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管理规定
wang6626866 · 2008-06-15 17:03 · 38308 次点击
******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阐明了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方式,电能计量装置分类,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前后的管理,低压居民生活用电技术规范,资产管理,运行维护和故障处理,周期检定(轮换)和计量印证的使用管理等内容。
1.2本规定适用于******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
2引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3电能计量方式
3.1高供高计范围
3.1.135kV供电,单台变压器受电容量在3150kVA及以上或者受电变压器为两台以上者,应在35kV侧计量电能。
3.1.210kV供电,单台变压器受电容量在630kVA及以上,或者受电变压器为两台以上且合计容量在630kVA及以上的,或者受电变压器为两台及以上且选用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应在10kV侧计量电能。
3.1.3其他已具备在高压侧计量条件的客户。
3.2高供低计范围
3.2.135kV供电,单台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0kVA以下,可在10KV侧计量,对35/0.4kV的变压器,亦可在0.4kV侧计量电能。
3.2.210kV供电,单台受电变压器容量在630KVA以下,或虽然变压器在两台及以上,但变压器合计容量小于630KVA或非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可在0.4kV侧计量电能。
3.2.3高供低计的客户,在计算有、无功电量及最大需量时,应折算到高压侧。
3.3低供低计范围
凡在公用配电变压器或公用低压网路上供电的客户,均可在进户点附近装置电能计量设备。
4电能计量装置的分类
4.1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所计量电能量的多少和计量对象的重要程度分为五类:
Ⅰ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200MW及以上发电机、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与其供电企业的供电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Ⅱ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VA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100MW及以上发电机、供电企业之间的电量交换点的电能计量装置。
Ⅲ类电能计量装置:
月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VA(县级160kVA)及以上的计费用户、100MW以下发电机、发电企业厂(站)用电量、供电企业内部用于承包考核的计量点、考核有功电量平衡的110kV及以上的送电线路电能计量装置。
Ⅳ类电能计量装置:
负荷容量为315kVA(县级160kVA)以下的计费用户、发供电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分析、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
Ⅴ类电能计量装置:
单相供电的电力用户计费用电能计量装置。
注:月平均用电量是指用户上年度的月平均用电量。
4.3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对Ⅰ、Ⅱ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不大于额定二次电压的0.2%,其他电能计量装置应不大于额定二次电压的0.5%.
5电能计量装置的配置原则
5.1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但对3.2款所列的情况,宜在低压侧计量。
5.2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一般均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
5.3Ⅰ、Ⅱ、Ⅲ类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应按计量点配置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电能计量专用电压、电流互感器或专用二次绕组及其二次回路不得接入与计量电能无关的设备。
5.435KV以上贸易结算用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但可装设熔断器;35KV及以下贸易结算用电压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应不装设隔离开关和熔断器。
5.5安装在客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按下列原则配置:
5.5.135kV电压供电的客户,宜配置标准的电能计量柜或电能计量箱,计量用的CT、PT必须独立且专用,二次回路应采用电缆连接且中间不得有接头,专用计量屏及二次回路两侧接线端、PT操作手柄应能够加封。对原有电能表与互感器分装且无保证计量安全措施的计量装置,应逐步进行技术改造。
5.5.210kV侧计量的客户一律采用高压计量柜,并装有电压监视装置。
5.5.3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高供低计客户和受电容量在50kVA及以上的低供低计客户,一律装设专用低压计量柜;
5.5.4受电容量在50kVA以下的低供低计客户装设低压专用计量箱。
5.5.5住宅小区或幢式房屋的居民用电应采用集中装表,并采用合适的定型计量箱。
5.5.6低压计量柜一律为第一柜。
5.6凡高压供电受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和低压供电受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大工业、普通工业客户,应装设具备复费率有功电能表及双向无功电能表功能的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
5.7凡高压供电受电容量在100kVA以下和低压供电受电容量15kW~100kW(含15kW、不含100kW)或负荷电流在30A及以上的普通工业客户,应装设复费率静止式有功电能表。
5.8凡低压供电受电容量15kW以下的普通工业客户,应装设静止式有功电能表。
