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FMVSS)

  云天 ·  2008-06-02 22:02  ·  27349 次点击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ofFederalRegulation,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1项。
FMVSS500系列----1项。
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规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具体有:
CFR第49篇第510部分信息收集权
CFR第49篇第552部分申请制定有关法规
CFR第49篇第553部分法规制定程序
CFR第49篇第555部分对FMVSS的暂时豁免
CFR第49篇第565部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要求
CFR第49篇第566部分制造商识别
CFR第49篇第567部分认证
CFR第49篇第568部分2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
CFR第49篇第575部分消费者信息法规
CFR第49篇第576部分记录的保持
CFR第49篇第580部分里程表披露要求
CFR第49篇第581部分保险杠标准
CFR第49篇第591部分应满足FMVSS、保险杠标准和防盗标准的车辆和装备的进口
CFR第49篇第596部分分阶段引入儿童约束固定系统的报告要求
3.美国汽车产品安全召回法规
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
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
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
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
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
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
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MCSR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规(FederalMotorCarrierSafety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规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规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规划。这些法规同样被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进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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