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标准化

  zhangdxing ·  2008-06-13 20:37  ·  36825 次点击
一、我国标准的体制
②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减少和消除贸易技术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由上述定义可见,标准是一种特殊文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和生产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它来自生产实践反过来又为发展生产服务,标准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展不断完善提高。而标准化是一种活动,主要是指制定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标准实施情况修订标准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个不断循环、不断提高、不断发展的运动过程。每一个循环完成后,标准化的水平和效益就提高一步。
标准是标准化活动的产物。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所以标准化活动不能脱离制定、修订和贯彻标准,这是标准化最主要的内容。
标准体制主要包括标准分级和标准性质两方面内容。
(一)标准分级所谓标准分级就是根据标准适用范围的不同,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层次。对标准进行分级可以使标准更好地贯彻实施,也有利于加强对标准的管理和维护。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有着不同的标准分级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另外,为了适应高新技术标准化发展快和变化快等特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1998年通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出台了标准化体制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即在四级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化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适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我国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两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三部分构成。
2.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指中国全国性的各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目前,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已批准发布了58个行业标准代号。例如机械行业标准的代号为"JB"。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
3.地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在某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顺序号和年号共四部分组成。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所制定的产品标准和在企业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国家鼓励企业在不违反相应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充分反映市场、顾客和消费者要求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标准性质按标准的性质(也称标准的属性)区分,标准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性质,对应称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强制性标准
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由此可见,违反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强制性标准的强制作用和法律地位是由国家有关法律赋予的。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推荐性标准
除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推荐性标准是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所谓推荐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这类标准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采用,或各方面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各方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标准制定得合理、先进、可靠,实施标准以后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越大。反之,标准化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标准的制定一定要按照科学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认真、慎重地进行,以保证制定标准的高水平和高质量。
(一)制定标准的基本原则
制定标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标准首先要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凡属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都应贯彻,标准中的所有规定,均不得与现行法律和法规相违背。
(2)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并兼顾全社会的综合效益。满足使用要求是制定标准的重要目的,这就要求制定标准要充分考虑标准运用的环境条件要求,即如何使标准化的对象适应其所处的不同环境条件,并分别在标准中做出相应规定。在考虑使用要求的同时,也应兼顾全社会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过分强调满足使用要求,可能会影响其他社会因素,这时就应在不破坏使用要求的同时,尽可能照顾其他社会因素,减少对其影响的程度,使综合性的全局效益最佳。
(3)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有利于标准对象的简化、选优、通用和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相关标准要协调配套。制定标准要考虑有利于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一定范围内的标准,都是互相联系、互相衔接、互相补充、互相制约的,要保证相关标准协调配套,才能使企业开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各个环节之间协调一致。以企业生产为例,产品标准与各种原材料采购标准、工艺标准、检验标准之间,产品的尺寸参数或性能参数之间,产品的连接与安装要求之间,整机与零部件或元器件之间都应协调一致、衔接配套。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标准的有效实施。
(5)有利于保障社会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6)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发展对外贸易,有利于我国标准化与国际接轨。
(二)制定标准的对象
1."重复性事物"是制定标准对象的基本属性正如标准的定义中所描述的,标准是"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征的文件。"因此,我们说标准制定的对象的基本属性是重复性事物。