5.9凡高压供电受电容量在100kVA及以上和低压供电受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商业、非工业客户,应装设具备有功电能表及双向无功电能表功能的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上述受电容量范围以外的其它商业、非工业客户应装设静止式有功电能表。
5.10农村综合变客户除农业生产用电及路灯用电独立装设静止式电能表外,其它各类用电以生活照明用电为总表,另几类电量以二级分类电量为依据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计算电费。
5.11对高供高计客户,当存在两种或以上电价分类贸易结算时,以客户用电设备容量大的一组为总表,装设具备有功电能表及双向无功电能表功能的静止式多功能电能表,另几类电量采用定比或定量方式计算电费。定比定量值根据客户用电设备变化情况,由营业部负责确定,每年至少调整一次。
5.12居民生活用电装设一户一表。
5.13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按受电变压器(容量)量电侧的额定电流、电压配置。
5.14具有正、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和反向电量的有功(或复费率有功)、无功电能表。
5.15专用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确定,应保证实际二次负荷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专用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额定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专用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功率因数应为0.8。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当实际负荷电流小于30%时,应采用二次绕组具有抽头的多变比电流互感器,或0.5S、0.2S级电流互感器、或具有较高额定短时热电流和动稳定电流的电流互感器。为保证低负荷时计量的准确性,必须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能表。
5.16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柜内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确定,至少不应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不小于2.5mm2。
5.17计量电能表接线相序必须是正相序关系;用电流互感器扩大电能表量程的二次回路宜使用联合接线盒,并采用色线敷设或标志套敷设。
6计量装置管理的其它规定
6.1计量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必须有明显的倍率标志,无明显倍率标志不得领发或装接。
6.2计量表计、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的领退必须做到“三核对”,(即工作传票与计量表计核对,明显的倍率标志与铭牌核对,工作传票和计量档案核对)
6.3高压计量客户发生新装、改装、调换或重接二次回路的电能计量表,应在投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二次回路及表计接线,并安排现场特校。低压计量客户发生新装、改装、调换或重接二次回路的电能计量表,应在投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检查二次回路、表计接线及表计运行情况,以保证正确计量。
6.4依据省《电能计量技术管理规程》宣贯会精神,对长寿命、双宝石单相电能表实行只检不调,对三相电能表初检时实行只检不调,有效期过后可打开封印进行检修的原则,经检定合格的电能表有两套合格证和两套铅封,即生产厂家合格证、公司检定合格证和生产厂家铅封、公司检定铅封,两样不全的工作人员可拒绝安装或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检定(三相电能表过一个轮换周期后除外)。
6.5资产管理
6.5.1各供电所应建立微机“四到户”电能计量装置资产档案,专人进行资产管理并实现与相关专业的信息共享。严格执行电能计量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档案文本应有可靠的备份和用于长期保存的措施。保存地点应有防尘、防潮、防盐雾、防高温、防火和防盗等措施。
6.5.1.1资产档案应按资产归属和类别分别建立,并能方便的分类、分型号、分规格等进行查询和统计。
6.5.1.2每年应对资产和档案进行一次清点,做到档案与实物相一致。
7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前的管理
7.1用户供电方案中的电能计量方式(计量点,电能表与互感器的接线方式、电能表的类别、装设套数的确定),应按本规定及有关用电营业管理制度确定。
7.2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审定
7.2.1用电业扩工程中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应符合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全国供用电规则》、《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GBJ63《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SDJ19《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和其它电气安全、土建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7.2.2电能计量装置设计审定的基本内容包括用户的计量方式(计量点,电能表与互感器的接线方式、电能表的类别、装设套数的确定)、计量器具的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制造厂家、专用互感器及二次回路、专用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及额定功率因数、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电能计量柜、电能表的安装条件、高压互感器及其高压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安全距离。
7.2.3所有用于电力企业贸易结算和企业内部经济技术指标考核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办理新装、迁址、暂停恢复、暂换恢复、暂拆复装、移表业务时必须经电能计量中心检定合格,方可领用装出。
