、C设备由各分(子)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制定。
1、A类设备:本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及国家规定必须强制检定的设备。
2、B类设备:本公司生产工艺控制及质量检测中对数据要求较高的设备。
3、C类设备:性能稳定,可靠性高而使用不频繁,量值不易改变或使用环境恶劣、寿命短、低值易耗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设备。
第四章计量设备的配置及入库管理
第九条、计量设备的使用单位根据所承担的检测和试验任务以及所要求的准确度,选择和配备适当的计量设备。
第十条、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增的计量设备的申批,采购按各分(子)公司的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供应部门购回计量设备时,各公司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入库前的检定,合格后将量具编号、填记录卡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凡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十二条、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计量设备的报废审批,要认真负责,根据计量设备情况能修理的要及时修理(不具备条件者送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设备的报废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量值传递系统
第十三条、分(子)公司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最高标准器和量值传递系统。
第十四条、计量标准器分为送检器具和自检器具两部分。最高标准器必须根据上级计量管理部门安排的检定周期送检,检定合格后作为使用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标准,超过检定周期的一律不准使用,以保证计量标准器的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五条、量值传递系统包括温度、力学、长度、电学量值、主管部门应制定量值传递图,最高基准一览表。
第十六条、企业最高标准器具由主管部门建立“标准计量器具登记表”。
第十七条、计量主管部门要保证企业最高标准器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如需新设立计量标准器,由各分(子)公司计量主管部门向上级计量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六章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
第十九条、到检定周期的在用计量器具由主管部门提前填写周检通知单,下发至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送检。对工艺特殊情况,无法拆下的设备,主管部门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或利用工厂大修时进行拆检检定。
第二十条、设备无法及时送检时,报主管部门调整检定周期,同时必须加强对该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正常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在用计量器具,由主管部门安排送外检定。主管部门应要求外检部门提供检定证书。
第二十二条、检定合格的设备,由检定员出具检定证书。填写合格证标签并张贴在设备上。
第二十三条、检定不合格的设备,设备调整后应复检,仍不合格者应张贴“禁用”标签。
第二十四条、对于设备上可调整的装置在检定后应铅封。
第七章计量器具的抽检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量具的准确度,使其能够更好地为生产服务,计量人员在检定周期内对使用中的计量器具可以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定。
第二十六条、每个周期内,按规定规程抽查计量器具总数的10%(未建标准器的要送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计量部门每月进行一次现场随机抽查。抽查的内容为:量具有无合格证、是否在检定周期内、零部件是否齐全、外观缺隐、各部位相互作用、零位的正确性、工作中示值情况等。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抽查不合格的量具应及时收回检修,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章计量设备的日常使用及保养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领用计量设备时,一定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领用新计量器具后,应进行出库检定。
第三十一条、计量设备在使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轻拿轻放、严禁磕、砸、摔等,使用后要保持清洁,并保存好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保证设备所贴的合格证标签的清晰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要有专人保管、保养、维护、及时清除污物,保持数据准确。
第三十四条、搬运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特点,采取足够措施保证设备在搬运过程中不被损坏或使其准确度,适用性下降。
第三十五条、在设备闲置贮存期间,应采取足够措施保证设备的准确度,适用性不会下降。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检定:
①对仪表监测和记录的数据产生怀疑时;
②设备经过大修后;
③设备经过迁移;
④设备可调整装置上的封签损坏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生产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