什么是重复性事物?是指同一事物反复出现多次。例如,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检验;同一类技术活动(如某零件的设计)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方法、符号、标识被人们反复应用等。
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具有重复性特征的事物,才能把以往的经验加以积累,标准就是这种积累的一种表现方式。一个新标准的产生是这种积累的开始,标准的修订是积累的深化或优化,是新经验取代旧经验。标准化进程是人类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与不断优化的过程。
事物具有重复出现的特征,才有制定标准的必要。对重复性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是总结以往的经验或教训,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实践的目标和依据。这样既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又能扩大"最佳方案"的重复利用范围。标准化的作用和效果有相当一部分是从这里得到的。
2.标准制定的对象
在我国,各级标准制定的对象有明确的规定。
(1)国家标准的制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具体说,对以下八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国家标准:
①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②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③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④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⑤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⑥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⑦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⑧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的制定对象。按《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七个方面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①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②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③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④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⑤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⑥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⑦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方法等要求。
(3)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在既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又无相应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地方标准:
①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②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4)企业标准制定的对象。
①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供采用或相应标准不适用时(强制性标准除外),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②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③对工艺、工装、半成品和方法等技术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也可以作为制定企业标准的对象;
④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进步,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的标准。
3.标准制定的程序
我国在参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SO/IEC导则第1部分:技术工作程序》(1995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颁布了国家标准GB/T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该标准将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划分为如下九个阶段:
第一,预备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第二,立项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对新工作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审查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
第三,起草阶段:标准起草阶段是制定标准的关键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按编写标准的基本规定(GB1.1一2000)编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和有关附件。
第四,征求意见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向有关单位发送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专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审查后将意见反馈给标准起草工作组。
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彻底修改。在此基础上编制标准草案送审稿,并将回函意见进行分类汇总,注明取舍情况,制表作为附件内容之一。
经验证明,标准文本的差错几乎全部来源于标准征求意见稿,凡是在此阶段漏网的差错在以后各阶段也很难发现。因此,对此阶段应当给以特别关注。
第五,审查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以会议审或函件审的形式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无论是会议审还是函件审,标准审查组织单位都应将审查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根据收集到的各种意见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对于难度较大和争议较多的标准草案送审稿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其余可以采用函件审的方式。
第六,批准阶段:标准批准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对标准草案报批稿进行审查、批准和编号,并提供标准出版稿。
第七,出版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标准出版物。
第八,复审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定期对标准进行复审。
第九,废止阶段: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复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宣布某项标准废止。
其他等级标准的制定程序,也可参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办理。
4.标准的备案