7.2.4凡电能计量装置设计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应由原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改进。
8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
8.1电能计量装置的接线方式
8.1.1接入中性点有效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四线有功、无功电能表:接入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应采用三相三线有功、无功电能表。
8.1.2接入中性点有效接地的高压系统的三台电压互感器,应按Y/Y方式接线。接入中性点非有效接地的10kV及以下高压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两台电压互感器,应按“V/V”方式接线。接入中性点非有效接地35kV及以上系统的电能计量装置,宜采用三台电压互感器,按Y/Y方式接线。
8.1.3低压三相供电,负荷电流在50A及以下时,宜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负荷电流为50A以上时,宜采用经电流互感器接入式的接线方式。对单相供电原则上采用直接接入式电能表,对负荷电流大于50A的应考虑采用三相供电。
8.1.4对三相三线制接线的电能计量装置,其两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宜采用四线连接。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三台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宜采用六线连接。
8.2低压居民生活用电技术规范
8.2.1本规范是根据******的实际情况,对民用住宅在实施”一户一表”改造工程中电能表的安装、电表箱的制作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少新的问题,将结合实际进行修改和完善。
8.2.2电能表的安装技术标准
8.2.2.1电能表应安装在干燥、明亮、不受震动、无灰尘及高温影响的场所,且应便于安装、调试和抄表。
8.2.2.2居民用照明电能表原则上集中装设,并应排列整齐。离地高一般1.7-2.0m,并使用铁膨胀螺栓固定,固定螺栓应设计在箱内。所有的进表线均应从表箱上端引人接电能表,经电能表、刀闸、保险器后与表后线连接的出线均应在下方,一排电表箱的出线应集中放人电表箱下开槽横放的塑料管内,使之整齐美观。
8.2.2.3装表地点的温度应在0-40℃之间,距加热系统的距离不得少于0.5m。当几只电能表装在一起时,表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0mm。电能表的安装应垂直。
8.2.2.4电能表的接线应严格按接线盒盖上的接线图连接;电能表的电流线圈串接在相线上(即火线上),流过负载电流;电压线圈井联在相电压上;电压线圈和电流线圈的正极性端(即接线图上的“*”端)必须接在相线(即火线)的进线上,不得接错。电能表及电表箱接完毕,应由供电部门加铅封,用户不得擅自打开。
8.2.3电表箱
8.2.3.1电表箱的电气部分
8.2.3.1.1电表箱内电气原理接线应符合国家标准。
8.2.3.1.2元件说明
出线保险器(或开关)容量按电能表最大额定电流的1.5倍选择;保险熔体按实际最大负荷电流选择。产权分界线为供用双方责任分界点:产权分界线以上设备(进线端子,电能表)属供电企业责任,由供电企业加盖加封,用户不得打开,但负有保护责任;产权分界线以下,用户可以操作,单独加盖,不加封。
表箱内各元件间的连接线采用色线区别,线径原则上与进表线相同(电能表最大电流50A以下用10mm2铜芯线,30A以下用6mm2铜芯线)。
8.2.3.2电表箱的壳体
8.2.3.2.1电表箱外壳应采用阻燃材料,表箱面板用透明材料,表箱内部接线可视;电表箱属供电企业责任的区域,盖门能使用封印钳密封;属用户的区域应单独加盖门,用户可以自己操作。
8.2.3.2.2表箱具有防雨及防腐蚀性能。
8.2.3.2.3表箱应有散热孔,便于冷热空气对流。
8.2.3.3表箱尺寸
电能表与表箱窗口距离:电表箱的厚度应分别适应电子式、DD86系列、长寿命技术电能表的安装,表箱读数窗口与电能表读数窗口之间距离不得大于10mm。
8.2.3.4其它
8.2.3.4.1表箱设计为拼装式,便于表计集中安装。表箱的设计应考虑能三相四线制进线,同时在集中装表时,较为方便的实现各相负荷尽可能的平衡。在表箱用户侧,有条件的地方应留有电能表脉冲引出端子,便于发展自动抄表系统。
8.2.3.4.2使用电能计量柜的用户或发、输、变电工程中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可由施工单位进行,其他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均应由供电企业安装。
8.2.3.4.3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应执行电力工程安装规程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规定。
8.2.3.4.4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工应填写竣工单,整理有关的原始技术资料,做好验收交接准备。
9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后的验收
9.1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应进行全面的验收。必须做到“三核对”(即:工作传票与计量表计核对;计量接线方式与工作传票核对,计量接线与标准接线的要求核对)
验收的项目及内容是:技术资料、现场核查、验收试验、验收结果的处理。
9.2验收的技术资料如下:
9.2.1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方式原理接线图,一、二次接线图,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变更资料;
9.2.2电压、电流互感器安装使用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9.2.3计量柜(箱)的出厂检验报告、说明书;
9.2.4二次回路导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及长度;
9.2.5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中的熔断器、接线端子的说明书等;
9.2.6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及绝缘试验报告;
9.2.7施工过程中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9.3现场核查内容如下:
