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

  云天 ·  2008-07-15 19:34  ·  27876 次点击
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李长江联名报吴仪国务委员关于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实施“四个统一″的请示,2001年1月3日,原两局领导王凤清和蒲长城联合主持召开了“产品安全认证专项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落实“四个统一”的工作原则是,贯彻国民待遇原则,通过制定和发布明确一致的程序,使国内外都满意;以大局为重,服从国家利益和入世大局的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完成国务院赋予的任务,改变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看问题的观念;以“四个统一”工作为新世纪的起点和两局合作的起点,建立两局工作的友好协商、积极协作的机制。会议确定组成8个专项任务工作组,包括政策组、目录组、标准组、收费组、单元划分抽样检测组、工厂审查组、认证规则程序组、标准差异组,具体实施工作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评司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组织开展。
在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党组的领导下,8个工作组不到1年的时间内,经过大量的调研、专家研讨、文件/规则起草等政策和技术准备工作,2001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正式发布。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2001年第5号):这个文件是目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它详细规定和明确了以下内容:
(1)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2)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范围,是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
(3)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
(4)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尚未获得认证并且没有加施中国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5)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这些体系是:国家认监委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对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的发放;
(6)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
(7)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8)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等。
2、《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2001年联合公告第33号)。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证产品目录,包括家用电器、汽车、摩托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照明设备、电线电缆等19大类132种产品。
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1号公告)。详细规定了以下内容: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是为政府所拥有的通过指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是特许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标识;
(2)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为:认证标志简称CCC标志。规定了标准与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
(3)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领程序。
4、列入目录内产品的47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细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的具体使用规定、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文件。
5、《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任务的检查机构的指定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由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发布,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7、《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规定了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这些产品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随着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实施,国家认监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已经或正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具体产品范围的界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2年联合公告第60号)、相关新老制度过渡的规定等。
从2003年5月1日起(后推延至8月1日),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将停止使用,所有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将统一为新的“CCC”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他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被国际上广泛采用,特别是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手段,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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