所谓标准的备案,是指一项标准发布以后,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将标准文本报送到备案受理机构,进行登记和存档,以备查阅。对标准进行备案有利于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对标准的管理,有利于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协调,避免标准的重复制定,也有利于标准的贯彻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对标准备案有明确规定: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和办理标准备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
标准备案的含义有两层:第一,负责制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要求,向规定的部门备案;第二,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标准相抵触的备案标准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单位限期改进或停止执行标准。制定标准的单位,应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
5.标准的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标准的复审工作一般是由标准制定单位组织进行的,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发展变化较快的标准,复审周期可以适当缩短,复审的结果有三种:
第一,确认标准继续有效;
第二,予以修订,修订标准的程序和制定标准基本一样;
第三,予以废止。
复审标准的结果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体予以公布,使有关单位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三、标准化的常用形式
标准化的常用形式是标准化内容的存在方式,也可以说是标准化过程的表现形态。标准化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表现为不同的标准化内容,针对不同的标准化任务,达到不同的目的。了解各种标准化形式及其特点,可以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化任务,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标准化形式,达到优化的目的。
比较常用的标准化形式有简化、统一化、通用化、系列化等。
(一)简化
简化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缩减对象(事物)的类型数目,使之在既定时间内足以满足一般需要的标准化形式。
在任何领域,事物的多样性发展都是普遍的。由于科学、技术、竞争和市场的发展,社会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使社会商品的种类剧增。这种社会商品多样化趋势,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表现。但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就有可能出现多余的、低效率的、低功能的类型,这是社会资源和生产力的浪费,既不利于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简化就是对社会产品的类型进行有意识的自我控制和调节的一种有效形式。
简化这种标准化形式是随处可见的。从每个人料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到一项科学研究,管理一个企业、一个国家,可以说无处不在应用。但作为一种科学方法最早在生产中大规模应用的杰出代表则是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的创始人H.福特。1903年H·福特创建了福特汽车公司,采用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方法设计了T型汽车,将汽车结构、零件加以简化并制定成标准,实现了零件互换,组织专业化大批量生产,不仅产量高,质量好,而且易于维修和更换配件,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成本显著下降,几乎垄断了美国汽车市场,这是工业化初期简化成功的一个典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曾把简化作为克服产品规格杂乱、扩大生产批量、组织专业化生产的措施而广泛应用,至今仍然如此。
简化的应用领域极其广泛,就产品而言,从构成产品系列的品种、规格,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品种、规格,工艺装备的种类,都可作为简化对象。在管理活动中,可以作为简化对象的事物也很多,如语言(包括计算机语言)、术语、符号、指示图形、编码、程序、管理方法等,都可通过简化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提高工作效率。
(二)统一化
统一化是把同类事物两种以上的表现形态归并为一种或限定在一个范围内的标准化形式。从现代标准化的角度来说,统一化的实质是使对象的形式、功能或其他技术特性具有一致性,并把这种一致性通过标准确定下来。因此,统一化的概念与简化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前者着眼于取得一致,即从个性中提炼共性;后者肯定某些个性同时并存,着眼于精炼。简化的目的并非简化为只有一种,而是在简化过程中保存若干合理的种类。统一化的目的是消除由于不必要的多样化而造成的混乱,为正常活动建立共同遵循的秩序。
统一化可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绝对的统一,它不允许有灵活性。例如,标志、编码、代号、名称、运动方向(开关的旋转方向、螺纹的旋转方向、交通规则)等;第二,相对的统一,它的出发点或总趋势是统一的,但有一定的灵活性,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例如,产品装配的精度指标,可以要求上下限、公差等。
统一化是古老的标准化形式,古代人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货币、兵器、历法等都是统一化的典型事例。运用统一化要注意遵守适时和适度原则。所谓适时原则,就是把握好统一的时机,过早统一,有可能将尚不完善、不稳定、不成熟的类型以标准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利于技术的发展和更优异类型的出现;过迟统一,当低效能的类型大量出现并已形成习惯,这时统一的难度加大,要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所谓适度,就是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明确哪些该绝对统一,哪些该相对统一,如何掌握灵活性。过高要求,会在执行中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过低要求,不利于生产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不能更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通用化
通用化是指在互相独立的系统中,选择和确定具有功能互换性或尺寸互换性的子系统或功能单元的标准化形式。
通用化是以互换性为前提的。因此,掌握通用化的概念,必须了解互换性。
所谓互换性,是指在不同时间、地点制造出来的产品或零件,在装配、维修时,不必经过修整就能任意地替换使用的性能。互换性概念有两层含义:一是产品的功能可以互换,它要求某些影响产品使用特性的参数按照规定的精确度互相接近,通常称为功能互换性;二是产品的配合参数(一般指产品的线性尺寸和连接部分)按规定的精确度互相接近,通常称为尺寸互换性。尺寸互换性是功能互换性的部分内容,是实现通用化的前提。互换性的著名案例是美国人惠特尼.E和来福枪。18世纪末,美国刚成立不久,政府急需大量军火,便与惠特尼签订了一项两年之内生产一万支来福枪的合同。开始,惠特尼的工厂用手工方法难以完成。后来,他运用互换性的原理,选择一支标准枪为基准模型,分零件仿造,按专业化组织生产,这些零件在每支枪上都可以使用并可互换,提高了生产效率和质量,完成了合同。由于在批量生产中采用了可以互换零部件的方法,开创了标准化基础上的成批生产方式,引起了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革命,并为现代化大批量流水生产奠定了基础。因此,惠特尼被誉为"美国标准化之父"。
通用化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扩大同一产品(包括元器件、部件、组件、最终产品)的使用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产品(或零件)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重复劳动。其效果体现在简化管理程序,缩短产品设计、试制周期,扩大生产批量,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方便顾客和维修,最终获得各种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节约。
