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VRDG · 2008-06-25 13:50 · 48479 次点击
德国:有关产品包括对玩具的召回的一切行为均依法进行,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组织和权力法》授予行政当局采取转移危险措施的权力。根据有关法律,对缺陷产品,制造者自行决定是否召回,后果自负。如果制造者明知其产品缺陷存在,但拒绝召回,法院将对其作出判决,并施以重罚,或罚款或判刑。
英国:关于玩具方面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主要分为3个体系:英国标准Britishstandards、狮子标志LionMark以及CE认证。制造商的召回行为主要由各种法律来规范。如《契约法和民事侵权行为》规定,制造商应该对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失和人身伤害负责,必要时进行产品召回,《商品法1979》则规定销售者必须对所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和用途负责等。
美国: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是联邦政府机构,负责制定消费者产品的安全规范。针对玩具和儿童用品,CPSC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条文。条文规定,凡是生产上述产品的厂家都需按要求进行必要的测试,证明其产品符合CPSC相关的规定。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
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包括8岁以下的儿童设计的产品都要符合CFR中标题16的标准。标准如下:
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如禁售产品在装运准备入关,则CPSC美国海关扣押货物或禁止该货物入关。如果进口商仍在销售以前的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则要求进口商停止销售。如果玩具具有严重的造成意外事故的危险,或经CPSC判定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玩具,则要求进口商从零售商和顾客中收回这些玩具。
同时,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不但每年要在市场上抽检一定数量的玩具产品,调查因玩具产品造成的伤害事件,而且公开产品安全性问题的投诉电话,E-mail,投诉表格,鼓励公民参与对市场上出售的玩具进行监督,同时也鼓励企业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有潜在伤害性或已造成伤害性的产品,经调查确认则会发出“召回”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