9.3.1计量器具型号、规格、计量法制标志、出厂编号应与计量检定证书和技术资料的内容相符;
9.3.2产品外观质量应无明显瑕疵和受损;
9.3.3安装工艺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9.3.4电能表、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接线情况应和竣工图一致。
9.4验收试验
9.4.1检查二次回路中间触点、熔断器、试验接线盒的接触情况;
9.4.2电流、电压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载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压降的测量;
9.4.3接线正确性检查;
9.4.4电流、电压互感器现场检验。
9.5验收结果的处理:
9.5.1经验收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由验收人员及时实施封印。封印的位置为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各接线端子、电能表接线端子、计量柜(箱)门等;实施铅封后应由运行人员或用户对铅封的完好签字认可。
9.5.2经验收的电能计量装置应由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注明“计量装置验收合格”或者“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及整改意见,整改后再行验收。
9.5.3验收不合格的电能计量装置禁止投入使用。
9.5.4验收报告及验收资料应归档。
10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10.1安装在公司生产运行场所的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人员应负责监护,保证其封印完好,不受人为损坏。安装在用户处的电能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封印完好,装置本身不受损坏或丢失。
10.2当发现电能计量装置故障时,应及时通知计量人员进行处理。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应由公司电能计量技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3各供电所由计量中心统一配发单相电能表20只(其中5(20)A18只、10(40)A2只),三相电能表12只(其中1.5(6)A2只,10(40)A6只,30(100)A4只),做为在用户电能表临检时的临时用表,该批电能表每半年由供电所送回计量中心检定一次。
10.4对发生的计量故障应及时处理,对造成的电量差错,应认真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差错电量的计算。
10.5对于窃电行为造成的计量装置故障或电量差错,用电管理人员应注意对窃电事实的依法取证,应当场对窃电事实写出书面认定材料,由窃电方责任人签字认可。
10.6对造成电能计量差错超过1万kwh及以上者,应及时报计量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周期检定(轮换)
11.1电能计量中心根据电能表运行档案、规程规定的轮换周期、抽样方案和地理区域、工作量情况等,应用计算机,制定出每年(月)电能表的周期检定轮换计划,并下发到各供电所。各供电所应根据下发的周期检定轮换计划,认真执行。“四到户”用电计量装置周期检定(轮换)计划由各供电所自行制定、执行,并上报客户服务中心计量中心,以确保供电区域内无超期运行电能计量装置。
11.2运行中的Ⅰ、Ⅱ、Ⅲ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一般为3~4年。运行中的Ⅳ类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4~6年。Ⅴ类双宝石电能表的轮换周期为10年。低压电流互感器轮换周期为20年。
11.3待装电能表和现场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试验用仪器仪表在运输中应有可靠有效的防震、防尘、防雨措施。经过剧烈震动或撞击后,应重新对其进行检定。
12报废与淘汰
12.1下列电能计量器具应予淘汰或报废
12.1.1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调整困难或不能修复到原有准确度水平的,或者修复后不能保证基本轮换周期(以统计资料为准)的器具。
12.1.2绝缘水平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和上级明文规定不准使用的产品。如在送检的电能表中发现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量发85号文及市公司农网改造验收检查标准及机科委208号文规定的淘汰的电能表型号,应坚决予以淘汰。目前我公司应用的单相电能表型号有DD862,DD201,DD993,DD101等,三相电能表型号有DT862,DSSD331、DTSD341等,淘汰型号有DD10,DD28,DT8,DT10等。
12.1.3性能上不能满足当前管理要求的产品。
12.1.4经报废的电能计量器具应进行销毁,并在资产档案中及时销帐(注明报废日期)。
13计量印、证的使用
13.1电能计量印、证的领用发放只限于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内从事计量管理、检定、安装、轮换、检修的人员,领取的计量印证应与其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其他人员严禁领用。
13.2计量印、证的领取必须经电能计量技术机构负责人审批,领取时印模必须和领取人签名一起备案。使用人工作变动时必须交回所领取的计量印、证。
13.3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只限于使用检定合格印;从事安装和轮换的人员只限于使用安装封印;从事现场检验的人员只限于使用现校封印;电能计量技术机构的主管和专责工程师有权使用管理封印。运行中计量装置的检定合格印和各类封印未经电能计量中心主管或专责工程师同意不允许启封(确因现场检验工作需要,现场检验人员可启封必要的安装封印)。抄表封印只适用于必须开启柜(箱)才能进行抄表的人员,且只允许对电能计量柜(箱)门和电能表的抄读装置进行加封。
13.4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应对检定合格印和各类封印的完好负责。
13.5安装封印只准对计量二次回路接线端子、计量柜(箱)及电能表表尾实施封印。
13.6计量合格印和各类封印应清晰完整。出现残缺、磨损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登记收回和作废、封存。需更换的应按照重新制作更换。更换后应重新办理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