通用化的实施应从产品开发设计时开始,这是通用化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通用化设计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系列开发的通用化设计。在对产品进行系列开发时,通过分析产品系列中零部件的共性与个性,从中找出具有共性的零部件,能够通用的尽量通用,这是系列内通用,是最基本和最常用的环节。如有可能,还可以发展系列间的产品和零部件通用。二是单独开发某一产品(非系列产品)时,也尽量采用已有的通用件。即使新设计的零部件,也应充分考虑使其能为以后的新产品所采用,逐步发展成为通用件。三是在老产品改造时,根据生产、使用、维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可以实现通用互换的零部件,尽可能通用化,以继续降低生产成本,保证可靠性,焕发老产品的青春。
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把已确定的通用件编成手册或计算机软件,供设计和生产人员选用。通用件经过多次生产和使用考验后,有的可提升为标准件。另外,以功能互换性为基础的产品通用,越来越引起广泛的重视,如集成电路和大规模集成电路的应用和互换。产品通用化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是其他标准化形式所无法取代的。
(四)系列化,
系列化通常指产品系列化,它是对同一类产品中的一组产品同时进行标准化的一种形式。它通过对同一类产品发展规律的分析研究,市场需求发展趋势的预测,结合自己的生产技术条件,经过全面地技术经济比较,将产品的主要参数、型式、尺寸等做出合理的安排与规划,以协调系列产品和配套产品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说系列化是使某一类产品系统的结构优化、功能最佳的标准化形式。
产品系列化最先应用成功的典型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通过"简化"对汽车零件进行标准化,实现了"T型福特"汽车的大批量流水生产,创造了辉煌的业绩,到1921年T型车占据了美国60%的汽车市场。当时美国的第二大汽车厂家通用汽车公司仅占据12%的市场,面临被福特挤垮的危险。1923年A.P.斯隆就任通用汽车公司总经理后,认为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市场需求将发生变化,过于单调的"T型福特车"将不受欢迎。据此,他做出按价格、分档次、系列化开发的决策,从最低档次的大众车型,到高级车型,连续设计了5种车型,构成能满足各种不同消费水平的系列产品。5年后战胜了"T型福特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厂家。
由于产品系列化符合快速开发新产品,且能用较少数量的规格型号,覆盖较广阔的市场,适应了市场对商品需求日益多样化的形势,很快在工业发达国家里发展起来。193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的前身国际标准化协会(ISA)公布了第11号公告,把优先数系规定为"国际标准建议"以后,为产品系列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此后的产品系列化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系列化是标准化的高级形式。无论从它的理论和方法方面都体现了它是标准化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标准化走向成熟的标志。系列化摆脱了标准化初期独立地、逐个地制定单项产品标准的传统方式,开始从全局考虑问题,每制定一类产品的系列标准,就要覆盖该类产品的市场。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企业也从只生产单一品种、个别规格的传统模式,转向多品种经营、系列化开发、尽量扩大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占有率。由于企业的这种经营方式和产品开发方式,适应了20世纪中叶以后国际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使许多企业取得了成功。产品系列化又是最经济合理的产品开发策略。它的产品系列是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选择适用的数系,精心设计的。它的最大特点是能以最经济的产品规格数,满足最广泛的市场需求,而且当市场需求发生改变时,产品构成能相应的改变,且不打乱原有的规律和产品之间的协调配合关系。特别是优先数系在各行业的各类产品系列之间起着极重要的协调统一作用。尽管产品在不断增多变化,但产品世界是有序的,其内在联系是和谐的。所有这一切,标志着工业生产的合理化,标志着高度的社会节约。
四、企业标准化
所谓企业标准化是指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搞好生产、管理、技术和营销等各项工作为主要内容,制定、贯彻实施和管理维护标准的一种有组织的活动。企业标准化是一切标准化的支柱和基础,搞好企业标准化对于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也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
企业标准化的基本任务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贯彻实施有关的技术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标准。
(3)正确地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企业标准。在制定修订企业标准时,注意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积极承担上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任务。
(5)建立和健全企业标准体系并使之正常、有效运行。
(6)对各种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
企业标准体系的构成,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技术标准主要包括:技术基础标准、设计标准、产品标准、采购技术标准、工艺标准、工装标准、原材料及半成品标准、能源和公用设施技术标准、信息技术标准、设备技术标准、零部件和器件标准、包装和储运标准、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安全技术标准、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等。
企业管理标准主要包括:管理基础标准、营销管理标准、设计与开发管理标准、采购管理标准、生产管理标准、设备管理标准、产品验证管理标准、不合格品纠正措施管理标准、人员管理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标准、能源管理标准和质量成本管理标准等。
企业工作标准主要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一般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和操作人员通用工作标准等。
(三)企业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
对企业标准贯彻实施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申明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2)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3)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都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
(4)企业应当接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基本概念
(1)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
