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标准条款间的逻辑关系

  云天 ·  2008-08-07 20:08  ·  36178 次点击
ISO14001标准由17个条款构成,每一个条款都有独立的管理职能。然而,仅仅从各条款要求去理解环境管理体系是不够的,ISO14001所提供的是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应将ISO14001的若干条款要求综合起来考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ISO14001标准体现社会环境保护和组织经营发展的双重需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根据国际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结合20世纪70~80年代各国环境管理的经验制定的。一方面慎重、全面地考虑了世界环境保护的要求,考虑了各国不同的文化、经济条件和环境管理现状;另一方面也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要求出发,体现了企业管理的要求。ISO14001中的4.2环境方针和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体现了这两方面要求。
环境方针是一个组织的最高管理者环境管理意图与原则的陈述,是组织生存与发展需要的体现,也是组织迎合社会环境保护浪潮,满足市场环境需求的体现。由最高管理者确定环境方针也体现了组织进行环境管理的决心。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则代表了社会、公众和不同相关方的外部要求,反映了ISO14001标准服务于众多相关方的特点,是社会发展和科学进步的客观要求;组织应明确适用于组织的外部要求,并将这些要求转化为内部的管理要素,跟上社会变化,以持续满足标准的要求。
这两个条款一个来自于最高管理者对组织经营与发展的考虑,一个是来自于社会的客观要求,当这两者的要求有差距时,就应根据标准中有关限制性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所选择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
二、环境因素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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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实施的目的在于控制环境因素,减少负面的环境影响;因此全面识别环境因素并准确地评价重要环境因素成为环境管理体系建立与保持的基础。对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成为体系运行的重点内容。
巍然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提出控制要求并予以完成,环境管理体系条款依次展开。这些要素直接作用于环境因素本身,包4.3.1环境因素、4.3.3目标、指标和方案、4.4.6运行控制;4.4.7应急准备和响应、4.5.1监视和测量和4.5.2合规性评价。这些条款的对象是与环境因素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以调整环境因素对环境的影响为目的,直接减少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改善组织的环境绩效。这样在环境自身的管理上就构成了一个PDCA循环,成为环境管理体系的主线。
三、环境管理体系的监控机制
ISO14001所倡导的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管理上科学,理论上严谨、系统性强的管理系统,具有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功能。其监控机制,具有实施检查、纠错、验证、评审和提高的能力,包含4.5和4.6两大要素的所有内容,其中的4.5.1监测和测量、4.5.2合规性评价、4.5.5内部审核和4.6管理评审四个条款均具有独立的发现问题的功能,包括日常操作监督管理,环境管理状况和体系要素评价,也包括根据组织外部要求和经营状况总体判断,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三级监控机制。
首先4.5.1检测和测量和4.5.2合规性评价要求对生产操作和基层管理的监督、检查,也包括对组织环境绩效和目标指标的例行监控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定期评价。如生产线操作、污水处理厂运行、施工管理、污染因子排放等;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伴随着监测和测量而产生,也伴随着发现而调整。
第二级监控措施(4.5.4内部审核)则由组织的环境管理代表组织内部审核小组进行,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作出评价。审核的内容则包括生产错作于组织的管理活动,包括主要部门和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包含部分决策层的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是集中发现问题并集中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内部审核完成后应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符合ISO14001标准的要求做出结论。
第三级监控,即4.6管理评审则是由最高管理者进行的,将一些管理层解决不了的问题,关系到组织大政方针的问题集中到一起,由决策层加以解决。管理评审的内容包括内审的结果、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及持续改进的要求等。管理评审应对体系的持续适用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做出判断,一般不涉及操作层的问题。
这三级监控措施并不是各自独立的,在监控的内容上有所交叉,互为补充,构成了完整的监控机制,以保证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
四、明确组织机构与职责是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必要前提
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维护均是以组织为对象,以各职能与层次为基础展开的。因此在体系运行过程中明确各职能与层次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其作用、职责与权限是体系成功实施的必要前提,也是体系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
ISO14001标准中,专门以4.4.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强调了明确职责,形成文件并传达;要求管理者为环境管理体系的实施与保持提供必要资源;特别强调任命环境管理代表,并规定了其应具有的职责与权限。
在体系的实际运行中,机构的合理、职责的明确、资源的充分保障是体系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标准每一要素及其功能都有赖于相关责权人员的参与与执行,有赖于相关资源的充分与保障。如环境方针的制定责任人员应是组织的最高管理者;监测程序中也明确监测工作执行人员的职责与处理监测结果的权限等。这样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与保持就将上至最高管理者下至操作员工联系起来,体现了全面系统、结构化的管理特色。
再者,组织机构与职责的明确也为体系培训需求的确定,信息沟通的渠道与方式,文件及程序的编写等若干要素的实施与保持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结构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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