目前,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是: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N)、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国际牙科联合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TF)、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TA)、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国际制冷学会(IIR)、国际劳工组织(IL)、国际海底组织(IMO)、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毛纺组织(IWTO)、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IV)、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raFIX)、国际铁路联盟(UIC)、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CO)、国际卫生组织(WH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
(2)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有影响的区域性标准主要有: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标准、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标准、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L)标准、欧洲广播联盟(EBU)标准、太平洋地区标准会议(PASC)标准、亚洲大洋洲开放系统互连研讨会(AOW)标准、亚洲电子数据交换理事会(ASEB)标准等。
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主要有:美国国家标准(ANSI)、美国军用标准(MIL)、德国国家标准(DIN)、英国国家标准(BS)、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国家标准(NF)、意大利国家标准(UNI)、俄罗斯国家标准(ΓOCΓP)等。
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标准主要有: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标准(ASTM)、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标准、美国石油学会标准(API)、英国石油学会标准(IP)、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安全标准(UL)、美国电气制造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ME)、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标准、英国劳氏船级社《船舶人级规范和条例》(LR)等。
(3)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二)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和一般方法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进行贸易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是技术引进的重要组成部分。
1.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1)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2)制定(包括修订)我国标准应当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对于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当优先采用。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以保障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目标;除非这些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而对我国无效或者不适用。
(3)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原因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4)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当我国一个标准必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5)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当尽可能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
(6)采用国际标准,应当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7)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8)企业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贸易需要的产品标准,如果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2.采用国际标准的一般方法
ISO/IEC在其出版的导则中规定了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六种方法是:认可法、封面法、完全重印法、翻译法、重新起草法和包括(引用)法。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和表示方法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两种:
1.等同采用
所谓等同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者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上相同,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2.修改采用
所谓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表示方法如表1.5-1:
采用国际标准的两种采用程度在我国国家标准封面上和首页上表示方法如下:GB××××一××××(idtISO××××:××××)GB××××-××××(modISO)××××:××××)
六、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技术壁垒(WTO/TBT)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前世界上惟一处理政府间贸易的国际组织。经过长期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和数量限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已逐渐减少。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突出。为了减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实现自由贸易,WTO各缔约方签署了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对各成员政府在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给予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不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竞争的影响,而是保证各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了解WTO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对我们做好标准化工作和质量认证(合格评定)工作非常重要。
(一)贸易技术壁垒(TBT)的基本概念
(1)贸易技术壁垒(TBT)
贸易技术壁垒(TBT)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制定或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标签标志等技术要求,如果制定或实施不当,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
(2)技术法规和标准
TBT协议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加工和生产方法的文件(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此类文件)。对标准的定义是:非强制的,为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符合的性质。与标准相符合是自愿性的,与技术法规相符合是强制性的。它们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是不同的。如果一个进口产品不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则不能进入市场销售,不符合标准(自愿性)的进口产品则可以在市场销售。但是如果消费者更喜欢符合地方标准的产品(如符合质量和颜色标准的面料和衣服),则不符合标准的进口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份额可能受到来影响。
(3)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是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程序,例如:实验、认证、认可、检查和认证。一般来说,由出口商承担合格评定的有关费用。不透明和不公正的合格评定程序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
(二)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TBT协议由15个条款和3个附件组成。从内容上可分为4个部分,即:名词术语部分,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部分,信息和协调部分和机构、磋商和解决争端部分。
TBT协议的核心内容可以归纳成两条,即:
(1)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批准和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根据TBT协议对"通报"的规定,各成员的标准以及当各成员制订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对贸易有影响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向WTO通报,并要留出适当时间征询其他成员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要进行研究和答复。不难看出,对各成员来说,通报是双向的。即各成员不仅对外通报,征询其他成员对本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意见,而且也将接收其他成员发来的通报,并可对其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提出建议和意见。
通过这种通报制度,以及咨询机构的服务,WTO把各成员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制定置于所有成员的监督与审查之下,从而减少某些成员利用制订不当条款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可能性。
TBT协议的上述运行机制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成员的权利是建立在其他成员的义务上的。如果某个成员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那就构成了对其他成员权利的损害。
(三)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
TBT协议中规定,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需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这里所说的正当目标是:
(1)国家安全要求
这类技术法规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
(2)保护人身安全或健康
最大量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是用于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在这方面可以给出大量的实例。如要求汽车必须安装安全带以减少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或要求插头插座必须保护使用者不受电击,都属于保护人身安全的法规。保护人身健康法规中的一个最通俗的例子是香烟包装,它要求在烟盒上必须表明"吸烟有害健康"。
(3)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法规也是很通用的法规,它们包括旨在确保受水、空气和土壤污染威胁的动植物不会灭绝的法规。例如某些国家规定某些受到威胁的鱼类只有长到一定长度后,才允许捕捉。
(4)保护环境
由于空气、水和土壤受污染日益严重,消费者越来越关心环境,致使很多国家制定了保护环境的法规。这方面法规的实例包括纸和塑料产品的循环使用以及对汽车尾气的限制。
(5)阻止欺诈行为
大多数这类法规的目的是通过信息(主要是以标签的形式)保护消费者。此外,也包括分类、包装要求、测量(为集合尺寸、重量等)规定来避免欺诈行为。
(6)其他目的
其他目的包括保证质量、技术协调或促进贸易。质量方面的法规:例如要求蔬菜和水果必须达到一定的尺寸才能投放市场的法规是在发达国家中非常普通的法规。旨在技术协调的法规在统一的经济区域里也是很常用到的法规,例如欧盟和EFTA对通讯和终端设备所做出的技术规定。
(四)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1.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1)TBT协议中有关技术法规的条款
贸易技术壁垒通常是由各国起草、采用和实施不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引起的。如果A国的生产商把产品出口到B国,其产品必须符合B国的相应技术法规或标准的要求。两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其中有些差异是由地域爱好、收入水平、地理或其他因素引起的,这类差异具有正当理由,是合理的。例如处于地震多发区域的国家,可能会对建筑材料有更严格的限制;国民收入高的富裕国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可能更为重视。
考虑到国家间在喜好、收入、地理和其他因素方面存在差异,TBT协议给予成员起草、采用和实施本国技术法规的高度灵活性。TBT协议序言中明确指出:不应妨碍任何国家为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WTO成员在技术法规方面的灵活性也受到TBT协议的限制。TBT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会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
对于成员政府,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的含义是:当成员政府为达到某项政策目标(如保护人类健康、保护环境)而制定一个技术法规时,该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应超过为达到正当目的所必需的内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根据产品的性能而不是产品的设计或技术特性来制定法规。这样做有利于避免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例如防火门的技术法规应要求防火门能够成功通过所有必要的防火试验。法规可以规定"门必须能够防火30分钟",但不应规定门必须由什么材料制成等内容。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还意味着当导致采用某技术法规的环境已不存在或已改变时,或为达到有关目的可以采用其他对贸易限制较轻的手段时,此技术法规应取消。
(3)技术法规引起的不必要贸易技术壁垒
当某技术法规的内容超出为达到正当目标所必需的内容或当某技术法规不能实现正当目标的时候,此技术法规将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技术壁垒。考虑到正当目标不能实现所带来的风险,当正当目标能够通过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手段实现时,使用技术法规对贸易进行限制就超出了必要范围。
协议规定了制定技术法规的正当目标是: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
(4)合格评定程序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同样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如果对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进行评定的程序所规定的条件或所需要的时间超过符合评定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或时间,则此合格评定程序会引起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例如,向申请合格评定方索取的信息不应超出评定所必需的内容,评定用设备的设置地点及样品的抽取不应给被评定方造成不必要的不便。
2.非歧视原则
(1)技术法规
与WTO其他协议一样,TBT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TBT协议条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2)合格评定程序
非歧视原则同样适用于合格评定程序。各WTO成员进口的产品应享受本国类似产品或任何其他成员国的类似产品的同等待遇。
这项规定的含义包括对国外产品的合格评定收费应相同。同时,为保护商业利益,对被评定的进口产品的有关资料保密性应受到与本国产品相同的尊重。
3.标准协调原则
(1)生产者的利益
为使产品及零部件能够互联和兼容(如电信设备、汽车配件),对各成员的标准进行协调是非常必要的。标准上的差异会对国际贸易产生壁垒。例如由于彩色电视广播制式(美国的NTSC和欧洲的PAL/SE以M)间的不同,适用于美国市场的电视机不能在欧洲使用。同样,法国和德国的汽车要想销售到英国,他们必须把驾驶位调整到右侧。把一个产品设计,制造成不同的结构必然增加生产成本,因此,减少各国标准间的差异对生产方是非常有利的。
(2)消费者利益
在一个标准获得协调的市场环境中,各国产品自由平等地竞争,使消费者对产品有更多的选择,产品的价格也会降低。
(3)国际标准机构
很多年来,各国技术专家一直致力于在国际范围内对标准进行协调。在这方面,国际标准化机构ISO、IEC、ITU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的活动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工业产品的贸易有重大的影响和贡献。
(4)标准协调与TBT协议
协议鼓励各成员以国际标准作为制定本国技术法规的基础,除非这些国际标准因气候、地理因素或基本技术问题对实现正当目标不适用。一般来说,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法规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必要的技术壁垒。
同样,TBT协议要求各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指南或建议作为本国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除非它们因下述原因不适用: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气候和其他地理因素、基本技术或基本框架等。
(5)参加国际标准制订
为了确保国际标准能够充分反映各国的贸易兴趣和对特定产品的技术要求,TBT协议鼓励成员在他们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参加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指南或建议的制订。
(6)特殊处理
采用和实施国际标准可能需要一定的技术和财力资源。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困难,TBT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在执行TBT协议的某些条款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此外,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的技术和经济条件,TBT协议允许发展中国家保留他们发展中需要的技术、生产方法和加工工艺。最后,发展中国家可以要求国际标准机构制订他们感兴趣的产品的国际标准。
4.同等效力原则
制订国际标准的过程往往是冗长且耗资巨大,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协商一致可能需要几年时间。国际标准制订出来与通过法规实施该标准之间一般存在很大的时间差。因此,在短时间内对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协调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为了解决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之间的差异问题,TBT协议引入一种被称为"同等效力"的辅助措施。
TBT协议中要求:只要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该成员也应积极考虑此技术法规与本国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例如为了保护环境,A国制定了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限制的技术法规,要求所有汽车必须安装催化转换器。在B国,同样的目的是通过使用柴油发动机实现。因为两国制订技术法规的目的是相同的,即减少空气污染,因此,A、B两国应用意他们的技术法规在保护环境、减少空气污染方面具有同等效力。A国向B国出口的汽车,只要符合A国的相应技术法规即可,不必按B国相应法规对汽车进行调整,反之亦然。这样的操作可以有效避免为符合外国技术法规而必须对生产设备等进行调整的费用,对促进国际贸易十分有益。
5.相互承认原则
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评定是必要的,但有时也会使贸易受阻,特别是当产品出口到多个国家,需要做多次重复检验的时候。
为使产品取得进入外国市场的许可,生产厂在合格评定方面可能会遇到一系列困难,其中包括对检验程序的不同意见、官僚作风或保护主义操纵的检验。
出口商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是重复检验或重复认证的费用。如果产品仅被检验一次,检验结果能在所有市场上被承认,则费用可以大幅度减少。
TBT协议鼓励WTO成员之间就合格评定结果相互承认问题进行谈判。实现相互承认的先决条件是检验和认证团体的高可信度。TBT协议要求各成员应保证在可能时接受在其他成员进行的合格评定结果,即使那些评定程序与本成员评定程序不同,只要他们确信那些程序与本成员程序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相应的技术法规或标准。
6.透明度原则
(1)建立通报制度
当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第一,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
第二,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各成员在起草上述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时,应留出合理时间,以便其他成员提出书面意见。当一个成员与其他任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在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上达成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议时,该成员应通过WTO秘书处通知其他成员此协议涉及的产品,并提供必要的说明。
(2)建立咨询点
作为通报义务的一部分,每个WTO成员必须建立一个国家咨询点。其他WTO成员能够从此咨询点索取和得到该成员采用的或即将采用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双边或多边的与标准有关的协议,区域标准化团体和合格评定体系的信息和文件。咨询点通常是政府机构,但有关职能可以分派给非官方机构承担。
建立咨询点的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尤其重要,一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实施TBT协议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其咨询点索取对他们贸易有影响的产品的国外有关法规和标准信息。
(3)TBT委员会
WTO成员可以就涉及协议的任何事务向TBT委员会咨询。委员会一年召开2~3次会议。需要时可建立工作组开展某些特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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